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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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7 18:24:29打印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119号

杨勇(公民身份号码:350*****900813XXX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1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7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08.72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7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共水电公维金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按欠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按欠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拖欠物业服务费违约金1455.89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区法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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