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永物业服务合同纠..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永物业服务合同纠..
(2022)闽0128民初1389号
陈培永(公民身份号码:350*****731219XXXX):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培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费计51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远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由陈培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 月 琴
联系电话:(0591)********
标签: 与被告陈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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