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黄花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黄花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0062-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黄花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黄花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工程内容:2台客梯兼无障碍功能电梯、2台客梯兼消防功能电梯、2台客梯、1台食梯,共计7台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2台客梯兼无障碍功能电梯、2台客梯兼消防功能电梯、2台客梯、1台食梯,共计7台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括电梯的设备及材料、随机附件、配件辅材等制造、购置、包装、仓储、运输(包括卸载)、保险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电梯报装、报验及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并负责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含检测费等)、质保期的保障等,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8-20
计划竣工日期:2022-11-18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标准、国家相关规范,满足图纸设计、规范及采购人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DT1

/

KLW-1050KG-1.75m/s-11/11/11

1

******

2

DT2

/

KLW-1050KG-1.75m/s-11/11/11

1

******

3

DT3(无障碍)

/

KLW-1050KG-1.75m/s-11/11/11

1

******

4

DT4

/

KLK1-1050KG-1.0m/s-3/3/3

1

******

5

DT5

/

KLK1-1050KG-1.0m/s-3/3/3

1

******

6

DT6(无障碍)

/

KLK1-800KG-1.0m/s-6/6/6

1

******

7

DT7(杂物梯)

/

TWJ300-200KG-0.4m/s-2/2/2

1

*****

合计金额小写:*******.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捌万叁仟捌佰元整


2.付款方式及验收:

3.结算方式

3.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合同价款结算由甲方按照实际采购数量(以验收单为准)*成交单价计算。

(2)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如下:①货到指定地点经建设单位及采购人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②货物完成安装,经建设单位及采购人验收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办理完结算后,付至合同结算总额的95%;③其余合同结算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且成交供应商优质提供质保服务后,予以无息付清。达到每次付款条件时,成交供应商须向建设单位及采购人提供请款报告、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履行付款审批手续,自审批完成后14日内付清当期款项。

3.2 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00*****416*******

基本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五一支行

税号:914*****570******R

3.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三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4.2.货物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货物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项目中的所有货物由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合同要求进行检测验收,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逾期验收不视为默认质量符合约定。

3)出厂检验: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进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甲方及建设单位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

4)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甲方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具体资料详见响应文件<验收方案>),如有缺失,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拒收且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经甲方及建设单位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甲方及建设单位认可质量合格,最终应以安装调试后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验收小组(含甲方及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验收结论为准。

6)现场验收和测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以及验收小组分别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货物说明书对货物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7)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及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及建设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其他说明:

4.3安装检查和试验

1)由乙方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严格执行“维修服务管理制度”,按“电梯保养作业程序”对电梯进行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修复。

2)执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中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对安装的电梯进行自检、专检及交检,按《电梯安装检测报告书》检验。

3)电梯零部件在加工制造中执行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进口零部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2011)和相关的国家标准。

4)检验:根据电梯规格参数对照竣工资料逐一验收检查;对外观及无特殊要求的部件及安装,进行直观检查;对于门锁装置、厅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部件,按其提供的合格证逐一进行比较。

5)检测:运行速度和运行加速度、减速度试验;运行平稳性(振动加速度)测试三个方向振动幅值;噪声测试(机房、运行中轿内、开关门过程);平层准确测试;曳引机的静载、满载、超载试验;控制系统、信息系统性能测试;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电流、功率的测试;各种安全保护设施的检测试。

6)安装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承担。

7)安装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及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及建设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检测报告、年检合格证、电梯钥匙、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机房井道布置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梯功能表;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和安全电路系统竣工图;相关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报告;进口件的技术资料,除提供外文资料外,必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如有);其他完成本项目及其后期使用保养所需的一切资料,并配合总包单位移交档案馆的资料。

9)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对甲方及建设单位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甲方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4.4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电梯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持续有效。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经更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全部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质保期限:整体项目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之日起24个月。每台电梯质保期以相应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定检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给检验机构,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及建设单位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质保期内(包括特殊设备的质保期),乙方应按本合同(包括采购、响应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负责建设单位、甲方与设备或部件原厂商的有效衔接,并将建设单位、甲方的质保要求有效传达至设备或部件的原厂商,由乙方或者原厂商提供质保服务。

