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开标倒计时
天小时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
项目法人: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项目审批单位: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代理机构: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立时间:2022-06-27 00:00:00
公告正文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2ALLCJ*****

委托方

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年6月28日9:00始至2022年7月17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报价期:2022年6月29日9:00始至2022年7月18日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

第1层

混合

约47.17

3

8.6

0.8

1.出租标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新安商城1层34号位。

2.标的瑕疵:标的房屋电量较小,约8KW,且承租方承租后无法增加电容量。

3.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新安商城1层34号位资产无房地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标的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供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4.标的水电不在出租方名下,水电费由合肥城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承租方中标后需前往合肥城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办理水电卡。

5.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一)标的房屋的用途为商用。

(二)标的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三)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一)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二)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标的房屋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标的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承租方租期未满一年,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且出租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可以就损失部分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十)其他未尽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内约定。

(十一)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一)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二)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意向承租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二)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号:181*****8339

(三)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一)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二)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三)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四)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一)《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产权部;

(三)《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一)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方及成交公告结束后,承租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足额交易服务费,可以转帐(同城)、电汇(异地)方式;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至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及未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4.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5.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6.承租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三)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俞工,联系电话:0551-********199*****36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庞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濉溪路335号蓝钻尚界B座4楼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编号: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送达)地址:合肥市城隍庙小商品世界四

联系电话:0551-6*******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方在此确认:

双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保证能够收到对方发出的各类信函或通知并作为双方司法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根据合肥市和庐阳区政府部署,甲方负责合肥淮河路步行街区内的区属国有资产的业态管理,全权代理招商、市场推广和租赁等事宜。乙方充分了解淮河路步行街区现状,自愿进驻自主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资产。

1.2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建筑面积为实际计租面积,如实测面积与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仍以该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租金不作调整)。

1.3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主张。

1.4承租方已经现场了解、确认该房屋环境、面积及附属公共设施、设备、消防条件等,并以租赁合同的签定作为双方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的依据,承租方对承租该房屋不持异议,乙方确认房屋适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事后主张房屋不适租。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租赁此房屋用于经营。乙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如需更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申请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2.2 乙方承租期内不得从事有碍公共安全及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业。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项目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装修及市场培育免租期,不包含在合同期内。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有权随时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本合同租赁房屋的租金如下:

第一个合同年租金元/年,单价按约元/㎡/月计算,月租金为元,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装修及市场培育免租期,共计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为【 】元【 】元);

第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为【 】元【 】元);

第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为【 】元【 】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每3月作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在上个支付期的最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支付期租金。乙方如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乙方还应当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2 本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扣除后余额少于履约保证金90%时,乙方及时补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且甲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就损失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4.3 以上租金和保证金,乙方缴至甲方指定的帐号:

甲方户名: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 帐 号:102*****210********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5.1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因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2乙方已经现场确认该物业及物业周边环境,对经营环境、物业条件无异议,已经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房屋渗漏、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等)并愿意以现状交付,符合乙方经营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5.3 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运营需要,乙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交付后,发生房屋漏水、管线老化等等房屋状况变化问题,均由乙方自行维修和解决,全部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房屋收回

6.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日(此为交还期)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6.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交还房屋时必须把自行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物(包括未形成附合的和已形成附合的, 以下同)改建、扩建部分全部拆除搬离,将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原状,在良好的、 清洁的和可供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给甲方,拆除工程中造成房屋缺陷或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拒不拆除搬离的,可由甲方代为拆除搬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乙方的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直至损失得以补足为止。

6.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视为乙方交还房屋。

6.5 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如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6 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6.7 交还期满之次日起,如乙方仍未向甲方交还房屋,则乙方承担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燃气供应和封闭通行道路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装修改造

7.1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不得对租赁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将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一并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由乙方洁场或委托甲方代为洁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同意支付装修保证金,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甲方,装修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符合甲方装修装饰规定,并由甲方确认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15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或者直接转为后期租金。如乙方装修不符合甲方规定或给甲方房屋、有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如装修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因装修而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涉及的消防、环保、安全、水电、燃气以及其他事项的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8.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甲方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2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但应报甲方备案,乙方发布的各类经营信息应当健康真实,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对于甲方出面统一组织的对大多数乙方都有利的促销活动,乙方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愿意支付和承担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所支出的部分费用。

8.3 乙方在该房屋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8.4 乙方在该房屋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乙方在承租的该房屋内陈设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8.5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时间,必须遵守淮河路步行街区的经营时间规定。

8.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超越租赁范围设摊,不得出店经营,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乙方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7 乙方承诺遵守由甲方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如发生违章甲方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必须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8.8 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燃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8.9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甲方政策性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3 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标准按照街区统一标准收取。乙方逾期缴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屋顶、屋面、地面墙体以及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相关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0.3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0.5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6 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的承租权。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2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违约及赔偿责任双方协商确定。

11.2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a、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b、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d、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1.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7天内)清场搬离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a、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b、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的。

c、不遵守淮河路步行街商街的经营时间规定,无故关门歇业及出店经营的。

d、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e、欠缴各项费用达本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50%的。

f、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g、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h、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2.1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解除,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补偿或赔偿。

12.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4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收回房屋,乙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1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装修投入,甲方不给与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自担装修损失。

13.3 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提出退租时租期未满一年,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同意解除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13.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和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赔偿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损失。

13.5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 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14.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或对周边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拆除或者改造租赁房屋或者对周边道路、公共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给予乙方补偿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主张。

14.4本合同中乙方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甲乙双方联系的法定联系方式,乙方如有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地址发送文件、通知等如发生无人接受或拒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或邮箱发送的短信和邮件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14.5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约的,甲方或者甲方权利义务承继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租赁房屋清空退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不腾退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甲方通知收房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14.6其它约定:

A。

B 。

C 。

D 。

第十五条:安全、消防责任、门前三包约定

15.1 乙方接收房屋后,乙方即成为该房屋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主体。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状》、《经营承诺书》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展的消防、清洁、文明创建以及对街区开展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2 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

15.3 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不明身份者。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租赁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2ALLCJ*****

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合肥城隍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公告,对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进行公开招租,于2022年7月18日确定了承租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标的:新安商城1层34号位房屋

承租方:陈永善

首年承租金额: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

项目负责人:庞工

联系电话:0551-********

特此公告。

合肥庐阳合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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