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签和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签和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宁夏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1.第二、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广东联盟头孢氨苄续签药品目录(包括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11个中选品种、第四批国家集采2-3年采购期的22个中选品种和省际集采头孢氨苄的2个中选品种,见附件1)。
2.十三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包括第二、第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的42个药品,不含头孢拉定和头孢氨苄)中选结果(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2022年7月25日起全区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第二、第四批国家集采续签和广东联盟头孢氨苄续签药品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已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十三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医疗机构最终分量结果为准。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在7月25日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中选药品的供应。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应配合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各采购单位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不得单一采购中选药品或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适量采购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在配送企业选择上,应有效结合企业规模、信誉及配送能力等综合考量,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担负起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及供应保障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全区覆盖。在采购周期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遵守采购文件及合同相关规定,按采购单位采购需求量足量供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四)做好医保支付工作。本次执行的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广东联盟头孢氨苄续签和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结果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继续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及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质量及使用监管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适时将监测情况推送至医保等相关部门,保障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头孢氨苄联盟地区带量采购续签药品目录.xlsx
附件2: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宁夏).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普通附件: | 附件1: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头孢氨苄联盟地区带量采购续签药品目录.xlsx 附件2: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宁夏).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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