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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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YJY*******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33号八卦岭工业区512栋307C           

被投诉人:龙游县泽雅学校           

地址:龙游县詹家镇詹家村岳军路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01龙游县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游县塔石镇塔石村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01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33号八卦岭工业区512栋307C
02龙游县泽雅学校游县詹家镇詹家村岳军路1号
03龙游久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601号
04龙游县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龙游县塔石镇塔石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编号LYJY*******,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2年4月24日于“政采云平台”向代理机构(龙游久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线上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针对“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编号LYJY*******)”提出质疑,其招标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
代理机构(龙游久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17:10:00在“政采云平台”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我公司对质疑答复时间及内容均不满意,我司就其违法行为提起投诉。
(1)质疑答复对诸多违法设定未做任何修改,违法内容依然存在。
(2)质疑答复时间为开标前一日下班时间,没有给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投标文件制作时间,对于应作更正的内容不更正,不修改,不延期,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2:我司针对“智能击打宣泄系统(三代脑波反馈版)”招标参数,“★”要求及质疑答复,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产品锁定为(三代脑波反馈版),经查该产品为京师博仁的系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审核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非法设定,将检验机构设定为国家级范围,将“省级市级等其他级别”排除在外,是为控标行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小肌肉精细运动训练系统,参数中主要为认知、注意力训练内容,无小肌肉精细运动训练。”招标参数及“★”要求不合法。》
投诉事项4:“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参数中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参数内容无LCD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无法应标,招标参数及要求不合法。
投诉事项5:“特殊儿童手指功能反应康复训练系统”,指明“视频学习叠衣服”?将招标参数锁定为具体的训练名称“叠衣服”,招标参数及要求不合法。
投诉事项6:“智能声音检测标尺”参数要求提供“便携式智能声音检测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加盖厂家公章。”是违法设定。软著名称(便携智能声音检测系统)与产品名称(智能声音检测标尺)完全不一致,此处明确将软著锁定为一个与产品名称完全不同的软著名称,是明显的指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不合法设定。
投诉事项7:“云端智能交互听力语言思维训练系统”,参数锁定为具体的训练名称(《小小交通员》、《小熊乘飞机》、《张奶奶买菜》等等),具有指向性,特指性,同时,该参数类似为产品介绍,不具有常规的标准性。
投诉事项8:“评分标准”,资质评分,对于“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进行评分,是违法设定;同时锁定4款具体产品(心理仪器,智能自助互动呐喊击打宣泄系统,智能声音检测系统,云端智能交互听力语言思维训练系统)的厂家,更是违法的设定,该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多次提到“竞争性磋商”,该项目招标公告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却出现不同的招标方式的规定,供应商无法确定该项目到底如何采购和评审,招标文件非常不严谨。
投诉事项10:本项目中标单位“龙游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查企业经营范围,未见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本项目为龙游县泽雅学校创省标准化学校专用教室设备硬件采购项目,采购的设备为特殊教育教学设备。中标单位经营范围中没有关于教育教学设备的经营内容,我司认为该供应商资格不符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招标参数做重新论证,修改违法的招标参数,整个项目做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重新招标,维护供应商合法利益。请财政部门给予裁定。
2.代理公司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请财政部门给予裁定。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辨
投诉事项1的答辨:关于投诉人投诉对答复的时间不满意问题: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为4月8日公开,我方是在4月24日收到对方的质疑函,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我方在4月28日给予了答复,属于合理合规的时间范围之内,不存在故意行为。
而且据我方查询该投诉方“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去年新成立公司,没有任何相关产品认证资质等,而且该司经营的范围内没有含心理、特殊教育产品等,若“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此次的招标活动,我方认为该司没有任何相关专业的产品能提供给采购方,而且通过某软件查询到深圳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屡次三番的质疑投诉各省地方招标采购项目。可想而知贵司这样操作的意义何在?故贵公司投诉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的答辩:该司投诉所说经查的产品“智能击打呐喊宣泄系统(三代脑波反馈版)”是京师博仁公司产品的问题:本次采购以及中标的货物并非是京师傅仁公司的产品。(我方认为该司有意混淆视听、似是而非的行为明显是对心理产品不专业、不了解、不清楚)。对于该司提到招标参数的问题:据我方在多方考察中,市面上有很多家公司都能满实此次招标参数,如:北京心某航、内蒙某才、北京某普阳等等现该不低于三家,退一步来讲,如果真正如贵司所说只有一家符合,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不牵涉到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只要提供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厂家设备均可视为满足招标要求,并未设置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于提供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问题,并非注明必须要求提供是国家级,只要是在正规注册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都是可以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击打呐喊宣泄产品作为重点心理健康调节训练之一,为保证投标人提供的正规的、产品性能具有可靠保障,而且据我方解本产品有检测报告的公司不低于10家。标“★”的技术指标、参数为重要参数并非实质性条款,有助于学校所采购物品都满足学校参数需求或更优参数产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中的要求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量身定制参数问题。
