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a7e8771825910d1018281d5f1e16e64)广州市港务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
(8a7e8771825910d1018281d5f1e16e64)广州市港务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定点竞价成交公告
项目名称:广州市港务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DDJJ-2022-******
本项目于2022-08-03 16:23:02发布公告,报价时间为2022-08-09? 9:00~16:00。现将本次竞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报价情况本次竞价共有3家供应商提交了报价。
经评审,报价有效的供应商为3家,报价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报价(元) | 报价时间 |
---|---|---|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 68,000.00 | 2022-08-09 11:08:36 |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96,800.00 | 2022-08-09 14:40:12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198,000.00 | 2022-08-09 09:33:02 |
(先按价格从低到高,再按报价时间从先到后排序)
经评审,0家供应商不能实质性响应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具体如下:
供应商名称 | 原因 |
---|
成交供应商: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成交时间:2022-08-09 16:00:00
成交金额:*****.00,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报价(元) | |
---|---|---|---|---|---|
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基于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广州市港务局决定采取定点竞价方式向社会力量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体采购需求如下:一、采购项目简介(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二)采购人:广州市港务局(三)项目类别:服务类(四)采购内容: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日起2个自然年;(五)采购方式: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通过定点竞价方式(报价最低的律师事务所中标)进行采购。(六)采购最高限价:人民币20万元(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已进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供应商名单,具有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在近3年内(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日当天)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过行政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证明文件、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承诺书、受聘律师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三、采购项目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项目内容及服务范围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如下:1.为采购人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范围按照上级文件及采购人内部制度规定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项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人内部制度规定确定)以及重要对外行文开展合法性审查,进行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2.审查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文件、政府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采购人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采购人草拟相关法律文书;3.参与采购人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作为第三方为采购人的上述活动出具公平竞争论证报告;4.协助采购人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5.按照采购人要求,每年协助开展两次以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6.协助采购人处理合同重大变更、纠纷索赔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解决方案;7.参与处理采购人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解决方案;8.协助采购人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9.办理日常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就具体事项对外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10.办理采购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服务期限自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日起2个自然年。(三)服务方式1.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该意见书应当由中标供应商指派的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中标供应商的公章;中标供应商及签名的律师应当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2.对于前述服务范围内的事项,中标供应商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于自收到采购人要求时起48小时内口头回复,72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采购人已告知情况紧急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于自收到采购人要求时起12小时内口头回复,24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3.按照采购人要求,派员按时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各类工作会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4.按照项目内容及服务范围要求采取相应其他方式提供服务。(四)律师指派要求1.征得采购人同意后,中标供应商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受聘律师;应当与其配备的律师助理组成固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①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日当天);③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日当天);④为中国共产党党员;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更换上述受聘律师。如受聘律师因特殊情况(包括正常调动、离职、执业证书被撤销吊销、回避、身体状况、违法犯罪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并于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执业律师接替。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应当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当于 3个工作日内更换其他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3.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上述法律服务团队不发生任何劳动和雇佣关系,该团队全体成员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自行管理、监督、指导。(五)常年法律顾问的义务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2.勤勉尽责,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3.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采购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4.谨慎保管采购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录音、视频、谈话记录、图纸和有关情况等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提供,不得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当对上述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6.在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商业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7.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采购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为采购人服务工作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采购人;8.未经采购人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人不对外公开的信息;9.聘用期间因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违法、违纪、严重失职行为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中标供应商或所指派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11.建立服务档案,按季度、按年度汇总报送当季度或当年度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包括服务记录台账、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每年年底向采购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12.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13.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金额按照网上竞价最低价中标的供应商报价确定,包含中标供应商以及中标供应商法律服务团队全体成员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各类费用,但是:①采购人委托受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等法律事务的,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另行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行业规范价格的80%;②中标供应商办理采购人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采购人承担: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B.广州市行政辖区以外以及广州港港区范围以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C.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支付方式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分为三次支付:A.第一次付款: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生效后,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B.第二次付款:2023年10月1日前,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包括2023年度工作报告及2022-2023年服务工作总结)和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C.第三次付款:本项目服务期满,中标供应商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项下服务工作、服务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采购人自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包括2024年度工作报告及2022-2024年服务工作总结)和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20%,即人民币 元整(¥元)。②中标供应商指定以下银行账户收取采购人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③中标供应商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是采购人付款的前提条件。