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1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水利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楚天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水资源在线监控站运维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水资源在线监控站运维服务 | 水文水利资源监测服务 | 完成水资源在线监控站运维服务采购工作。 | 项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柒万贰仟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2025-07-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11处水资源在线监控站的运维,主要包括采水、配水、预处理、电子控制、清洗反冲洗、除藻、空气压缩机、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数据平台、视频监控、水电网费、辅助设施维护(空调、照明、电源、门窗、水尺、防雷、标识牌等)、试剂耗材、备品备件、校准比对、危废收集处置、台账记录、环境卫生等,配合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3.3.1技术要求 供应商必须明确响应维护方法、周期、内容及技术保障等。运行维护任务分为例行维护、巡检、维修、变更、检定校准等相关工作。 (一)维护要求 1、实行“日监控、周校准、季比对”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供应商必须每日远程查看数据平台和视频监控,每周到现场例行维护,并校准各监测仪器,每季度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采样检测同步水样,并出具数据比对报告,检查站点数据的准确性并进行调试恢复。安排运维人员节假日值班,及时排除在线监测站系统和仪表出现的故障(由于地震、洪水等不可预防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系统及仪器损坏除外),及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运行稳定。 2、检查监测站电路系统、接地线路、通讯线路是否正常。检查监测站采水系统、配水系统、各种控制阀门是否正常,按系统运行要求对流路及预处理装置进行清洗。 3、当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应于12小时内做出响应,一般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重大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仪表发生故障72小时不能修复时应调用备用机替代工作。 4、按照采购人要求编制运维情况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报表,填写维护记录等,于每月15日前提交上月水资源在线监控站运维记录和报告,每季度首月20日前提交上季度监测数据比对报告。 5、及时提供、配制并定期更换在线监测站仪表所需试剂和所需的备品和耗材,并做好记录。 6、定期全面检修监测系统,包括:更换取水管路;对系统的控制部分检修测试与维修;对监测仪器进行检修、校准及标定,完成仪器精密度、准确度、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线性度等重要指标的测试;外围设备源水取水、水箱的液位控制及制水系统进行检修与保养;数据采集系统异常状态(缺少或丢失记录)修复检查、时间校准、校正控制器检查;各部分维护检修后单机测试与系统联调等。如需停机检修,则应在停机检修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采购人,经同意后进行检修。 7、保持站房清洁、整齐;安全文明使用水电、空调等辅助设施。 (二)巡检要求 1、检查各个系统的状态,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试剂、标准液和实验用水的存量是否有效,更换使用到期的耗材和配件,并进行必要的仪器校准等,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填写巡检的各项记录。 2、巡检要求如下: 1)对监测设施周边环境的巡检:对设施外观、警示牌、监控摄像头等进行检查,保障工作环境正常、安全。 2) 对监测设备的检查:按照水质监测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监测系统的关键部件的维护、清洗和标定情况;对设备仪器性能、零标校正、给配水管路、清洗装置、工控系统、通讯系统等进行巡检。 3)定期更换易损部件:按规定的周期更换试剂、泵管、电极等各类易耗试剂和易损部件;清洗或更换各类易损部件之后应重新标定仪器。 4)定期更换易耗试剂:实验用水、试剂和标准溶液应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实际更换周期不应低于设备使用要求,更换试剂后应重新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 (三)故障处置 1、故障分类 根据故障严重性和受影响的重要性将故障分为一般故障和重大故障两级。一般故障是指站点设备性能异常或工作状况异常但暂不影响站点设备工作,或数据出现漂移不准确。一般故障修复应不超过48小时。重大故障是指站点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数据不能采集或传输。重大故障修复应不超过72小时。 2、处置要求 故障处置遵循先“先重大,后一般,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故障处置应根据预设的工作流程开展。故障处置完成后应填写故障处置记录表,及时记录故障处理方法、做好故障处置总结,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生频次较多的故障现象应进行重点分析,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故障发生率。 如某站点当月发生三次以上故障且未按时恢复的,视为该站点当月运维服务不合格,扣除当月运维服务费。 3.3.2人员要求 (一)人员组织 供应商应成立专职的队伍负责运行维护工作。运行维护队伍应该熟悉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和具有一定技能能力的人员组成,并根据工作内容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二)工作模式 运维维护队伍应根据运行维护试剂建立高效的工作模式,合理利用资源。供应商应设立服务热线受理用户服务请求、故障申告、业务执行,并跟踪服务请求和故障处理进展,确保服务质量达到要求。 (三)岗位职责 供应商应进行岗位设计,明确运行维护岗位,规定岗位职责,岗位职责规定至少应包括维护对象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等。 (四)技能要求 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水利信息化、设备自动化、网络通信、化验分析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供应商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定期组织各类培训。 (五)绩效考核 供应商应针对各维护岗位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可从用户满意度、维护服务完成度及质量、维护服务效率、维护对象故障率及故障处理时间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一)付款方式 每年分两批支付运维费,合同签订后每满半年考核结算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按支付比例支付运维费,具体付款事宜按长沙县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条件 1、当〔(上报率+及时率+完整率)/3〕≥90%时,支付该批全额运维费。 2、当80%≤〔(上报率+及时率+完整率)/3〕<90%时,支付比例按{〔(上报率+及时率+完整率)/3〕×该批运维费}计算。 3、当60%≤〔(上报率+及时率+完整率)/3〕<80%时,支付比例按该批运维费五折计算。 4、当〔(上报率+及时率+完整率)/3〕<60%时,终止合同。 注:(1)上报率=〔上报监测站逐日累加数/(应报监测站数×统计天数)〕×100%; (2)及时率=〔及时上报监测站数据逐日累加记录数/(应报监测站数×统计天数×每天监测次数)〕×100%; (3)完整率=〔上报监测站数据逐日累加记录数/(应报监测站数×统计天数×每天监测次数)〕×100%。