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应急和城市管理局眉山天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应急和城市管理局眉山天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甲方):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一段
联系方式:02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地址: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
联系方式:198*****885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1 | 眉山天府新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 1(项) | ¥730,000.00 | ¥730,000.00 | 1、具备辖内户籍或持辖内居住证的自然人,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2)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2、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时,被保险人或其他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门指派的抢险救灾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经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3、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救灾安置费用。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政府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的应急救助支出。(2)紧急救援费用。事故发生后,政府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3)善后处置费用。事故发生后,政府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合同金额:7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2年07月11日至2023年07月1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022年07月11日
2022年07月11日
合同附件: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2022年07月11日
标签: 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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