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绿宝(泉州)生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绿宝(泉州)生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应绿宝(泉州)生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绿宝(泉州)生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4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邮箱:
电话:0595-********传真:0595-********
电子邮件:qzpwqgl@163.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
附表
绿宝(泉州)生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 (吨/年) | 有效期 | |
1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6.33 | / | |
氨氮 | 0.63 | ||||
二氧化硫 | 11.20 | ||||
氮氧化物 | 11.20 | ||||
2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6.33 | 自核定之日起算5年 | |
氨氮 | 0.63 | ||||
二氧化硫 | 0.82 | ||||
氮氧化物 | 3.26 | ||||
3 | 实施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的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氨氮 | 0 | ||||
二氧化硫 | 0 | ||||
氮氧化物 | 0 |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 ||
氨氮 | 0 | ||||
二氧化硫 | 10.38 | ||||
氮氧化物 | 7.94 |
标签: 排污权核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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