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增人防防化工程合同公示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增人防防化工程合同公示









合同书














甲 方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乙 方

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22年7月15日




合同正文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称“甲方”)为开展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增人防防化工程,经过竞争性磋商,已接受_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最终磋商报价,并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

人防工程验收标准自2017年发生改变,新增并强化了防化内容,现拟根据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对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人防防化工程进行建设,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及验收资料的整理、提交、备案等保证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人防工程顺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全部工作,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第二条 施工地点

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及备忘录等);

2.成交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及答疑文件);

5.最终磋商报价表。

上述文件应当是可以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则解释本合同的优先次序应为上述列明的次序。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承包,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00)。合同履行期间价格不予调整。合同金额构成:包括工程建设及验收资料的整理、提交、备案等保证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人防工程顺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全部工作。

2.付款方式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首付款申请,首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40%;

  2. 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可向甲方提交二次付款申请,二次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

  3. 乙方整理完成全部资料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即可向甲方提交尾款付款申请,尾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合同期限

1.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另含质量保证期1年 。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限前内完成合同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在限时内未及时完成,甲方将另行安排他人予以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做好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3)协助乙方办理进入甲方工作现场相关手续。

(4)提供相关图纸和生产厂家技术规范(如有)要求。

(5)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工作期间的各项协调工作。

(6)对本工程的进度及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工序及隐蔽部位的验收工作。甲方的验收工作不能免除乙方确保本工程工作质量的责任。

(7)配合完成合同项目验收结算工作,及时支付合同款。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设计图纸、生产厂家等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对现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2)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遵守甲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对施工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3)乙方负责施工期间自身人员及设备的交通运输及安全。

(4)乙方应做好充足的施工准备,在合同开工前,结合现场实际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合同开工。

(5)合同执行过程中,服从甲方各项规定制度管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6)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节点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合同项目的验收和结算工作。

(7)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8)乙方承担为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另计费用支付。

(9)在实施过程中,凡涉及更换设施的,若乙方不能直接生产而需经过二次采购才能提供的,其在采购前需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10)若因乙方未提前报甲方批准而擅自实施维护或更换设施工作而导致相关设备运行受限或出现故障的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部分价款,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1)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和防疫措施,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劳动保护用具和防疫物资;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工作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北省关于保障职工权益等有的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等权益。若由于室内或室外高空作业等合同范围内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引起争议,乙方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争议和承担相应费用,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拟派项目组人员要求

1.乙方应按照磋商文件配备项目部人员,且所有成员均应有与其工作相符的能力。

2.如在施工期间乙方发生人员变动,乙方需向甲方申请许可,由具有同等或更高资格的人员代替,否则视为人员缺勤。

第八条 使用的材料

1.本合同内所需要的各类材料、配件,原则上应与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相符,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进行更换的,需经甲方认可方可更换。

2.所有材料和配件均要求是经过实际运行验证、性能稳定的全新产品,且设备上具有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

3.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其认为不符合工程实际需求的施工材料、配件,有权要求其认为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项目返工。

第九条 监督及检查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妨碍乙方的工作),并根据乙方提供的项目内容、安全文明生产、工艺、工期和质量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依据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甲方单位相关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

3.乙方违反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并进行考核。考核应书面告知乙方依据和额度。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项目服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乙方的服务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有权要求乙方弥补、返修、返工及考核,并对因此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进行索赔。

第十条 验收与结算

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单位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执行过程验收工作,并记录改造关键数据,体现在验收资料中。

2.在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结束后5天内,乙方应整理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报甲方单位签证。

3.乙方应积极配合各项验收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1年,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甲方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若经查验确属由于乙方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甲方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甲方承担修复费用。

2.如乙方公司发生兼并、重组,甲方保修由新组建的公司按磋商响应文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本合同项目因安全文明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甲乙双方应精心谋划,合理利用现场条件,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廉政建设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湖北省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依纪,按合同办事。甲方不得向乙方吃、拿、卡要,乙方不得以办事方便为由向甲方行贿或者提供礼品等。

第十四条 质量责任界定

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直至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双方签定验收时间止,期间材料、设备等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十五条 发明和革新

