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1-2023)合同公告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1-2023)合同公告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公安局(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1-2023)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7-01 ——2024-07-0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泗分理处(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1*****040******) 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每年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即每四个月支付一次),每四个月过去后的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双方完成工程量结算及完成考核,完成结算和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每次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以采购人签证数量为准)的70%支付;每年度末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送到投评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余款等出具评审报告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另采购人有权按照考核标准约定扣除所有月份违约金后再支付各阶段的费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应付金额等额(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结算方式:按中标单价X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另外计取其他的任何费用;如在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单价的项目,则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5.1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长沙市道路交通优化指南的要求。 交通管制等符合交警队的要求。 5.2.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5.2.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5.2.3、乙方的售后服务详见投标书中售后服务条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组织验收中,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需是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5.3.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5.3.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5.3.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5.4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管理考核办法 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对应急抢修承包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监督,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承包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日常考核监督。 第三条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实际需要派遣工作任务,对承包单位进行直接管理。承包单位必须服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完成好安排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承包单位必须有专门的施工队伍,有专门的生产、工作场地,有生产、施工需要的设施、设备,有专人全天候待命,应对应急抢修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工作任务流程 第五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任务派遣 → 方案确定 → 组织实施 → 竣工验收 → 签证结算。 第六条任务来源主要有日常巡查、110报警、数字化城管、交通优化、突发事件、隐患治理等,无论什么来源,均需报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负责人,得到认可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承包人接到任务后,紧急、突发或简单的任务,电话向报备即可施工,施工后再补充相关资料。其他任务在承包人接受任务派遣后,负责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报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由承包人组织施工,交警队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工期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及时上报任务来源处,并报请现场负责人验收,对工程数量进行签证。 第九条承包人在施工前、中、后均应收集相关资料,在同一地点、同一角度拍照,作为完成任务、办理结算资料。 第三章完成任务要求 第十条对响应速度能力的要求 1、信号灯故障(包括路口停电)、110报警和对道路行车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接到报警任务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 2、通过数字城管、民警巡逻等渠道来的非紧急性任务,可以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合理时间完成,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4个小时; 3、隐患治理、交通优化等任务,按照交警队的安排,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 1、信号灯故障小问题必须在2个小时内解决,一般性问题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 2、熟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能根据道路和车辆通行状况提出优化方案。 第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安全的要求 1、承包单位制定全面、可行的安全制度,并提交县交警队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2、故障路口在故障修复前必须采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等临时措施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 3、在施工路段前后按照规范设置施工警示牌、反光锥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4、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示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缘鞋,高空作业时身着安全带,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5、在维修维护施工前,维护施工单位必须对周边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如果疏导交通有困难,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交警,辖区内交警应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 第十三条对任务完成质量的要求 1、交通安全设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长沙市道路交通优化指南的要求。 2、交通管制等必须符合交警队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根据不同任务性质,以承包人的响应速度、技术能力、完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采用考核扣分制,每次付款前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承包人应保证得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未达95分的:85~95分之间将按该月结算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扣除;80~85分之间将按该月结算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60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收取当期所有费用,另承包人按照该月结算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 第十六条在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中出现因承包人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重大工作影响,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返工损失,在按照正常考核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期任务工程款的5~10%,直至终止承包人承包资格。 附则:《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考核扣分标准》 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考核扣分标准
(1)甲方向乙方询问工作情况,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现一般影响的问题应当6小时内向甲方报备,发现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当在询问甲方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若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确保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 (2)应按甲方要求和《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更换、维修、整治服务工作; (3)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4)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5)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结合综合单价和投标优惠率确定金额为固定单价,不因市场因素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发生任何改变,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管理费、整治费、抢修维修费、设备及道路安全检查费、设备设施材料采购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加班费、运输费、包装费、设备设施使用费、保险费、装卸费、搬运费、合理利润、相关知识产权使用费、税金(税率9%)以及行政规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工程要求(1)乙方承接项目程序要求:任务派遣(民警日常巡查、110报警、数字化城管、交通优化、隐患治理)—乙方接受任务(制作方案、图纸报甲方审核,甲方不另行组织设计;紧急、简单的应马上组织施工,事后补充相关资料)—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及时向任务来源处反馈,同时报采购单位现场负责人)—竣工验收(施工前后拍照留存)—工程量签证。工程项目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提前书面呈甲方审核,经审核后方可施工。(2)施工前,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安排表,交甲方审核,并提供现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3)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定期反馈施工进度及当天工程安排情况,特殊情况,随时反馈。(4)工程竣工后,7天内必须提交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交甲方,申请验收。(5)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人身与财物安全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所有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反光背心。(部分施工必须夜间进行)。(7)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施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变更要求。(8)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9)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3.乙方施工注意事项(1)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车安全。(2)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中英文字体、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制作。(3)所有钢构件均应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主要钢构件(如立柱、横梁、法兰盘等)镀锌量为600g/m2,热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镀》(GB470-83)中所规定的0号或1号锌。(4)柱式标志的牌面内缘到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少于25cm,柱式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悬臂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5)所有基础均须采用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须满足长沙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安装立柱及标志板。(6)标志板用龙骨加固,板边用角铝加固,标志板加固仅考虑了安装后的强度,因版面较大,应避免搬运时发生损坏。对于大版面的标志采用分块制作,现场拼装,版面接缝应平整。标志的支撑结构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7)标志板的位置应现场核实定位是否妥当,若视线不良或设置困难、或与已完工的工程发生干扰时(除定位要求较强的标志外),可适当前后挪动标志位置,但须经设计单位确认。(8)在安装时,标志板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9)立柱放样前,应调查每根立柱位置的地基状态。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已完工的工程,尤其不得污染路面。(10)项目施工时,如果相交路口的交通设施已建设到位,那么相应的工程量应减除。(11)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衔接。(12)未尽事宜应参考相关规范执行。4.乙方服务要求(1)对响应速度能力的要求①信号灯故障(包括路口停电)、110报警和对道路行车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接到报警任务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②通过数字城管、民警巡逻等渠道来的非紧急性任务,可以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合理时间完成,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4个小时;③隐患治理、交通优化等任务,按照甲方的安排,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2)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①信号灯故障小问题必须在2个小时内解决,一般性问题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个别不能按时解决的问题报甲方批准延期。②熟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能根据道路和车辆通行状况提出优化方案。(3)对施工现场安全的要求①乙方制定全面、可行的安全制度,并提交甲方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②故障路口在故障修复前必须采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等临时措施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③在施工路段前后按照规范设置施工警示牌、反光锥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④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示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缘鞋,高空作业时身着安全带,确保施工人员安全。⑤在维修维护施工前,甲方必须对周边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如果疏导交通有困难,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交警,辖区内交警应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5)监督考核①日常管理考核由甲方专人负责,乙方必须指定专人配合。②根据不同任务性质,以乙方的响应速度、技术能力、完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③考核采用考核扣分制,按《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考核扣分标准》执行。④在考核中出现因乙方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后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重大工作影响,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返工损失,在按照正常考核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期任务工程款的5~10%,直至终止乙方定点资格。(6)质保承诺①信号灯具、反光膜等原材料,以厂家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质量如标线施划等质保期为一年。信号灯系统运转质保期至少2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②乙方必须就施工质量和原材料质量以及工期作出承诺。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5、乙方已知悉现处于新冠疫情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此要求延迟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6、合同载明的地址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7、乙方响应不及时、不符合工程要求、施工要求、质量要求的,或者乙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2】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2】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甲方解除合同当月实际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负责退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当月实际费用3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8、乙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9、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材料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10、保密条款a.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b.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应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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