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岱山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二批)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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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岱山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二批)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LSDSJZX*******

二、项目名称: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二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集中工业区建材园111栋2F           

被投诉人:岱山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兰秀大道475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颜家峧路35号2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 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二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LSDSJZX*******)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收悉,投诉书经审查后,当日对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2022年7月1日本机关收悉补正材料,并于当日受理该投诉。2022年7月 2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方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有限公司发起调查取证通知书,2022年8月3日收悉浙江水利水电工程审价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的,评审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结合双方的举证,评审因素“将所投核心产品(电动三轮消防车,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车指挥通讯模块)的材质、样式以视频录制方式存储于U盘,演示采用视频解说方式,0-10分。”和“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样品(挡水板、手抬机动消防泵、吸水膨胀袋)的质量水平(如样品外观、样品制作工艺、样品材质、样品功能等)进行评审,0-10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存在分值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的问题。因此关于未量化细化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9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出投诉的主体仅限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质疑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而经本机关核查,在质疑函中,未发现投诉人对本项目提及本条内容。因此,关于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工作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 2021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二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LSDSJZX*******)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0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岱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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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然灾害 救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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