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金华市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金华市永康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CJCG*****

二、项目名称: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宏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24楼2404室            

被投诉人: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2号,永康世贸中心南二1405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7号F栋厂房101-3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宏豪科技有限公司就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CJCG*****,以下简称本项目)对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和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于4月16日正式受理,4月21日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4月22日向被投诉人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因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提供证明材料,2022年5月30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永财采延〔2022〕1号、永财采延〔2022〕5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投诉处理期限延期至2022年7月30日。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和采购过程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宏豪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无第二类医疗用品经营销售资质。事实依据:招投标当中第7项应急药箱,涉及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销售资质,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销售资质,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违法经营销售问题。经过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0755-*****, 0755-********)工作人员电话求证,营业执照上没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不能备案。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虚假资料及超范围经营谋取中标。事实依据:从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该公司根本没有制造“20L汽油桶+油管、塑料储物箱、洗漱用品(军用脸盘、不锈钢杯、毛巾)、行军床、棉被”的能力。一个“批发零售”品类的就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成了纸面上的产品制造商,而且还涉及违法违规超范围经营生产问题。截止到目前我司没有收到“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里面承诺提供的回复日期起2个星期内提供相关厂房租赁证明、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人员及以往相关的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质疑回复函里也没有行军床、棉被的相关违法违规超范围经营生产相关质疑回复。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 (带相关配件)的虚假资料骗取中标。事实依据:招投标当中第10项发电机(带相关配件),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10项发电机 (带相关配件)制造商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回复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已经变更名称,变更时间跨度非常大的情况下,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根据相关招投标法规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出示声明函严重违法的事实。另外此公司从无生产标书里面要求的产品,更不可能有符合标书里面要求的此项产品“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此项,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截止到目前未收到发电机检测报告虚假的相关问题回复。为此投诉人投诉请求:1、取消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资格。2、依法报请监管部门对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并进行处罚。
被投诉人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符合相关规定。在质疑答复函中已提供。投诉事项2: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八十二规定: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至此,相关法律法规中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条款均被废止或删除。此投诉事项已无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股份改制,变更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为同一企业。标书中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被投诉人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无第二类医疗用品经营销售资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有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我公司在接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第一时间致电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0755-******** 咨询,工作人员表示未听说营业执照上没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就不能备案这种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网站上能查询到即为已备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符合相关规定。针对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虚假资料及超范围经营谋取中标。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即认定资格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未对超范围经营进行规定,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超范围经营为违法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2020)727号)规定,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承诺20L汽油桶+油管、塑料储物箱、洗漱用品(军用脸盆、不锈钢杯、毛巾)均为自己生产、自有品牌。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厂房租赁证明、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人员等见附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截图。针对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 (带相关配件)的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发电机制造商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名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发电机的检测报告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9日送检。12月9日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称还未变更,不认为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网站,网站内有发电机等相关产品生产与销售,具有生产能力。我公司也联系了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袁经理(电话:139*****710),袁经理表示招标文件内参数产品为公司常规产品。附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及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址网站截图。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无第二类医疗用品经营销售资质。国家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企业可以销售批准范围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1)我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附后,原件可备查),另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截图若干,可佐证我公司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可以合法经营。(2)投诉书中称:“招投标当中第7项应急药箱涉及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销售资质”。经查《医疗器械分类代码》中并无“应急药箱”代码,我公司将《医疗器械分类代码》附录于后,敬请查阅。在相应的“物质举例”,也无“药箱”,只有“医用低温箱”,属于二类 6858 分类。我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经营范围内有“6858”代码。投标方在《质疑函》上有罗列了一个表,标明了“应急药箱”清单中所有二类医疗器械,经我方核对,大部分为错误举证。我公司《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内含6864”、“6820”,详见证明材料附件1与附件2。(3)投诉书“投诉事项一:无第二类医疗用品经营销售资质”,未经质疑环节,为非法投诉。其《质疑书》质疑事项一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评分明显畸高。所评分数各个专家完全一致,有太多的不合法情况。"(4)投诉书中引用的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废止,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登记管理规定》也已废止。针对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虚假资料及超范围经营谋取中标。1、我公司并未以各种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我公司每年在浙江省中标很多救灾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有的是直接采购其他生产商的产品;有的是因为中标价格就很低,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品牌溢价对成本的影响,我们就租用厂房、设备,派出自己的员工,用自己品牌生产自己的产品。我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在以往的中标项目中,交付验收100%,从未出现质量问题。本项目被质疑期间,因疫情影响,深圳封城,全市停工,公交停运至 3月21日。我公司于3月22日向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诉书中称未见我公司证明材料,我公司表示不理解。2、关于“超范围经营”。投诉书中引用的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废止,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也已经废止。查询网址: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t******01_******.html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颁布实行。