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07-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采购公务用车燃油定点服务单位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长沙市公安局采购公务用车燃油定点服务单位项目 | 其他油料 | 4000.00万元两年(2022年-2024年)2000.00万元/年。燃油采购定点油站所经销油品应全部从国有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所经销油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并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测报告,保证油品质量。 | 年 | 1 | 3.2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00元(大写:肆仟万元整)(********.00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4-24 ——2024-04-23 3.2 履行地点:中国石化所属加油站点(见附件1)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的车辆到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采购人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下单后办理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35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乙方加油站所经销油品应全部从国有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保证油品的质量; 5.2.2.乙方加油站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枪加油,保证供油数量; 5.2.3. 乙方所经销油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汽油:GB*****-2016、柴油:GB252-2015),应能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机构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6.1.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定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1.3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6.1.4甲方应根据用油量按月往乙方转账,往加油卡打入预付金。[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副卡。 6.1.5甲方车辆持卡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的加油卡章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6.1.6甲方必须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加油IC卡未设置限制信息,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加油申请都将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具备应急加油服务和7?24小时的全天候加油服务,随到随加。乙方定点加油站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定点加油程序规定。 6.2.2由投标人提供针对长沙市公安局定制开发的定点加油管理系统或模块,该系统或模块应支持专用燃油IC卡使用,IC卡为一车一号一卡,实时记录相关情况;系统或模块设置采购人专用账号,支持采购人审核审批、申请、查询、统计、违规预警等功能;投标人须承诺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为针对本项目独立开发的系统,服务期满后该系统归长沙市公安局所有。 6.2.3乙方应提供针对甲方定点刷燃油采购的系统平台,该系统支持专用燃油采购IC卡,IC卡为一车一号一卡,实时记录加油情况;同时设置采购人专用账号,支持采购人自行登录查询功能,包括审核审批、申请、查询、统计等功能,重点包括不违规预警等功能。 6.2.4乙方定点加油站应安装高清电视监控系统,将视频资料保存三个月以上。 6.2.5乙方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高新区均有加油站点,各加油点之间车辆专用燃油采购IC卡能通用。 6.2.6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并将车牌、IC卡信息录入加油卡信息化系统。 6.2.7乙方加油站加油员在甲方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乙方加油车辆信息与加油卡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加油。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6.2.8月末由乙方加油站提供甲方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单位加油登记核实数量、金额。 6.2.9乙方定点加油站应当优先保证甲方公务车的用油。 6.2.10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洗车服务。甲方公务用车可以在乙方所辖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机器自动洗车或者站点服务人员人工洗车。 6.2.11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道路救援服务: 接电服务:车辆因电力不足无法启动时,将帮助接电启动; 紧急送油: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燃油耗尽的,我方代送燃油; 紧急加水:车辆在道路行驶中水箱缺水的,我方负责免费加水; 更换轮胎: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因发生爆胎而无法行驶的,我方帮助更换车胎; 现场抢修: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发生故障,对无需专门检修条件、工具的故障,仅需简单更换配件的,我方负责现场抢修; 拖车牵引:车辆因故障,将车辆拖救至客户指定地点,但拖车距离不超过10KM,同时超出10KM的救援费用另行支付; 吊装救援: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将车辆吊装至专门运输工具运至客户指定地点,但拖车距离不超过10KM,同时超出10KM的救援费用另行支付。 6.2.12乙方参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人员获悉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信息均应当保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秘密泄露的,甲方可以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违规处理 (1)乙方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经查实的,甲方有权按0.5万元/次的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执行对号加油、公务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现或其他物品,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次实际产生金额的100倍承担违约责任,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3)乙方定点加油站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①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反恐等)监督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②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③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④不执行对号加油、公务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不按实际结算、刷卡套现或其他物品,经查实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一签两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同时合同履行期限顺延,甲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2 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 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 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 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书面同意,获得政府釆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