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一楼咖啡厅服务进驻项目(YZLBS2022-G3-010-BSQT)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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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一楼咖啡
厅服务进驻项目 YZLBS2022-G3-010-BSQT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YZLBS2022-G3-010-BSQT
二项目名称:百色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一楼咖啡厅服务进驻项目
三中标信息: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西乐食源餐饮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供应商地址:百色市城乡路 8 号百色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一楼大厅
中标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 252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合同履行
期限
单价

1
百色市人民医院
综合大楼一楼咖
啡厅服务进驻项

1 项 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
详见招标
文件项目
需求
详见招标
文件项目
需求
3 年从双方
签订服务进驻
合同的生效之
日起算
7000 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施俊黄国富班廷俊陈剑陈滕云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按投标人须知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服
务费规定的服务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浮 20%计算 ,由中标人向招标代
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陆元整 4536.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百色市人民医院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 8 号
联系方式: 0776-2851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巿右江区迎龙路 70 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 A 座二十

联系方式: 0776-2871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
电话: 0776-2871181
十附件:
1招标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1 日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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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项 目 名 称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G3-010-BSQT招 标 人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7 月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招 标 公 告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委 托 , 就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一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G3-010-BSQT二 招 标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拟 采 购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一 项 , 服 务 进 驻 期 3 年 从 双 方 签 订 服 务 进
驻 合 同 的 生 效 之 日 起 算 如 需 进 一 步 了 解 详 细 内 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3.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5.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未 购 买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四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信 息 :1.招 标 文 件 出 售 时 间 : 发 布 公 告 之 时 起 至 2022年 7 月 27 日 止 工 作 日 , 上 午 8时 至 12 时 下 午 3时 至 6 时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2.招 标 文 件 出 售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3.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每 本 250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注 :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五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信 息 :1.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8月 10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2.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六 开 标 有 关 信 息 :1.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8月 10日 上 午 9 时 30 分2.开 标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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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经 核 对 后 递 交 文 件 和 参加 开 标 会 , 否 则 不 予 接 收 文 件 , 其 投 标 无 效 。七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 :招 标 人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城 乡 路 8 号联 系 人 : 韦 显 相 联 系 电 话 : 0776-2851300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联 系 人 : 李 清 靖 吴 蕾 联 系 电 话 : 0776-2871181
八 网 上 查 询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7 月 20日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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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3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18第 三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19第 四 章 投 标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29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40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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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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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须 知目 录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一 总 则 .......................................................................71.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72.投 标 人 资 格 ..................................................................73.投 标 费 用 ....................................................................7二 招 标 文 件 ....................................................................74.招 标 文 件 构 成 ................................................................75.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7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6.投 标 文 件 编 写 注 意 事 项 ........................................................8
7.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8.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 ........................................................99.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10.投 标 报 价 ...................................................................911.投 标 货 币 ...................................................................912.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913.投 标 货 物 合 格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914.投 标 的 有 效 期 ..............................................................1015.投 标 文 件 的 书 写 及 签 字 盖 章 要 求 ............................................1016.投 标 保 证 金 ................................................................11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117.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签 章 与 标 记 ................................................11
18.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219.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及 撤 回 ................................................1220.无 效 投 标 或 废 标 条 款 ........................................................12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321.开 标 ......................................................................1322. 评 标 .....................................................................1323.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1424.中 标 通 知 ..................................................................14六 质 疑 与 投 诉 ..................................................................1425. 质 疑 .....................................................................1426. 投 诉 .....................................................................1427. 质 疑 和 投 诉 书 面 要 求 .......................................................15
七 签 订 合 同 ...................................................................1528.合 同 授 予 标 准 ..............................................................1529.签 订 合 同 ..................................................................15八 其 他 事 项 ...................................................................1630.解 释 权 ....................................................................1631.通 讯 方 式 ..................................................................16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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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1 1.1 项 目 名 称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G3-010-BSQT2 2.1 投 标 人 资 格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第 三 条 。3 10.1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须 就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中 所 投 服 务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4 14.1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120天 。
5 15.5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共 五 份 。6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开 标 一 览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等 。2.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份 数 : 1 份 。3.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或 Excel 文 档 格 式 。4.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U 盘 与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装入 投 标 文 件 袋 中 。注 :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光 盘 或 U盘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准 备 , 递 交 文 件 后 不 退 回 。