6)维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之日起贰年;免费维保期内乙方应制定出详细的维保工作计划,对电梯至少每月保养二次,保养的内容及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确保电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免费维保期内,电梯一旦发生故障,乙方必须接到报修电话后的30分钟内达到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重大故障排除不得超过48小时。乙方如不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派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故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该电梯在使用寿命内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供应,并且能在短时间内能够调拨到位。如因特殊原因厂家将停止生产该电梯的备品配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及建设单位,使甲方及建设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购置库存以后将使用的备品配件。同时,乙方应免费向甲方及建设单位提供备品配件的相关资料,乙方已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电梯的备品备件清单及价格。

9)乙方应注明免费维修保养期间的维修保养公司,该维修保养公司和维修保养人员应符合维修保养资质要求,维修保养人员应在电梯制造厂受过此电梯的维修保养培训,并具有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经验。

10)免费维修保养期结束后,乙方仍有义务协助甲方及建设单位解决后续维修保养公司的选择、审核,电梯的安全检查、办理各项年检手续,排除电梯故障的问题。有偿服务的费用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

11)电梯保修期内的各项安全年检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已计入本合同价款中。

4.5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a.定期维护计划。b.对甲方及使用单位不定期维护要求提供7*24的响应措施。 c.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提供7*24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a.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b.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c.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培训服务:乙方应免费为甲方及建设单位培训能够独立检查、操作电梯的人员2名,培训语言为汉语普通话。为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及安全乘坐电梯,乙方应免费按照响应文件承诺进行住户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客户的电梯专业管理及维修人员培训。

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方案和人员对电梯进行半月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半年保养、年保养,对扶梯进行月保养和年保养。

6)乙方未按合同履行质保售后服务的,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及建设单位有权向乙方追索。

7)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仍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现场指导等相应的终身的每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特别是关键设备技术更新的支持和培训。同时,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可提供常年有偿维修服务(软件为无偿升级),包括零配件和劳务;对电梯实行终身维护。

4.6其他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及零部件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应保证是设计正确、具有优良的机械电气性能、使用的原材料具有足够的强度、质量合格无缺陷、使用维护简单的产品。

2)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均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应考虑防火性能的要求。

3)乙方所提供的电梯运行曲线应平滑,启、制动及运行应平稳舒适,无抖动、冲击的感觉。

4)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具备电源容量小、经济性好、技术先进、维护简单的特性。

5)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运行效率高、噪声低、平层精确、安全可靠性高。

6)电梯到站开门及关门启动应迅速。

7)乙方所有提供的设备和系统须按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验收。8)乙方应对电梯圈梁及孔洞预留提前与甲方、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圈梁改造或重开孔洞费用,具体尺寸以施工图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9)电梯的排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技术参数经甲方确认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排厂。

10)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历天内,必须与甲方联系,同时提供配合电梯安装的深化图纸,此图纸必须经甲方确定。

11)甲方提供的电源说明:提供交流电源:三相五线AC380V±7%和单相AC220V±7%,其频率为50Hz±5%。

12)乙方须配合消防、弱电工程的安装工作。

13)杂物电梯不做资格要求,乙方中标后可向其他电梯制造商或代理商购买杂物电梯,但杂物电梯制造商须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杂物电梯资质并经甲方认可,杂物电梯可以与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为不同品牌。


3.合同价格形式:交钥匙工程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廖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国家标准与规范:

本次采购的全部电梯的设计、安全设施、制造、测试、安装及验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述相关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0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02);电梯技术条件(GB/T*****-2009);电梯试验方法(GB/T*****-2009);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2012);电梯钢丝绳国家标准(GB8903-2005);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7024-2008);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0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电梯的相关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湖南省消防部门的条例及相关的中国国家消防规范;电力供应部门的供电规章条例;其他有关的中国国家规定;由甲方认可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威标准。

备注:1.乙方必须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及说明、特征、技术参数等要求提供相关设备,若发生采购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对乙方约束更高的为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等必须依照甲方及建设单位设计要求及采购需求定制。

3.本项目采用费用综合单价,乙方已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运输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总包单位收取的土建配套服务费、完工后轿厢采用大芯板防护费等所有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建设单位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以上所有产品价格包含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可能存疑而产生的检测费用,即货物分解查验过程和抽样送检过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责任及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送检产品经检测为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须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负责更换合格产品。

