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
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
2022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丛中原)[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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