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智慧公交站亭站台升级改造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繁昌区智慧公交站亭站台升级改造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繁昌区智慧公交站亭站台升级改造一期 | |
项目编号 | WH10GC2022FJ5627 | |
标段名称 | 繁昌区智慧公交站亭站台升级改造一期 | |
标段编号 | WH10GC2022FJ******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任群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建联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3号楼603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2年07月07日 | |
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逸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蓝剑电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
投标报价(元) | *******.14 | |
项目负责人 | 刘士鹏 | |
证书编号:皖234*****6811 | ||
证书名称: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业绩一:蒙城县公交公司智能公交系统建设项目,业绩时间:2020年4月27日;业绩二:肥东县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建设,业绩时间:2019年10月30日;业绩三:全椒县城市公交智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时间:2018年11月21日。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交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
投标报价(元) | *******.62 | |
项目负责人 | 龙汪浩 | |
证书编号:皖234*****1229 | ||
证书名称: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业绩一:2019年高新区智能电子站牌改造工程,业绩时间:2020年12月20日;业绩二:宿迁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系统采购安装项目,业绩时间:2020年11月5日;业绩三:迁安市智能公交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时间:2021年9月18日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
投标报价(元) | *******.32 | |
项目负责人 | 王伟 | |
证书编号:皖234*****9082 | ||
证书名称: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工期(天) | 9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业绩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芜湖研究院建设项目-智能化,业绩时间:2021年4月15日;业绩二:2016年度宣城市交通信号灯智能化建设项目,业绩时间:2017年11月10日;业绩三:智能交通平台建设二包-视频分析平台,业绩时间:2018年4月28日 | |
规定公示的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合肥良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因:联合体牵头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标签: 台升级改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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