查询其中并无对超一般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建议投诉方仔细研读,不要乱引用作废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国家财政部网站(http://www.mo f.gov.cn/index.htm)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答复称:“除国家经营限制、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针对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 (带相关配件)的虚假资料骗取中标。1、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特动力)是独立法人,并不是我公司控股企业,该公司因何要变更公司名称,我公司并不知情。2、关于我公司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本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工业。”(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我公司愿意配合贵单位调查,自证清白,提供以下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附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JCG***** ,2022年1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 年1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2 月17 日开标,11 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22年3 月 1 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3月7日被投诉人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浙江宏豪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022年4 月 27 日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查过程中发现: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87号令要求独立评审”为理由,发布废标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一“是否有第二类医疗用品经营销售资质”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及货物需求一览表《应急物资采购清单》第7项“应急药箱”相关需求如下:
7 应急药箱 73 个 酒精片:≥10片
碘伏棉棒:≥6支
棉签:≥20支
创西保护膜:≥1盒
酒精湿巾:≥10片
伤口贴(小):≥5*2.3cm,≥12片
伤口数贴(中):≥5*8cm,≥2片
伤口敷贴:≥9*10cm,≥1片
弹性细带:≥7.5*4.5cm,≥1包
三角细带:,≥1包
纱布片:≥7.5*7.5cm*8层,≥1包
固定卡扣止血带:≥1根
PE胶带:≥1.25*900cm,≥1卷
弹性網带网帽:≥15
1次性手套:≥1双
CPR人工呼吸膜:≥2支
急救毯:银色≥130x210cm,≥1张
口罩:≥2支
1次性压舌板:≥150*18mm,≥2支
镊子:≥1支
剪子:≥1把
安全别针:≥5个
求生哨:≥1个
体温计:水银体温计,≥1支
便携拔毒器:≥1支
自封袋:≥500ml,≥1件
急救手册:1本
外包急救包外包(中):防水牛津布≥1个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急药箱技术指标详细介绍。本项目质疑答复阶段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备案编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号,备案日期:2020年02月29日),并注明“原件可备查”。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函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号,备案日期:2020年02月29日),该备案真实有效;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应急药箱”,其内部物品均为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及部分一般日用产品,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具备销售该产品的资质。
关于投诉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虚假资料及超范围经营谋取中标”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及货物需求一览表《资质文件目录》: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载明“20L 汽油桶+油管、塑料储物箱、洗漱用品(军用脸盘、不锈钢杯、毛巾)、行军床 、棉被,所属 工业,供应商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数19人,营业收入 3145.05 万元,资产总额 2029.60 万元,属于 微型企业”。投诉处理阶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经深圳万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明细。显示2021年度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数据一致。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函询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回复如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为微型企业。
在质疑答复阶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承诺20L 汽油桶+油管、塑料储物箱、洗漱用品(军用脸盘、不锈钢杯、毛巾)、行军床 、棉被均为自己生产、自有品牌。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将于回复日期起2个星期内提供相关厂房租赁证明、设备购买发票、生产人员及以往相关的销售合同,并附当地3月15日分布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投诉处理阶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厂房及设备租赁证合同、原材料代购协议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
关于超范围经营问题,本机关函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投诉人提及的“20L汽油桶+油管、塑料储物箱、洗漱用品(军用脸盆、不锈钢杯、毛巾)、行军床、棉被”均为一般性产品,不需取得特别许可,其生产不需要市场监管局特别核准。参照财政部网站留言编号1714-*******回复: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投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留言编号:0401-*******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供应商在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如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为合格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发电机 (带相关配件)的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及货物需求一览表《应急物资采购清单》第10项“发电机(带相关配件)”相关需求如下:
10 发电机(带相关配件) 36 台 发动机型式:四冲程 风冷 单缸
2.排气量(cm3):≦322
3.最大输出功率(kw/rpm):6.8/3600
4.点火方式 :无触点电子点火
5.起动系统:手启动 /电动
6.燃油箱容量(L):≥ 15
7.连续工作时间(Hr): ≥8
8.机油容量(L) :≥1.1
9.噪音(距7米处)(db):≥ 74
10.燃油 :无铅汽油
11.额定频率(Hz) :50
12.相数:单相
13.额定功率(KW):5.0
14.功率因数(cosΦ ) :1.0
15.额定电压(V) :230
16.额定电流(A) :21.8A
17.尺寸≦610*470*510
18.重量≦65KG
19.数显电压表,实时显示电压、频率等
20.带机油传感器,机油少时不启动,保护油机。
21.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22.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含移动脚轮
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发电机(带相关配件技术指标详细介绍)指标详细介绍、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宣传彩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发电机(带相关配件),所属工业,供应商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数70人,营业收入 9896 万元,资产总额 4155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在质疑答复阶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说明: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并附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址及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投诉处理阶段,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对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不知情的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发电机组检测报告,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关于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发电机(带相关配件),所属工业,供应商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数70人,营业收入 9896 万元,资产总额 4155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数据真实有效。同时提供了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电机生产线购方发票、产品销售合同与发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函询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单三相等功率 5kW 汽油发电机组检测报告(编号为2W******)内容和数据无误。经本机关函询江苏省兴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小型企业”。本项目2022年2月17日开标,深圳市鸿盈鸿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不知情的情况下,沿用“江苏凯普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名称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对本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该投诉事项亦不成立。
以上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都已经附卷在案作为依据。对于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是否依法独立评审行为的相关问题,本机关将另案调查处理。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浙江宏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JCG*****)的投诉事项一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系真实有效,能够证实中标单位具备销售该产品的资质;投诉事项二涉及的经营范围不需要特别核准,参照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主张的“超范围经营”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三涉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实相关数据真实,所属企业类型无误,发电机检测报告内容和数据真实无误,投诉人主张认为中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投诉不成立。据此所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7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宋任萍
3、联系电话: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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