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低价中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低价中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实施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招投标监管重心逐步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强化国有工程建设项监管,现就低价中标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
当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书面告知拟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明确担保金额、提交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中标人未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前,中标候选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低价风险担保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查保函的真实性。
二、严格处罚放弃中标行为
招标过程中出现“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发展改革委,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县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并按信用管理办法一次性扣12分,纳入黑名单惩戒。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项目,监督中标单位严格按投标报价清单执行,同时对低价中标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进行全面严格监管。项目业主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开展设计变更和合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同意。
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24日
标签: 加强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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