中标供应商逾期未提供的,采购人有权顺延前述付款时间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约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签订日期: 年月日委托方(甲方):广州市港务局法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4-19楼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委托方(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以及“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要求和乙方的竞价承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二、乙方指派律师及相关要求(一)按照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要求,乙方须组织固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负责对该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 等名符合前述项目需求书要求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受聘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同时为其配备 、 等名律师助理作为法律服务团队成员进行协助。(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上述受聘律师。如受聘律师因特殊情况(包括正常调动、离职、执业证书被撤销吊销、回避、身体状况、违法犯罪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于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另行指派符合要求的执业律师接替。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更换其他符合要求的律师接替。(三)甲方与乙方的上述法律服务团队不发生任何劳动和雇佣关系,该团队全体成员由乙方负责自行管理、监督、指导。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与服务方式(一)服务范围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如下:1.为甲方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范围按照上级文件及甲方内部制度规定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项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内部制度规定确定)以及重要对外行文开展合法性审查,进行风险评估、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2.审查甲方的招标采购文件、政府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甲方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甲方草拟相关法律文书;3.参与甲方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作为第三方为甲方的上述活动出具公平竞争论证报告;4.协助甲方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5.按照甲方要求,每年协助开展两次以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6.协助甲方处理合同重大变更、纠纷索赔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解决方案;7.参与处理甲方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解决方案;8.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9.办理日常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就具体事项对外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10.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服务方式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该意见书应当由乙方指派的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乙方及签名的律师应当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2.对于前述服务范围内的事项,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于自收到甲方要求时起48小时内口头回复,72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甲方已告知情况紧急的,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于自收到甲方要求时起12小时内口头回复,24小时内出具法律意见书;3.按照甲方要求,派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各类工作会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4.按照项目内容及服务范围要求采取相应其他方式提供服务。四、甲方的义务(一)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并为乙方及受聘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二)为使受聘律师能够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当向其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的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三)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四)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五)向乙方和受聘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违反法律,或者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五、乙方以及乙方法律服务团队全体成员的义务(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二)勤勉尽责,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四)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录音、视频、谈话记录、图纸和有关情况等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提供,不得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当对上述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六)在合同约定和甲方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商业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与甲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为甲方服务工作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告知甲方;(八)未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九)聘用期间因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违法、违纪、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乙方或所指派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十一)建立服务档案,按季度、按年度汇总报送当季度或当年度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包括服务记录台账、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每年年底向甲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十二)接受甲方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十三)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六、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自甲方与乙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日起2个自然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元),包含乙方以及乙方法律服务团队全体成员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一切各类费用,但是:1.甲方委托受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等法律事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行业规范价格的80%;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①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②广州市行政辖区以外以及广州港港区范围以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③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分为三次支付:①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②第二次付款:2023年10月1日前,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包括2023年度工作报告及2022-2023年服务工作总结)和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40%,即人民币元整(¥元);③第三次付款:本项目服务期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工作、服务期内未发生违约行为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包括2024年度工作报告及2022-2024年服务工作总结)和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的20%,即人民币 元整(¥元)。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收取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3.乙方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乙方逾期未提供的,甲方有权顺延前述付款时间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八、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或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拒不恢复充分完全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二)因乙方法律服务团队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九、合同变更与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本项目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2.因乙方法律服务团队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4.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5.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服务要求或第五条对应义务之一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但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十、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十一、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本合同一式 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肆份、乙方执 叁 份,报送广州市司法局备案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广州市港务局(盖章)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地址: ? 地址: ?电话: ? 电话: ?传真: ? 传真: ?签约日期:年 月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广州市港务局廉政合同项目名称: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广州市港务局承办单位(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政府采购、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 “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项目管理、建设、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项目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参与同甲方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 “广州市港务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完成验收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广州市港务局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甲方监督单位:乙方监督单位:年月日年月日 | 1 | 项 |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 68,000.00 |
联系方式:肖生 ********
采购单位:广州市港务局
2022年08月09日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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