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合同
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合同
招标项目名称 | 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1、N2标段) | 招标项目编号 | E**********yt75in | |||||||||||||||||||||||||||||||||||||||||||||||||||||||||||||||||||||||||||||||||||||||||||||||||||||||||||||||||||||||||||||||||||||||||||||||||||||||||||||||||||||||||||||||||||||||||||||||||||||||||||||||||||||||||||||||||||||||||||||||||||||||||||||||||||||||||||||||||||||||||||||||||||||||||||||||||||||||||||||||||||||||||||||||||||||||||||||||||||||||||||||||||||||||||||||||||||||||||||||||||||||||||||||||||||||||||||||||||||||||||||||||||||||||||||||||||||||||||||||||||||||||||||||||||||||||||||||||||||||||||||||||||||||||||||||||||||||||||||||||||||||||||||||||||||||||||||||||||||||||||||||||||||||||||||||||||||||||
标段名称 | 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 | 标段编号 | E**********yt75in4bz002 | |||||||||||||||||||||||||||||||||||||||||||||||||||||||||||||||||||||||||||||||||||||||||||||||||||||||||||||||||||||||||||||||||||||||||||||||||||||||||||||||||||||||||||||||||||||||||||||||||||||||||||||||||||||||||||||||||||||||||||||||||||||||||||||||||||||||||||||||||||||||||||||||||||||||||||||||||||||||||||||||||||||||||||||||||||||||||||||||||||||||||||||||||||||||||||||||||||||||||||||||||||||||||||||||||||||||||||||||||||||||||||||||||||||||||||||||||||||||||||||||||||||||||||||||||||||||||||||||||||||||||||||||||||||||||||||||||||||||||||||||||||||||||||||||||||||||||||||||||||||||||||||||||||||||||||||||||||||||
合同甲方 | 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合同乙方 | 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2年6月16日 | |||||||||||||||||||||||||||||||||||||||||||||||||||||||||||||||||||||||||||||||||||||||||||||||||||||||||||||||||||||||||||||||||||||||||||||||||||||||||||||||||||||||||||||||||||||||||||||||||||||||||||||||||||||||||||||||||||||||||||||||||||||||||||||||||||||||||||||||||||||||||||||||||||||||||||||||||||||||||||||||||||||||||||||||||||||||||||||||||||||||||||||||||||||||||||||||||||||||||||||||||||||||||||||||||||||||||||||||||||||||||||||||||||||||||||||||||||||||||||||||||||||||||||||||||||||||||||||||||||||||||||||||||||||||||||||||||||||||||||||||||||||||||||||||||||||||||||||||||||||||||||||||||||||||||||||||||||||||
合同价款 | ********.31元 | 合同期限 | 1 | |||||||||||||||||||||||||||||||||||||||||||||||||||||||||||||||||||||||||||||||||||||||||||||||||||||||||||||||||||||||||||||||||||||||||||||||||||||||||||||||||||||||||||||||||||||||||||||||||||||||||||||||||||||||||||||||||||||||||||||||||||||||||||||||||||||||||||||||||||||||||||||||||||||||||||||||||||||||||||||||||||||||||||||||||||||||||||||||||||||||||||||||||||||||||||||||||||||||||||||||||||||||||||||||||||||||||||||||||||||||||||||||||||||||||||||||||||||||||||||||||||||||||||||||||||||||||||||||||||||||||||||||||||||||||||||||||||||||||||||||||||||||||||||||||||||||||||||||||||||||||||||||||||||||||||||||||||||||
其他信息 | 望桩梁(塞上森林城)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榆林科创新城。 工程立项文号:榆科创管审发【2021】7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位于运动公园东路以西, 西侧主园路以东,山顶广场北界线以南,山顶东西向 主园路以北,面积******.72平方米。 主要工程内容包含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浇灌工程。苗木养护期2年(自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2年)。 三、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16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16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迎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 天数为准。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 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肆万柴仟伍佰贰拾伍元琶角壹分(小写) ¥: ********. 31元 (其中:暂列金额 /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丄元,措施费 _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 费_/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元,总承包服务费 _ 元。) 2、 综合单价: □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代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1、委負同协议书j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6、 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7、 图纸及图纸答疑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需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 本^1、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囲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 『林市 合同订立地点:.1?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呻邱呻城建设襲公司 公司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黄家培崂村 承包人: 榆林甫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振兴路公路局7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何图 委托代理人: 1^********** 电话:0912-3蕊嬢" .eicaoa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文化南路支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 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 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1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 明细清单。 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 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 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 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 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 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 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 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 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 数。 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 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 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9、 其他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 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 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 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 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 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 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 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 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 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 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 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 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8、 发包人工作
9、 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 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 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予顺延。 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 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 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 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 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 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6、 检查和返工
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 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 工期。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岀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 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 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 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 5双方责任
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顺延延误的工期。 21、 承包人责任 21、 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 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釆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 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 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 其它工作等。 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 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 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 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釆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 事故处理 24. 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 合同价款约定
27、 合同价款调整 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28、工程预付款
29、 已完工程量确认
30、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 分阶段结算支付。
30.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2、 承包人釆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负责釆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八、工程变更 33、 工程设计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 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釆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 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 确定变更价款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 竣工验收
37、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査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结算汇总资料。