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长沙沙湾路支行(湖南楚天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431*****1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按照《运行维护》(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SZY505-2019〕)、《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和《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执行,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时,按新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以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不合格时,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一个付款周期由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阶段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作为阶段验收材料;运维完毕,供应商需提供整个运维期的运维总结报告(内容同阶段总结报告)作为最终运维验收材料。 4、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总结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站点运行情况、现场维护情况、校准比对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突发或重大事件等书面材料交采购人存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免费提供设备运行需要的设备房间,保证监测设备的安全(防盗、防雷、防破坏),并保证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和设备间的清洁、通风以及温度要求。 若遇停电、停水及检修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情况时,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出现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否则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停运及其它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为乙方的工作提供方便,不得阻碍乙方工作人员进站房维护工作。 3. 不得阻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协助配合乙方进行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明确在线岗位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上述单位作相应变更。 5. 在乙方按约履行的情况下,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6. 甲方的法律责任不随运营权的委托发生相应变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2. 定期对试剂、标液和易损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配置和更换。 2.1 为保证监测的准确性,每月对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所需要的试剂按统一的标准配置或更换。 2.2 为保证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准确性,确保仪器零点标定和量程标定的科学准确,按照规范标准统一配置零点标液和各量程的标液,并按照规范标准每季度进行仪器的零漂、量漂测试。 2.3 为确保仪器的监测科学性和运行稳定性,根据仪器易损件的工作寿命,每年对易损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更换。 3. 建立仪器档案文件 3.1 技术档案内容 3.1.1 监测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例行记录。 3.1.2 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3.1.3 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校验记录、或其他相关检验合格证明。 3.1.4 仪器设备的检修、配件的定期更换记录。 3.1.5 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4. 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 4.1 每天定时进行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4.2 每半月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4.2.1 检查各台在线监测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4.2.2 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在线监测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4.2.3 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2.4 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极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4.2.5 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4.2.6 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3 其他预防性维护 4.3.1 检查机房、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4.3.2 检查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4.3.3 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 4.4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5. 系统的校验 5.1 每月定期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标准液校准。 5.2 定期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6. 系统的检修 6.1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6.2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快速作出回应,并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6.3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应及时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 72 小时内无法排除,须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汇报相关情况。 6.4 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6.5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 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7. 定期向当地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运营工作并接受监督。 8. 自动监控设备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9. 若自动监控设备产生较大故障,致使监测数据缺少达48小时以上的,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方案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10. 乙方在运营期内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试剂更换、耗品耗材更换、人员运营成本、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等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设备主体大范围维修或核心部件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在未违反本合同规定时,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将由终止合同一方在终止合同后的30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华雅财富)N单元2405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