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2*****000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合知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水质采样器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23960
2水质保存箱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23900
3余氯现场测试仪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9800
4塞氏盘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2390
5PH计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2*****
6电导率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7850
7固定剂箱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1950
8深井采样器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7950
9便携式水质监测仪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10便携式抽滤仪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11便携式测油仪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12手持GPS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4900
13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电化学传感器法)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14实验室真空抽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4900
15离子色谱仪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16粪大肠菌群酶底物法快速检测设备 环保监测设备专用设备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贰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产品的交付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合同约定的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产品在交付地的保管义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至甲方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乙方应当于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与当次付款金额一致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再行安排付款,如因乙方未按时提交发票导致甲方付款顺延的,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泰支行(湖南合知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0*****88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数量,并安装调试完成交付至甲方正常使用。

5.2.2本项目产品离子色谱仪整机质保叁年,其余产品质保期为壹年,自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本项目的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对产品和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完全技术保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且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卸货并安装调试至设备运行正常。

6.2乙方承担产品验收完成之前的保管义务,验收合格前产品损毁、灭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安装完成后,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维修工和操作工,每年有相关培训信息需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培训。

6.3乙方提供的安装调试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安全,若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乙方人员、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甲方应提供安装调试调试所需场地、电气等必要条件并提前通知乙方。

6.5乙方确保从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壹年(离子色谱仪整机质保叁年)(人为损坏和自然磨损除外),质保期后维修按乙方规定收取配件工本费和服务费等。

6.6乙方售后服务承诺:乙方在保修期内接到甲方需要维修电话24小时(节假日除外)内到位服务(限白天),对不能立即排除故障的维修提供同型或同等性能的设备或零部件替换使用,若乙方未及时上门排除故障、解决问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要求邀请其他有资质机构上门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7保修期内乙方每月为甲方提供一次电话巡访使用指导,半年一次维修人员定期巡检服务,保修期结束前一个月对整机进行全面的检测服务。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后半年到一年内对设备进行回访。

6.8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9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产品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为止。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收取任何款项,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4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若连续两次提供货物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任何款项,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甲方验收完成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认可,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纠纷,甲方在解决纠纷后,甲方要承担责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7.8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通知、送达

合同载明的地址、邮箱、联系电话系接受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64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187号天天向上家园6栋109室-414
法定代理人:杨喜平法定代理人:高家全
委托代理人:沈慧委托代理人:高家全
电话:0731-********电话:138*****791
传真:0731-********传真:

附件列表
  1. 长沙市长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合知行.pdf
  2.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能力建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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