38、 质量保证 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 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 违约 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40、 索赔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 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 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 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1、 争议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 工程分包
43、 不可抗力
44、 保险
44.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釆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5、 担保
46、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7、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 合同解除
48. 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 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8. 5—方依据48.2、48.3、48.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 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9、 合同生效与终止
50、 合同份数
51、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条 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1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 意的标准。 4、图纸
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合同文件和内容不得泄露给任 何第三方。所有合同组成文件不得外借,需严格保密,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J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造价控制、合同管 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暂定价的认质认价、工期 变更、工程款支付结算等在审定之前需经业主方指定的负责人同意签字。 5.4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职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实施的日常管理,协调、推动、保证合同全面、正确、及时履行。 负责对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 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负责对开工审批、分包审批、价款支付、验收、 认价、结算等事项签署初步意见并协调及时办理,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开工后的合同洽商、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等,负责牵头组织解决合同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解决的其它问题。 5.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 7、项目经理 7.1姓名:白娇娇;职务:项目经理。
7. 3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2天以上,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 包人的同意。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天,合同工期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0天。项目 经理随意离开工地,承包人承担1万元/天的违约金。 7. 4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本项目的副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其全部职责,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 7. 5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 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发包人有权角郛余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5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
8、 发包人工作
时,承包人木艮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此外,承包人还须负责一切施工所须的施工用水、用电保障问题。因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 电供应中断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协调解决。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能以水、电中断为由向 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 竣工后承包人为本项目施工所建立的所有临时供电、供水系统等必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拆走,拆走前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须对现场进行修补达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满意。 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第三方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 公用道路、水源等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 程和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合理地调整和安排自己的现场作业和施工组织, 为其它承包商或第三方在本工地内或附近区域实施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无偿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妥善处理好与周围乡村、兄弟单位、协作单位的关系,承包人负责整体协调四邻关系,应采取 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承包人已充分 了解清楚各种此类因素,并将所需之全部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亦不再 另行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延长。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中应对扰民或民 扰之防范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承包人应对临时道路、排水等设施的修建作充分考虑,保证施工现场以及邻近区域的交通及排 水等通畅,所有此类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违反本条所导致的停工、延误工期或 行政罚款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代表出席管理会议以审查未来工作的安排,发包人代表也可 根据自己意愿出席此类管理会议。监理工程师应记录管理会议的内容,并向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发包 人代表提供经发包人代表认可的会议记录的副本。记录中所列需要采取行动的职责,应与合同一致, 如有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承包方要自行协调好与当地政府、村民、村组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按期完工,发包人不出面 协调和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承担因违反发包人工程建设相关制度而造成的违约 责任。 9.2、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避免扰民及民扰事件发生,对施工 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上述工作所产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 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 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中应综合考虑全部拟分包项目(包括划定分包和独立专业承包)、中间 验收、材料和设备的供货时间和数量等等,并对全过程负总包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各种责任。 本合同工期应是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充分考虑气候等诸多工期影响因素后的工期,因 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因延长工期而要求增加费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荏收到文件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适用。 10.3双方关于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工期要求,配备充足的现 场管理和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资金等,开辟足够的工作场面,合理安排、协调与其它承包商或第 三方的工作交叉和衔接,确保工期目标的按期完成。 如因各种原因,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不足月计划进度的80%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 机械、设备、资金等的投入,或要求承包人釆用其它方式,进行赶工,承包人无权就此向发包人提 出任何费用要求。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有权将未完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由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3. 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每逾期一 日,按合同总价款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剩余 工程量另行委托。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四、 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规范。 19、工程试车 19. 5试车费用的承担:同本条的通用条款。 五、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护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 由于安全事故、文明施工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与职业病防护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除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23、24条认真履行安全施工与检查职责及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 作外,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 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陕西省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等工作。每天派专人做好现场整洁维护工作。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执行国家及省、市颁布的现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及条例。 六、 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釆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7、合同价款调整 27. 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8天当期《榆林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与施工时同期《榆林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对比)材 料价格不调整。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材料涨跌幅超过土5%,则超过土5%的部分由发包人 承担(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差价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28、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等费用后)的10%作为工程 预付款(承包人须提供预付款等额的履约保函)。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预付款在前两个月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完,抵扣比例分别为50%、50%。 当月工程进度款不足抵扣工程预付款金额时,不足部分在下月进行抵扣。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暂定合 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承包人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发 包人其使用,清况的全面监督检査;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若承包人的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按规定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9、 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应附相 应计算书。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数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部分和现场签证的,待工程竣工结 算时支付。 30、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 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及双方无异议后28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 至合同结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金额的97%,即:合同结算价X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 工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扣除应扣费用)。
