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25-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犬类留置检疫中心围墙维修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犬类留置检疫中心围墙维修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长沙县犬类留置检疫中心围墙维修加固工程,包含拆除100米即将倒塌的围墙、开挖基脚、锚杆、格构梁浇筑、并新建围墙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长沙县犬类留置检疫中心围墙维修加固工程,包含拆除100米即将倒塌的围墙、开挖基脚、锚杆、格构梁浇筑、并新建围墙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与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8-08 计划竣工日期:2022-11-06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甲方要求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元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贰拾贰万伍仟贰佰壹拾柒元陆角玖分元(人民币)¥:*******.69元,(签约合同价为*******.1元,中标合同价在签约合同价上下浮2.3%,即中标合同价为*******.69元)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合同总价款中已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材料)、设备费(除甲供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也包含二次细化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图纸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监测、各种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所需剔凿及修补,甲供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二次搬运、试验检测费、调试费、垂直运输费用、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另税金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每月10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工程进度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于10天内向乙方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预算金额的70%; 3、竣工验收且长沙县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 4、剩余结算审定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8.3乙方确认下述收款账户,若需变更,应在甲方付款前3日提供书面账户变更函,否则甲方付款至下述账户,则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账户名: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星沙支行账号:430*****061********* 8.4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若因乙方提供票据迟延或不提供,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县公安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谢彬,湘243*****6640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犬类留置检疫中心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指定接点位置,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及部分堆放材料场地,所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2. 指派肖志国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但任何涉及工程费用变更需甲方盖章后方生效。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或另行安排分包,相关价款从合同总价内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协议施工项目的减少而要求甲方补偿或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概况等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因上述内容引起的一切歧义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2.乙方进场前5日内,乙方需提供详细的符合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工程设计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甲方及监理确认备案。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确保进度与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方案等内容。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向甲方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延误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超过15日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指派本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谢彬,电话:189*****333(身份证号:430*****901*******)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二级,到职时间:2022年 6 月 30 日,负责合同的履行。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定期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参加工程协调会。乙方在进场后三日内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乙方项目经理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如乙方所指派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甲方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服从监理或甲方的统筹指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管理人员。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须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同时乙方负担本工程一切材料的任何检测费用。如乙方所用材料的质量次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或施工图纸要求,每发现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直至符合图纸及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还要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5.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乙方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疑问,甲方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特殊工种应持相应有效上岗证书上岗,同时报甲方备案。 7.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负责,应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乙方负责对进驻现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中造成的甲方、乙方、第三方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合同工程现场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一切材料安装完毕后如有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9.施工及生活等临时设施费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10.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设计变更、洽商,乙方必须及时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乙方所提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及甲方盖章确认,否则在结算时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1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乙方应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工程验收前,按甲方要求整理成册(一式四份)提供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12.工程完工后乙方对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13.乙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14.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5.乙方负责乙方所属员工务工手续、暂住证及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的办理工作。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医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6.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检查并交纳相关费用,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其员工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工资。乙方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商定的本合同条款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乙方因欠薪与其员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若乙方欠薪问题造成的影响导致甲方代为垫付乙方所欠工资时,甲方可先行代为垫付,垫付的工资可在甲方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甲方所垫付工资总额之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 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及湖南省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合同中甲方规定、要求。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本工程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修改,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3.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乙方按现行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四套竣工资料(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竣工日期为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的日期: (1)场地已完全清理好,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2)完成本合同所有承包管理责任。 (3)工程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 5.由于乙方采购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须在2日内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验收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修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违约责任。 6.工程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由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保修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 2 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保修期过后,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维护的义务,对于维护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乙方只收取适当的成本费。 7.乙方对本工程负有终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材料供应 1.本合同工程如有甲方供应材料,乙方应在参考甲供材料/设备加工周期、订货周期及运输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合理的甲供材料/设备分期、分批进场计划,由甲方确认后实施供货工作。对于乙方在甲供材料/设备计划中所罗列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甲方视为是准确无误的;过程中甲方对于乙方所报计划的初步审核只是初步控制,并不表明甲方对计划中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的最终认可。如甲方按乙方的材料/设备计划供应的材料/设备超出结算数量,超出部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材料/设备的价格结算时按甲方各时期的供应量及采购价从合同结算总价内扣除。 2.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本合同中甲方及监理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所使用材料的样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证书。如因乙方采购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及监理确定的材料的品牌、规格等各项要求订货。乙方提供的未在本合同中规定质量、规格等要求的材料(辅材),其品质、质量应符合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承诺的质量等级并满足甲方及监理的要求。如因乙方无力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甲方有权自行购置或委托他方购置,按照甲方实际发生费用由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材料为合格品,如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工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复试,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复试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不在甲供材料/设备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供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如因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乙方不积极整改或不愿意整改或整改2次(含本数)以上仍无法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外,乙方还应当按合同预算总金额的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对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转包、分包或存在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无权收取的任何费用外,乙方并按合同预算总金额的30% 承担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的1‰的违约金,延误最长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照实际完工量的70%结算,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预算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经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完成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照实际完工量的70%结算,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预算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5.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乙方不能纵容甚至鼓动工人停工、滋事,或有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偷窃现场材料等行为,由此造成的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6.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7.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若逾期,每逾期一天,甲方应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1.合同载明的地址、邮箱、联系电话系接受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发包人(全称): | 长沙县公安局(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 地址: | 安沙镇太兴村中间屋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