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分公司综合楼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贵州分公司综合楼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1.在采购方综合楼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免费提供采购方专用生活垃圾收集箱一只,方便采购方倾倒、存放垃圾,在合同期内,如遇所在地政府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对垃圾分类有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分类的垃圾收集箱各一只。
2.为使存放在垃圾箱内的垃圾不溢出、不过夜,供应商每天应须对垃圾箱进行壹次清运,并确保垃圾箱周围环境卫生,垃圾箱周围地面无垃圾,垃圾箱无异味传出。
3.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负责向员工宣传甲方的环境方针:恪守法规、防控风险、低碳节能、生态发展。
4.环保要求:
(1)按国家法规合法处置垃圾,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垃圾的清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泄露、扬撒、火灾的措施。
(3)供应商对其运输中环境噪声污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所有供应商的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①运输车辆通过年检,尾气排放达标;
②在采购方区域内限速行使,不能鸣笛;
③在采购方区域内停留需关闭引擎,防止漏油;
④禁止在采购方区域内维修或冲洗车辆。
(5)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因环境污染等事故受到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采购方将提出整改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实施。对整改不符合或拒绝整改、或者对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
5.采购方日常的监督检查,供应商予以配合支持,积极落实采购方提出的整改措施。
6.对不符合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实施。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安全要求:在清运垃圾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收集、倾倒垃圾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垃圾收集、运输、倾倒采购方垃圾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
8.验收标准:
(1)经采购方检查发现供应商超过24小时未清运及处理垃圾的,一次扣罚200.00元,可累计,非人为因素(如天气、地质灾害等)造成无法正常清运垃圾的除外。
(2)采购方书面通知供应商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供应商应按期完成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9.合同期限:3年
序 | 中选单位名称 |
1 | 贵州空港服务有限公司 |
标签: 综合楼垃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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