30. 2如果发包人未按上述条款付款时,承包人不能以此成为停工或延误工期的理由。 30、 3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农民 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及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将不予 支付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 材料设备供应 31、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L 32. 1承包人釆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所有材料设备应 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良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应有合 格证书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报监 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报关单、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业发票等 资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审验合格并不解除承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质量责 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由此 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 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八、 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 竣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釆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规范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前7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两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竣工图(图纸、现 场施工前和完成工程的PPT电子文档),结算文件,资料编制费用自理。承包人应保证图纸及资料 的准确性,因图纸、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或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补充资料,因此造成 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 所有资料文件必须符合省市档案管理机构备案要求。 竣工验收标准:需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釆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 的要求。 本工程以现行国家建筑及相关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施工技术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 特别是强制条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国 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釆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 或新颁布,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采用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向施工方发出变更指令。
37、 竣工结算
确定方案后进行施工。承包人进行的深化设计的相关费用不予计取。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 可调整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 少 15%以上时,减少及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以下 公式进行调整:
式中:S表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I表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表示招标工程 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表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表示承包人工程量 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若 P0〉P2* (1+15%) , P1=P2* (1+15%) 若 P0<P2* (1+15%) , Pl=P0
若 P0〈P2* (1-L) * (1-15%) , P1=P2* (l-L) * ( 1T5%) 若 P0>P2* (1 -L) * (1T5%) , P1=PO。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 一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l-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8、 质量保证 38.1本工程保修范围为所有施工内容,详见附件Q《工程质量保修书》。 对于发包人已代承包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进度款计算过程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损坏,若承包人未能修复或及时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 或委托其它人员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对于质量保证金不足,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补足,或直接进行追索,且承包人不能免除 质量保证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缺陷或保修不及时,造成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 的,承包人除承担缺陷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损伤进行修复,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 违约 39.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 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酌情适当推迟开工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 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酌情适当顺延合同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 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酌情适当顺延合同工期或按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39.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 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以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为准),承包人自费修补,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每 不合格一次,承包人承担*****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达 到三次不合格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损失的大小,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因上述原因承包人选 择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的工程进行结算,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 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外,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 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39.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若 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手 续,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如施工过程中,经检查承包人未达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环境保护、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施工现 场的要求,承包人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每检查不合格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违约金; 若政府部门检查未达标而罚款的由承包人支付,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承包人未按照本专项条款第9, 1(5)约定时间及事项办理完相关手续,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发包人五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如不能按照本专项条款第8. 1中约定及时完成发包人及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指令,由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自工程变更下达之日起承包人每拖延一天,承 担一万元的违约金。 已被发包人接受,并在签订合同同时确定的承包人选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能按工程 进度要求到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 合同而不违约;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的情况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如不更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违约,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的资金问题,使工程不能如期且 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 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 39. 4本合同承包人各项违约所发生的费用、应付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发包人 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1、 争议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 工程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J_ 43、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中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约定。符合下列任何一条为不可抗力:
44、保险
45、 担保
效期: /
48、在下列情况发生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即生效。
或拒绝修改的; (6)本专项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事项。 50、合同份数
51、 补充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釆取一切必需的有效措施以保护公众,使其不至因施工引起伤亡和 财产损失;对于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未能釆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而引起公众伤亡和财产损 失,承包人都必须采取积极的赔偿措施,在承包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再向责任方追索,延误的 工期不顺延,且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51.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51. 3样本、样品及技术参数的报审。 无论工程规范有否指明,在订购物料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呈示有关样本、样 品供其批准。所有经批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 使用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之质量标准。 51. 4未包含在本合同范围或工程量清单内,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工作,经发包人确认,监理工程 师批准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声令要求实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51. 5竣工后承包人应将鬲于承包人的物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撤清,并清理场地达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市 政道路、市政管线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验收或移交前,将道路范围内及道路两侧范围内因承包 人施工、看管责任导致的垃圾清理干净,令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满意。 51. 6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各项工程变更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按要求完成工程变更指令所 涉及之全部工作;一切以未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该工程变更之所有商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 程项目综合单价、总价等)达成一致意见为理由,而拒绝或延迟执行该工程施工之行为均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变更所涉及之工作内容,所需之一切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51. 7由承包人承担或承包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保修不及时,造成工程所有人、使 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除承担缺陷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1. 8外运部分土方开挖、装车、外运至指定弃土场、清表、苗木砍伐、建(构)筑物拆除及垃 圾外运、施工场地以及弃土场便道的费用招标时合并列项已按市场价考虑,投标时自主报价,风险 自行考虑。 51. 9到弃土场的分层回填碾压、整形、场地租赁及协调的费用招标时合并列项已按市场价考虑, 该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标时自主报价,风险已自行考虑。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的弃 土场弃置,该项费用不予以计取。 51. 10如果在弃土的过程中,产生其他纠纷由承包人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1关于用地遵守以下规定
