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示]贵州省2021年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江口县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有机肥示范项目(二次)
[合同公示]贵州省2021年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江口县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有机肥示范项目(二次)
江口县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有机肥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江口县农业农村局
丙方(采购方):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鹤壁沃土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招标,鹤壁沃土科技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壹佰壹拾肆万元(*******.00),按照项目实施职能分工,甲、丙双方向乙方采购11FFG-102型立式好氧发酵罐2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丙方购买乙方立式好氧发酵罐设备签定如下设备采购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单位、金额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备注 |
1 | 立式好氧发酵罐 | 11FFG-102 | 2 | 台 | 57 | 114.00 | |
合 计 | 114.00 | ||||||
2 | 人民币金额:114.00万元,大写:壹佰壹拾肆万元整(此报价含设备的制造、包装、运输费、保险费、装卸、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税金和售后服务费)。 | ||||||
不含税价:104.59万元,增值税税金: 9.41万元。 | |||||||
1.乙方提供发酵罐设备的安装布置图和土建工程图。 | |||||||
2.控制柜到设备电缆由乙方负责。 | |||||||
3.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 |||||||
4.设备调试前,丙方准备有机肥(30吨/台,含水量小于35%)。 |
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三、支付方式和付款信息
货款甲、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鹤壁沃土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鹤壁淇滨支行
四、付款方式
4.1 合同签订后生效,乙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发货、安装工作,在乙方设备发货到达丙方铜仁市江口县指定现场后,经丙方确认到货清单及货物无误,丙方在发货清单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万元(大写:)给乙方作为第一期设备款。
4.2 乙方设备全部安装结束、完成重载调试、培训并完成发酵、放料工作,所有设备、工艺经丙方验收完成签字确认并确认达到合同约定技术条件(详见技术协议),甲方支付万元(大写:)给乙方作为第二期设备款。待设备试运行1个月后无问题,丙方付清合同剩余设备款给乙方即人民币元14.00 万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五、交货地点、日期、安装和验收
5.1交货地点:乙方运货至丙方铜仁市江口县项目所在地。
5.2 卸货:乙方负责卸车(含吊车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
5.3 安装调试: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包括其需要的所有主辅材),丙方无偿提供乙方工人住宿、就餐。
5.4乙方指派其技术人员、工人等人员到丙方进行安装、调试、维修、培训等事项时,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全部责任,与甲、丙方无关。
5.5丙方负责将施工用电及用水接至施工现场(电源接至乙方总控制箱5米范围内,水源接至乙方现场指定接口处附近)。
5.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制作、运输、安装。因丙方土建、水电等原因未及时跟进造成延误,再做顺延调整。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7设备验收:出厂验收和到货验收详见《技术协议》。
5.8设备质量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培训完成、设备发酵完成、设备出料完成经丙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
5.9设备验收后以验收单为尾款结算证明,乙方在交货时提供使用说明书、培训手册等凭证和资料,并指导丙方工人操作,丙方应按照规定操作管理设备。
5.10售后:乙方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培训丙方设备操作人员,指导甲方发酵成功。项目验收结束后如甲、丙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技术培训指导,乙方需无条件免费到丙方现场指导,食宿由丙方承担。
5.11质保结束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技术培训指导的由双方协商工人工资等费用。
5.12响应:乙方在接到甲、丙方报修通知后8小时内给予响应,首先远程视频指导解决问题,12小时故障不能排除的,乙方应在报修48小时内派人现场解决故障,故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且乙方在铜仁市江口县丙方项目所在地成立售后服务办事处,定期安排售后人员对丙方进行免费的技术指导和回访。
六、 质量保证
6.1乙方设备100%全新,完好无缺并交付产品出厂合格证。
6.2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法操作或操作不正常时,应立即修正,若乙方修正后仍无法达到甲、丙方生产需求的,即为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丙方书面提出退回已付款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款项。下列情况除外:
1)甲、丙方对设备进行改造,发生故障。
2)火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的损失;或因此产生的故障。
3)因丙方的责任造成的损伤。
4)用户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向罐体内投放除畜禽粪便外的其他废弃物。
七、 责任违约
7.1 甲、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甲、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设备验收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 延期交货的责任: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丙方支付违约金;
7.4 因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技术要求,需要技改或修正的,甲、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甲、丙方选择以下列(7.4.2)方式进行解决:
7.4.1 乙方应退还甲、丙方全部已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甲、丙方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保费、检验费、仓储费以及其他保管和维护必须的费用等)。
7.4.2 由乙方自行费用以新设备零件替换有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设备零件,同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将替换的设备零件运抵丙方项目现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新设备零件的质量及保修、技术要求约定。
7.5 如乙方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保修义务之日为止。
7.6 如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履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九、争议解决
9.1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可向甲、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保密协议
10.叁方均不能私自进行设备的改造和复制(除融资贷款需要外),合同内容保密。擅自公开,乙方有权追偿相应的损失费。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 合同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应按各方在本合同签署栏列明的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关达,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送达的通知、文件视为有效送达。
(以下无正文)
文件签署页
甲方: 江口县农业农村局
地点: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三星西路127号
电话:187*****177 固话:0856-*******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代表: (签章)
江口县农业农村局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鹤壁沃土科技有限公司
地点: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石林大道西工业园4号
电话:139*****878 固话:039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
税号:********MA44GDER06
代表: (签章)
鹤壁沃土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地点: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官和乡新田村革章坝大湾
电话:156*****333 固话:0856-*******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江口支行
帐号: 061*****000*****
税号:********MA6EEGL39N
代表: (签章)
贵州康盛达食品有限公司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生态循环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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