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0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采购项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37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项目依据实际抽检任务量结算,单价以上限标准: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7%折扣率计算。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13 ——2023-06-1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食药监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凭检测报告原件及发票每半年支付一次。 4.2收款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2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依法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须按照天心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做好采样准备:采样前,要科学安排,随机确定采样地点,提前进行采样培训,准备好采样工具、包装容器、冷藏或冷冻设备等,各所配合采样的监管人员要准备好执法文书和取证工具。 (6)规范抽检行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且上报食品抽检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出示证件或委托文件,确保专项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具有代表性。 (7)做好采样记录: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数量要求,每个单品单份样品的抽样数量、重量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执行。特别要认真核对抽样单和国抽信息系统抽样信息,五大关键字段信息,如实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做好样品标记,保证样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 (8)所有要检微生物指标的样品采用统一的无菌包装器具进行采样,并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保存。 (9)各环节的样品采集工作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做好抽样送样工作。特别是微生物检测样品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10)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标签标识上注明储运条件进行储藏运输。所有无菌样品(包括液体饮料)均用2层无菌袋包装。 (11)抽样时每个抽样单位抽取不超过10个样品。同一销售地域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同一产品。抽样和运输应按规范操作,避免包装破损或污染。 (12)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刀、一次性手套等)、样品容器(能容纳500g或500mL体积样品袋或瓶)及样品保存设备(保温箱、冰袋、打包袋、密封材料等)。 (13)抽样和检测结果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5.2.2检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场所:农贸市场、大型超市、机关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校园食堂及餐饮店、养殖生产加工环节、专卖店等流通领域。 (2)监测时间:采购人合同中另行约定。 (3)监测产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食用油、调味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饮用水、婴幼儿食品、肉制品、焙烤食品、水果制品、酒类及保健品、化妆品、保健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 5.2.3服务区域:区域范围:青园、文源、新开铺。 5.2.4售后服务要求:能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培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食药监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采购单位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承检机构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服务(不含保健品、化妆品、药品等)。采购单位应当维护承检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承检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3、承检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4、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5、承检机构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采购报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备案。 6、承检机构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承检机构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构自动放弃中标,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承检机构。 7、如采购方要求,承检机构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承检机构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响应时间及说明: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0.5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承检机构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1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