乙方的技术人员在进行施工期间提出的发明和革新,其所有权应属于甲方。

1.乙方在出版与其技术服务工作有关的报告、插图、会谈纪要或服务的细节情况之前,必须获得甲方的同意。

2.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完成技术服务以后,乙方的人员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业务活动和商务方面的情况,不管这些情况是否与本次项目有关。

第十六条 通知

1.双方确保合同所留联系方式及时有效,传真/邮件发送即视为对方已接收相关文件。

2.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提交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予以确认,并按合同规定的地址递交。

3.通知以递交之日或通知生效之日起生效,以较迟之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违约定义

指违背合同、协议、条约或契约的行为。本合同生效后,则视为双方同意认可合同所有条款,如果双方发生违背条款行为,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其他双方认为可定性为违约条款的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2.违约赔偿

凡发生违背条款行为,双方可按1000元/次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如为工期违约则以1000元/天累加计算;如因违约问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由违约方负责对方处理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另附加扣除违约金1000元/次。

3.违约金及其扣除方式

违约金最高占比本合同总额的10%,可在工程款结算内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索赔

甲乙双方发生违约事件,只能在索赔时效内相互索赔,但索赔要求未得到双方共同认可,或经本合同约定的协调方确认前,不得单方面执行索赔。

1.索赔时效以及索赔确认方式

(1)提出索赔事件的时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书面文件相互提出对方在项目完工验收前的合同索赔事件(该书面文件包含此时段双方共同确认的各类会议纪要,均以加盖约定的有效公章为准)。

除非该事件在上述时段不具备确认条件,否则甲乙双方均不得逾期提出相应索赔事件,但该类索赔事件也须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向被索赔方提出。

(2)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限

索赔方只能依据本合同中约定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要求,但该要求必须于索赔事件提出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提交被索赔方,文件中须明确索赔金额和依据,逾期则视为索赔方放弃索赔权利(未明确索赔金额和依据的索赔要求视为无效索赔文件)。

被索赔方在接到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后,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则视为认可索赔方的全部要求(回复中未明确的内容均视为认同内容)。

2.如因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受损失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责任方应向受损失一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因甲乙方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限制

除非是过失犯罪或故意行为不当,乙方在违约情况下的全部责任不超过合同总价,但这一责任限制不适用于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及修理、更换、拒收有缺陷合同服务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纠纷,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修改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买卖双方均须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终止合同

1.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①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甲方同意的延期内提供服务。

②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15天(或甲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

(2)在甲方根据本条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终止合同中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有责任承担甲方为购买上述类似合同服务时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乙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因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甲方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力。

3.为甲方方便而终止合同

(1)甲方可在其认为方便的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乙方终止部分合同。通知中应说明是为了甲方的方便而终止合同,说明按合同所实施工作终止的范围及上述终止生效的日期。

(2)对在乙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合同服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买下,其余部分甲方可进行选择:

①选择任一部分并按合同条件和价格执行和交货;

②放弃其余合同服务,并为乙方已部分完成的合同服务和原先已采购的材料及部件向乙方支付一笔经协商同意的金额。

4. 终止合同的处理

(1)乙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并已付款应交的文件、资料(成品或半成品)交付给甲方,在甲方未取走之前,乙方应负责存放并办理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而由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各项索赔。

(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5.本合同终止时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中止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还未了债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和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

3.乙方应负责保证合同服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

4.当本合同范围内部分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管理等不符合同要求时,在甲方判断有可能造成整个项目完工有影响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乙方工作范围中划分出来并转交给其他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法定语言

1.本合同以及甲乙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和其他文件均以中文书写。

2.图纸、产品样本、说明、复制的技术规范、说明书和部件一览表等均使用中文提交甲方审查,工作语言以及最终提交的资料也应使用中文。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7天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4.发生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拖期。

5.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二十六条 保险

乙方必须为所有进场人员及设备购买人身、设备等安全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税费

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甲方支付。

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及乙方人员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款应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武汉市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为准。

2.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3.其他:

(1)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盖章) 乙方: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格式)

甲方: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乙方: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_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增人防防化工程_

服务地点:_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范围内_

根据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服务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和资金安全,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本《合同书》,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发包及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脾,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技术服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止。

7.本协议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盖章) 乙方: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日 期: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最后报价表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新增人防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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