投诉事项3的答辩:针对“小肌肉精细运动训练系统”是采用重复、塑造、强化相结合的结构化教学法,(通过仿写、仿画、涂色、填色、点连线、拼图、绘画等方式,可以快速促进学生的注意稳定性、追视能力、手部肌肉的发育、手部控制力以及手眼脑的同步提升,有效锻炼儿童小肌肉、精细动作以及手眼协调能力的发展)。
根据特殊儿童康复的实际需求,技术研发团队在经过反复测试调整等开发此软件方向的目的是为了训练学生精细运动训练之一,不存在对方所说的文不对题的情况,也不是该方认为的想象范畴之内。而且参数里已经很详细的表明是通过仿写、防画、涂色、点连线、拼图、绘画等趣味性功能更好的锻炼学生小肌肉的训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为特殊教育设备采购,我方为提供更好的采购货物切实符合特殊教育优质产品,从而设定针对特殊教育设备产品的重要参数条款,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功能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杜绝三五或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应标,而且据我方解本产品有检测报告的公司不低于10家公司。为保证各个制造厂所提供的产品参数和数据的权威性,从而确保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供权威的计量数据是具有必要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此次招标项目中要求提供具有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投诉事项4的答辩:本次采购的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是要求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参数也明确要求LCD显示里要求的六种针对性训练模式功能。凡是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有LCD屏幕显示功能,只要参数满足都可以投标。而且据我方在多方考察中,实现该功能的不低于N家公司。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所以不存在参数要求不合法之说。
投诉事项5的答辩:该产品属于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产品,参数功能及设定属于特殊儿童手指康复的必要流程及过程,通过视频学习“叠衣服”锻炼特殊孩子的手指功能反应训练的能力,在康复的流程上有必要意义。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不牵涉到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只要提供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设备均可视为满足招标要求,并未存在设置任何不合理违法条件限制或明显指向性。故符合招标文件内参数的相关规定。
至于要求省级及以上检测报告该产品属于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需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据了解,目前市级、区级检测机构鱼龙混杂,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及权威性,故要求在省级的权威机构检测,而且据我们了解能满足本次采购要求参数的公司不低于3家。
本项目为特殊教育设备采购,我方为提供更好的采购货物切实符合特殊教育实际教学的优质产品,从而设定针对特殊教育设备产品的重要参数条款,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功能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杜绝三五或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应标,而且据我方解本产品有检测报告的公司不低于10家公司。为保证各个制造厂所提供的产品参数和数据的权威性,从而确保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供权威的计量数据是具有必要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此次招标项目中要求提供具有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投诉事项6的答辩:为保证软件产品没有版权争议,故而要求出示软件著作权,加盖厂家公章是为保障真实性。本次采购的主要产品是智能声音检测,只要是智能声音检测类著作权都是可以满足。
经我方查证和确定“智能声音检测标尺”和“智能声音检测系统”为同一款产品,功能和内容一样,都是用于声音检测的产品。因本次采购的产品是智能声音检测设备,设备名称是根据我方的采购要求定义的,投标人也可提供凡是智能声音检测类的产品,只要满足招标需求的参数都可以应标,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名称一模一样,并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因此不存在任何的排他性和指向性,也无需做出更正的必要。
投诉事项7的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我方所提供的“云端智能交互听力语言思维训练系统”是针对特殊儿童康复训练产品训练的之一,参数里已明确给出需实现的功能要求内容及相对应的各种能力模块训练。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所有招标人均可提供相关能满足类似参数的产品。因此不具备任何的特指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8的答辩:因为本次采购的产品含心理、特殊儿童康复专用的一些设备,(里面涉及到心理、特殊教育的产品)故要求认证内容必须包括本次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因为本次采购的产品含心理、特殊儿童康复专用的一些设备,故要求认证内容必须包括本次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产品,系统对特殊儿童康复评估的准确性很高,直接影响到后期老师的综合方案评定建议,根据系统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方案,因此供应高质量的心理、特殊教育康复训练设备是我方的最终目的,特提出供应商参与的投标产品需具有更具有权威的认证范围资质。
本着采购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而非故意设置不合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认证的范围具有(以上认证的范围内需包含心理仪器,智能自助互动呐喊击打宣泄系统,智能声音检测系统,云端智能交互听力语言思维训练系统)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9的答辩:本项目采用线上招投标,潜在投标人在线上获取该项目的相关资料时可以明确看到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这是浙江政府采购网系统显示的。本次线上招投标以系统显示为主,word版本招标文件中出现“竞争性磋商”字眼属笔误现象,以后我方会加强学习编制招标文件,避免出现类似错误。
