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6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卫生健康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及疫苗保险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6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及疫苗保险采购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及疫苗保险采购项目,保险期限1年,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1.居民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保险单载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居民含防疫一线工作人员)。 2.应急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1救灾安置费用,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2.2紧急救援费用,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2.3善后处置费用,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 2.4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3.接种新冠疫苗及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新冠疫苗及规划内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造成死亡、残疾,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受种者给与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案件处理费用,因接种保单约定的疫苗引起异常反应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等。 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金额明细:全县约137万人口,共计保险费148万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30 ——2023-06-2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需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6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保险责任 1.居民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救助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保险单载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居民含防疫一线工作人员)。 2.应急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1救灾安置费用,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2.2紧急救援费用,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2.3善后处置费用,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 2.4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3.接种新冠疫苗及免疫规划疫苗异常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新冠疫苗及规划内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造成死亡、残疾,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受种者给与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案件处理费用,因接种保单约定的疫苗引起异常反应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等。 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二)保险内容 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及疫苗保险组合保险内容 | 序号 | 保障范围 | 被保人 | 承保内容 | 1 | 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 | 长沙县所有户籍居民及拥有长沙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 | 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政府启动Ⅳ级(含)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乙类传染病,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里面不包括医疗费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 2 | 应急处置费用补偿 | 长沙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 | 应急处置费用补偿按照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档进行赔偿,启动多个响应级别的,以最高级别标准进行赔付: Ⅰ级补偿限额100万元; Ⅱ级补偿限额80万元; Ⅲ级补偿限额60万元; Ⅳ级补偿限额40万元。 | 3 | 接种新冠疫苗及免疫规划疫苗(详见备注3)异常反应 | 在长沙县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新冠疫苗及规划内疫苗的居民 | 一、新冠疫苗: 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8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每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里面不包括医疗费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二、除新冠疫苗以外的免疫规划疫苗(详见备注3): 累计赔偿限额8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打通赔付)。 | 备注: 1.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共2种。(以最新国家颁布的甲类传染病种类为准) 2.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共27种。(以最新国家颁布的乙类传染病种类为准) 3.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乙肝、卡介苗、脊灰灭活、脊灰减毒、百白破、白破、麻腮风、乙脑减毒、A群流脑、AC群流脑、甲肝减毒。 4.应急响应级别分类:参考《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类,最终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准。 |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以合同签定为准)。 (四)赔偿处理 4.1.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4.1.1卫健部门按照救助有关规定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 4.1.2仲裁机构裁决; 4.1.3人民法院判决; 4.1.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4.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4.3.理赔流程:乙方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达到事故现场并收集材料,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理赔资料且确认乙方应承担承保责任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结案,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五)具体采购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内容提供详细的理赔方案、具体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责任免除条款、保费的优惠措施、成交后的服务措施和方案。 2.乙方须安排专人专线负责本项目工作。 3.乙方须在保单生成后通过星沙时报、县人民政府官网、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至少六种途径向被保险人宣传本项目承保内容、理赔流程等,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4.乙方应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进行理赔工作等,若存在以下行为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合同款项总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长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及疫苗保险;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要求: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交合同、保单等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投保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人员名册等投保资料并盖章,以便保单顺利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城南东路2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