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2022年长沙市宁乡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2022年长沙市宁乡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202*****001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中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2年长沙市宁乡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1******
2全自动原子荧光光度计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1******
3滤膜半自动称重系统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1******
4分析天平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1*****
5多功能声级计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1*****
6声级校准器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下文2600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贰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起始日期:2022年7月8日,完成日期:2022年9月8日。总日历天数:60天。

地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提供运输及安装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定金,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分司含浦支行(湖南中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10*****468*******)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投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原厂生产的全新货物。

2、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绝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甲方的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安装调试完成后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3、质保期限:壹年,质保期内维护维修费及配件费由乙方负责,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乙方需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有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有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货物抵达现场后,甲方应配合收货,并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场地;

3、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如期完成本项目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逾期达7日以上,甲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甲方由此遭遇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6)其他合同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三期A区高层7栋203房
法定代理人:李联明法定代理人:周丽娜
委托代理人:邓建华委托代理人:周丽娜
电话:0731-********电话:132*****161
传真:0731-********传真:0731-********



标签: 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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