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26-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风芒传媒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金额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整小写:******.00元人民币整

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1

《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

《名医坐诊》版块

时长:11分钟,在湖南都市频道每周六晚21点在《美好生活家》之《都市好医生》栏目播出

*****元/期

4

******.00元

2

《都市好医生》电视专栏项目

《探店》版块

时长:11分钟,在湖南都市频道每周六晚21点在《美好生活家》之《都市好医生》栏目播出

*****元/期

4

******.00元

合计

******.00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00元人民币整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7-10 ——2022-11-1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负责栏目的播出:在湖南都市频道《都市好医生》播出,播出采取月播制,每月播出2期,每期11分钟,共8期。

2.负责配备完成电视栏目制作所需的视频拍摄、编辑、合成、配音等专业设备,包括高清摄像机、音频视频编辑机、播音录音设备等。

3.负责配备电视栏目制作所需的文字创作、平面设计、摄影摄像、视频编辑、特效合成、主持播音等多个方面的专业人员。

4.每期节目播出后负责将节目的精华或亮点将剪辑成2分钟以内的短视频,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分发。

5.负责在《都市好医生》微信公众号推文推广。

6.负责在湖南广电官方资讯APP风芒移动端推广。

7.负责在湖南都市频道飞字预告推送。

8.负责风芒和芒果TV的手机移动端视频拆条推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播出4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余款30%为质保金,待本项目全部执行完、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交行长沙马栏山支行(湖南风芒传媒有限公司:431*****8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指定操作方案。

2.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整体实施,确保项目按照议定的工作时间进度表推进,并由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并监督执行。

3.成交供应商负责电视专栏整体策划、拍摄、制作及播出。节目样片制作完成后,待长沙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审片,通过以后方可播出。

4.成交供应商负责派遣专业团队在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及直属单位完成电视专栏所需素材拍摄制作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成交供应商负责为电视专栏制作配备文字编辑、文稿创作、摄影摄像等专职工作人员团队,对所采集的素材进行剪辑、配音、合成。负责电视专栏所需文字脚本的创作。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所负责事项的安全执行以及现场突发事项的协调与解决。

7.专业设备达到当前省级电视台专业设备标准。

拍摄设备:索尼FX-3,佳能R5,配小蜜蜂收音系统。

航拍设备:大疆悟2,配三个专业镜头。

编辑系统:索贝高清非线性编辑(1套)、苹果FinalX 4K非线性编辑体统(1套)。

调色设备:达芬奇调色系统

其他设备:节目监视器、P2卡驱动器、多功能电视演播室、广播灯光、三脚架、播出上载64GP2大卡、节目拍摄专用64G大卡、节目保存移动硬盘等。

8.成交供应商负责电视节目在湖南都市频道周六黄金时间8:50-9:50之间的播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简易程序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供货方积极配合。在验收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采购单位不签发验收单。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甲方根据合同、附件及保障承办项目效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乙方应及时给出明确答复和处理措施,并及时落实到位。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本次活动及相关资料进行任何宣传推介活动。

3、甲方需要明确专人负责,该代表作为与乙方的主要联络人,并与乙方沟通、交流各种与甲方活动有关的信息。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合同条款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涉及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应获得相应的许可或批准。

2、乙方应指定一名执行人员,由该代表作为与甲方的主要联络人,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与甲方沟通、交流各种与甲方活动的有关信息。

3、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组织、管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4、无论本合同在有效履行期或终止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泄漏甲方的信息和资料。

5、乙方实施其承办项目时,应充足配备设备、设施、人员等,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6、上述规定未详尽叙述,但依照本合同、附件及承办项目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乙方执行到位。

7、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守医院或者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其工作人员在采访工作过程中出现摔伤、突发急病、意外事故等造成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项目的“品名分类”《名医坐诊》版块和《探店》版块暂按各4期,但最终以甲方的需求再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9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乙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自觉、全面地履行本协议,共同保障协议的顺利执行。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府及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协议,则无法履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协议执行,并退还未执行部分的款项。

3、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4、乙方确保按本协议播出约定的所有内容,甲方可根据第三方监播单,若发现有漏播、改变播出时段的情况,乙方承诺按“错/漏一补二”的原则,在同一时段补偿甲方,若未能在同一时段补偿或补偿时段影响甲方的任务、行政要求,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退还未播出的费用支出,包括制作、设备、播出等费用,同时须承担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10%计算。

5、乙方确保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宣传成品均无著作权纠纷,如因著作权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少于合同总价的30%,若实际损失超过该赔偿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计算进行赔偿。

6、乙方须遵守本合同中对于保密要求的约定,若违反,则须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实际损失超过该赔偿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计算进行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结算方式

1.1 付款人: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地址(国库统一支付)。

1.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播出4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余款30%为质保金,待本项目全部执行完、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特别说明:费用支付时,乙方须提交相应款项的合法发票后,由甲方通过国库统一支付至乙方,具体付款时间由国库安排支付,如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不承担对乙方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2.成交供应商须承诺不得将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并承诺项目验收完成后将项目视频源文件及相关视频素材等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服务所需的培训、人工、管理、财务、交通、差旅等所有费用。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办六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东裙楼T2区
法定代理人:刘激扬法定代理人:李越胜
委托代理人:尹新发委托代理人:彭伟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卫生健康委员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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