5.乙方提供的产品需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甲方的要求执行,建设单位、甲方对产品的细微调整,乙方要免费落实完成。

2.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2.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甲方以短信、微信、电话或其他方式下达交货通知书后90日历天内货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完成安装。(收到甲方书面供货通知后45日历天内完成货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45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2.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交货方式: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安排货物制造、运输,货(还应包括配套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使用所必需的辅助设备、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备品备件品等)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装卸后,乙方通知建设单位、甲方初验。初验合格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试运行并经建设单位、甲方及其他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取得相关验收报告后,方视为乙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二)包装、运输、装卸

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等)、多次搬运、装卸并满足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适宜保管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产品经建设单位、甲方终验合格确认前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和操作指南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包装物不回收。

4.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运输,并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路途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三方联合签收前的保管和相应的费用(包括水电等相关配套费用)。

5.乙方负责装卸及搬运并承担装卸及搬运过程中的货物毁损及人身安全风险。

(三)安装调试

1.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并提供全部调试过程中所需的易损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2.乙方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其内容如下:a、进行设备的所有功能性运行;b、安全装置检测。

3.本项目安装作业人员须至少配备5人(含)以上,且相关作业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乙方须加强派至现场安装施工的人员组织管理,并为其派出的现场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所有现场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服从本项目总包施工单位的管理,须持证上岗,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四)施工管理

1.具备施工条件后再开始安装,整个安装工作期间,必须接受现场监理和甲方及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2.甲方及建设单位提供临时水源、电源接入点至电梯电箱附近。

3.安装调试开始前必须通知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人同时参加。

4.乙方未按操作规程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项目开始安装前,乙方必须与总包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必须结合本项目的施工特点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方案,该方案必须保证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

6.提交的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公司及甲方共同书面确认才可以进行安装施工。

7.乙方安装电梯前须按3000元/台向总包单位支付配套费(食梯免费)。

3.建设单位、甲、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3.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性能及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并满足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达到国家标准。若乙方提供的是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7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无法定计量单位的采用行业通用的计量单位。

3.8乙方提供的货物经安装后须经建设单位、甲方共同验收合格。

3.9乙方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害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的责任;如因此给建设单位、甲方成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10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违约责任

4.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2 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建设单位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4.3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的,建设单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4.4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或者安装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5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须按合同价款1‰/天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4.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甲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建设单位、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7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不再支付费用,乙方须按合同价款20%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8建设单位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4.9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建设单位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发生合同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三方约定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三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8.其他条款

8.1特别约定: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其委托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甲方作为本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除付款外的所有权利、义务,对应的合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已在本合同中委托甲方作为维权主体向乙方进行追索,追索完成后由甲方将追索到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索赔款)移交建设单位。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各项费用,系基于建设单位委托甲方履行的现场管理人职责,该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系乙方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损失。

8.2履约担保

(1)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2)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其中履约保函的内容和开具机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3)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有限期,是从乙方缴纳足额的履约担保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经书面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为止;

(4)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本项目所含货物全部到货,且经甲方验工计件并书面确认完整无误,乙方完成货物安装及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完成资料移交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甲方按相关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相应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后,余额按前述方法退回给乙方。

(5)履约保函的退回:乙方如未发生违约行为,本项目所含货物全部到货,且经甲方验工计件并书面确认完整无误,乙方完成货物安装及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完成资料移交后退还或作废失效。乙方如违反合同,不能正常履约则由甲方按相关约定向相关保函发放机构索赔。

8.3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包括损失和延期交货)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更快的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周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条款。

8.4保密义务:三方在采购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三方均具有保密义务。

8.5因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质保义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按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建设单位、甲方实际损失的,建设单位、甲方有权在未付的货款、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发包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91430*****3******T组织机构代码:914*****570******R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0栋102、202
法定代理人:陈海龙法定代理人:袁军
委托代理人:彭林委托代理人:郭炜华
电话:0731-84873946电话:0731-88609192
传真:0731-84873942传真:/
账号:800*****416*******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五一支行

附件列表
  1. 长沙经开区黄花大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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