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鲁晋冀豫四省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鲁晋冀豫四省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鲁晋冀豫四省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参加了鲁晋冀豫四省联盟血管介入治疗类压力泵、血管介入治疗类可回收腔静脉滤器、切口保护器、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高分子结扎夹(血管结扎夹)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就做好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血管介入治疗类压力泵、血管介入治疗类可回收腔静脉滤器、切口保护器、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高分子结扎夹(血管结扎夹)4类医用耗材。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执行4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ylbzj.hebei.gov.cn/pub)采购。

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鲁晋冀豫联盟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HCDL2021)》中相应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当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五、采购原则

采购主体必须在合理诊疗基础上,优先选择价格较低中选产品。采购主体在省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六、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并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2年7月31日前,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七、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支付政策

血管介入治疗类压力泵、血管介入治疗类可回收腔静脉滤器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将切口保护器、一次性使用不可吸收高分子结扎夹(血管结扎夹)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二)预付金等配套政策

采购主体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联动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落实情况检查和督导,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积极引导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中选结果落实工作中的信用监管,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做好相应工作。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型号齐全,便于临床使用。

(三)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鲁晋冀豫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河北

标签: 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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