51. 13本合同条款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各投标人需仔细研究确认后投标。各投标人如发现本合 同条款之间有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51.1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其他项目有重叠的部分,为方便管理和节约成本,发包人有权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做出调整。调整的部分需其他项目的承包人实施 的,给本项目的承包人共计取该部分结算价2%的配合等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承包人自行购买材"、设备品牌一览表 附件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发包人暂定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 附件5:发包人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7: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8: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9:项目经理委托书 附件10: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附件1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 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发包人暂定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 发包人暂定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公用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_致,对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签订 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均为质量保修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4、 保修费用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振兴路公路局7楼 地 电 话: 电 传 真: 传 时 间£? /& 附件7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为加强项目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 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 保合同能够得到高效、严格的履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廉政承诺 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同意并声明,在业务活动中: (一) 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 制度。 (二)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的利益。 (三)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 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 识。实行重大工程廉政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 倡导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发现对方违反承诺条款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 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条:甲方的承诺 甲方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 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 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住宿、宴请娱乐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及家庭成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 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 经济活动。 (五) 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 材料和设备等。 (六) 不得为获取乙方回扣或其他谋取私利而多签或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从乙方承包 的工程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七) 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八) 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与甲方和监理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 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监理单位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 物品等)。 (二) 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监理单位报销应由甲方、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 (四) 不得为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用品等。 (五)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 (六) 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七) 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责任追究 (一) 甲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乙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乙方不 得进入遗址保护区建设市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报乙方上级或行发包人管部门。 第五条:本承诺书由双方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附件8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单位: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榆林科创新城市政二期水上运动中心项目配套市政道路工程N1标段项目委托乙方施工, 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受建设方的委托, 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活动,纳入总包安全管理范围,在建设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 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 承包工程项目 1、 项目名称:榆林科创新城望桩梁(塞上森林城)生态修复项目N2标段 2、 工程地址:本项目位于榆林市科创新城内。 3、 承包范围:本项目主要律设内容包括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浇灌工程。 4、 承包方式:总承包 二、 工程项目期限:自2022年6月16日起开工至2023年7月16日完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所载 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三、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生产、消防工作 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 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 检查制度。 3、 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 工程项目应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 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 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 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 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 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 执行。 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职系予以 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 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 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 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出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 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 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 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前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 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 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 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 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 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同意,并釆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 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 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 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 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 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釆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 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 提岀,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 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 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 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 甲乙双方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 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釆取保护措施。 18、 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户口户籍手续, 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 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 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对甲方造成相关损失。 20、 其他: (1)乙方负责对自己施工的范围开展安全管理,并有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配备专职安全 (2) 乙方使用劳动力必须符合地方规定,并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施工人员名册人员有变动,乙 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凡提供名册外的人员发生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3) 工期延长,本协议顺延。 21、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振兴路公路局7楼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黄家培崂村 电话: 传真: 时间:J。耘" (、" 电话: 传真: 时间:J。刀" <、/& 附件9:项目经理委任书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 为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 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签字) 法定代表人: 附件10 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致: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榆林科创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拟与榆林市景天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一旦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将承担合同规定的全 部责任和义务。在此的法人代表以合法地位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诺严格遵照国岑有关规定,不将工程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违法 分包,或以劳务协作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体承包者; 二、 承包人承诺出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直工工资的情况后,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我们 所采取的如下任何处理措施: 1、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或将本合同段工程中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 特殊承包人完成,无条件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期限退场或接受调遣。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 任和义务的同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同意发包人从正常支付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 3、 同意承担合同段清场而引起的材料、供货、设备租用、民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4、 承包人还承诺,愿意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和榆林市釆取的任何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的 行政措施。 三、 关于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1、承包人应对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承包人招聘的农民工的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 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扣除承包人欠付 农民工工资,并将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金额的50%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厶有权荏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一并扣除该项违约金。如出现因承包人引起 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该,由瘫瑟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承诺自合瓮传冲: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承包* 附件1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说明: 1、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规定,费用巳经包含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2、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符合六个百分百规定:
|
相关附件: |
望桩梁(塞上森林城)N2标段 施工合同.pdf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