投诉事项10的答辩:本次采购的货物心理、特殊、体育康复器材等,属于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的经营范围之内,在参与此项目之前,“龙游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和北京某专业生产心理、特教、康复的器材厂家已签署正规合法的委托授权书来参与此次投标。“龙游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完全有资格可以参与此次项目的产品的供应。而且招标文件里也没有明确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是关于教学的经营内容,所以“龙游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我方认为该供应商资格完全符合此次招标要求。
所投诉的具体事项2-7,涉及的主要是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指标符合性”:“★”号的重要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根据评分结果来看,其中有三家公司为满分20分(4家公司参与竞标),从结果来看,也不存在任何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所投诉的具体事项8,涉及的主要是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资质”: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具有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具有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以上认证的范围内需包含心理仪器,智能自助互动呐喊击打宣泄系统,智能声音检测系统,云端智能交互听力语言思维训练系统)。 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根据评分结果来看,其中有三家公司为满分3分(4家公司参与竞标),从结果来看,也不存在任何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项目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2022年4月29日开标,2022年4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为4月8日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4月24日收到质疑函,并在4月28日给予了答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实,本次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的货物并非是京师傅仁公司的产品;同时在招标文件参数中,要求的是提供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审核及相应智能击打宣泄系统测试报告证书并加盖厂家公章,并非投诉人所说将检验机构设定为国家级范围,且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已经说明对于提供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问题,并非注明必须要求提供是国家级,只要是在正规注册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都是可以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招标文件,已说明通过仿写、仿画、涂色、填色、点连线、拼图、绘画等方式,可以快速促进学生的注意稳定性、追视能力、手部肌肉的发育、手部控制力以及手眼脑的同步提升,有效锻炼儿童小肌肉、精细动作以及手眼协调能力的发展。而且通过查阅商务资信(0-20分)的专家评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20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的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要求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经查阅招标文件和质疑回复函,可知参数中有提到LCD显示里要求的六种针对性训练模式功能。因此,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有LCD屏幕显示功能,且参数满足都可以投标。通过查阅商务资信(0-20分)的专家评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20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5.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阅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未牵涉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存在设置不合理违法条件限制或明显指向性。针对“★”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将“市级、区级”合法的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排除在外,是不合法设定。经采购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校为浙江省2021年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本项目为特殊教育项目,并且要符合省级达标要求,故对产品要求较高,且通过查阅商务资信(0-20分)的专家评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20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事项符合项目的特殊需求,而且评审结果也未出现歧视限制性结果。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关于投诉事项6,为确保软件产品没有版权争议,要求出示软件著作权,加盖厂家公章是为保障真实性,不属于违法设定。针对软著名称“智能声音检测标尺”和产品名称“智能声音检测系统”完全不一致存在明显指向性问题,通过查阅商务资信(0-20分)的专家评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20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7.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阅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唯一授权、品牌等限制条件,所有招标人均可提供相关能满足类似参数的产品,不存在指向性。且通过查阅商务资信(0-20分)的专家评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20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8.关于投诉事项8,本项目为特殊教育项目,采购的产品含心理、特殊儿童康复专用的一些设备,提出供应商参与的投标产品需具有权威的认证范围资质。经过查阅招标文件,参数中要求的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而且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商务资信分(0-3分),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3家得分满分3分。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9.关于投诉事项9,经调查,本项目采用线上招投标,以系统显示为主,word版本招标文件中出现“竞争性磋商”字眼属代理机构笔误现象,由于供应商在质疑回复中已明确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10.关于投诉事项10,本次采购的货物心理、特殊、体育康复器材等,中标供应商“龙游岭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参与本投标之前已和北京某专业生产心理、特教、康复的器材厂家签署正规合法的委托授权书。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先生
3、联系电话:0570-*******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用教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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