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5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第四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百丝特布业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滨水新城院区窗帘、医用隔帘、吊水杆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滨水新城院区窗帘、医用隔帘、吊水杆采购项目 |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 详见招标文件 | 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玖万贰仟零玖拾叁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15个自然日内提供开业所需产品。剩余产品交付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所有货物送货上门,保证产品在生产、库存、运输、卸货、保管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将所有产品按甲方要求安装到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第四医院 2.)付款说明:所有产品为按合同清单供货,根据需要分批次供货、验收与据实结算。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根据合法有效发票预付合同金额的15%,标的货物到达现场安装验收合格后,根据合法有效发票付至当次实际供货金额的70%,(预付款在首次付款时全额扣回,不足扣回部分在下批次货款支付时予以扣除,直至扣完)验收合格6个月后,根据合法有效发票付至当次实际供货金额的95%,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则无息支付该批次供货金额尾款。 4.2收款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湖南百丝特布业有限公司:100*****00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供货,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3.)质保期:本项目整体保修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4年,并提供终身维护,在质保期内我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在收到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立即到达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交付使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载明的质量、服务等有关条款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5.3.2甲方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产品需进行进场验收,双方履行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和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手续,并按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填写。 5.3.6产品验收及标准: a.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对此次采购产品进行内在质量验收。 b.双方代表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c.提供产品验收的各类文件。 d.产品内部构造的现场抽样检查: 检查内容:金属件有无锈蚀,各个完成面是否损伤,变形,掉漆,有无焊渣,五金件是否安装连接紧固等。 检查工作的善后: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进行抽样检查的产品恢复到检查之前的形态。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金额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益; 6.2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保未向甲方告知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6月10 生效 11.其他条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第4栋201、204、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