7 16.1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用 人 民 币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整 20000.00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保 证 金 规 定 递 交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投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以 转 账 或 电 汇 形 式 转 出 并 到 达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指 定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色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300074515 。 须 足 额 按 时 交 纳 , 按 第 四 章 保 证 金 证明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将 转 账 单 复 印 件 放 入 价 格 文 件 中 采 用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现 场 递 交 , 将 复 印 件 放 入 价 格 文 件 中 。 8 18.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8 月 10 日 上 午 9 时 30分投 标 文 件 以 密 封 形 式 递 交 至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联 系 电 话 : 0776-28711819 21.1 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8 月 10 日 上 午 9 时 30分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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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地 点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凭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 参 加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到 并 接 受 核 对 , 唱 标 结 束 后 必 须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唱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10 22.2 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评 标11 履 约 保 证 金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中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人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保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如 中 标 人 出 现 合 同 条 款 8.2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有权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按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追 究 中 标 人 责 任 。
12 3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本 项 目 的 代 理 服 务 费 根 据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九 条 规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规 定 的 服 务 类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上 浮 20%计 算 ,由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13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资 金14 每 月 最 低 租 金 : 人 民 币 陆 仟 捌 佰 贰 拾 伍 元 整 ( 6825.00)15 付 款 条 件 : 租 金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的 10 号 前 支 付 当 月 租 金 招 标 人 按 照 当 日 的 市 场 价 格收 取 水 电 费 用 , 中 标 人 独 立 承 担 所 有 经 营 成 本 和 费 用 。
16 现 场 踏 勘 :时 间 : 2022年 7 月 2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地 点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城 乡 路 8 号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现 场 踏 勘 联 系 人 : 陈 腾 云 联 系 电 话 :0776-2851635注 : 各 投 标 人 可 按 招 标 人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 到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实 地 勘 察 逾期 不 到 不 再 单 独 组 织 踏 勘 , 充 分 了 解 项 目 对 接 现 场 , 以 便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履 行须 提 供 的 场 地 提 前 进 行 自 我 规 划 及 报 价 核 算 。 因 中 标 人 未 到 场 勘 察 造 成 无 法 按 招 标 人 要求 在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装 修 并 实 施 本 项 目 的 ,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违 约 及赔 付 责 任 。17 1.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投 标 人 法 定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招 标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等 其 它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投 标 人 的 签 字 是 指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亲 自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等 其 它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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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1.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1.1项 目 名 称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G3-010-BSQT1.2招 标 人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2.投 标 人 资 格
2.1投 标 人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符 合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投 标 及 履 约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3.投 标 费 用3.1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4.招 标 文 件 构 成
4.1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2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3 项 目 要 求 4 合 同 书 及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格 式 ) 5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及 保 证 金 证 明 (格 式 ) 6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7 响 应 表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格 式
8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5.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5.1投 标 人 要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仔 细 核 对 项 目 要 求 中 的 要 求 , 如 发 现 要 求 不 合 理 的 , 投 标 人 必 须在 投 标 前 要 求 澄 清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5.2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但 不 得 改 变 采 购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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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和 资 格 条 件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应 当 在 原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澄 清 公 告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不 足 15 日 的 ,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5.3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经 过 招 标 人 同 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质 疑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 该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5.4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5.5经 过 招 标 人 同 意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 并 将 澄 清 或 修 改 通 知 所 有 购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6.投 标 文 件 编 写 注 意 事 项6.1投 标 人 须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条 款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该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6.2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投 标 无 效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招 标 项目 的 报 价 项 目 要 求 售 后 服 务 及 其 它 要 求 服 务 方 案 及 承 诺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6.3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7.投 标 文 件 构 成7.1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格 式 填 写 ,并 按 下 列 顺 序自 编 目 录 及 页 码 装 订 成 册 , 因 文 件 缺 失 而 引 起 投 标 无 效 的 后 果 自 负 :7.1.1 价 格 文 件 (一 式 两 份 , 不 分 正 副 本 , 独 立 装 订 成 册 )
(1)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投 标 函 要 求 填 写 (2)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开 标 一 览 表 要 求 填 写 (3)保 证 金 证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保 证 金 证 明 要 求 提 交 7.1.2投 标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1)至 (5)项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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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按 本 须 知 第 12条 要 求 提 供 )(2)响 应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3)实 施 方 案 及 承 诺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5)投 标 人 服 务 证 明 文 件 。 (按 本 须 知 第 13 条 要 求 提 供 )8.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8.1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统 一 使 用 中 文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8.2投 标 文 件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一 律 使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9.投 标 文 件 格 式9.1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响 应 表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人 员配 置 方 案 等 格 式 详 细 完 整 地 填 写 各 项 内 容 。9.2在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报 价 。10.投 标 报 价10.1投 标 人 须 就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中 所 有 货 物 及 服 务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10.2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单 价 和 总 价 。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如 果 因 投 标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报 价 失 误 ,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0.3投 标 报 价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除 了 人 工 货 品 工 具 装 修 等 租 赁 所 投 入 费 用 及 另 行 结 算 的水 电 费 用 等 。10.4投 标 报 价 为 一 次 性 报 价 , 利 润 及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形式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可 按 照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分 项 报 价 。11.投 标 货 币
11.1投 标 须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2.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1)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按 第 四 章 格 式 填 写 )以 下 各 项 均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其 中 第 6 项 委 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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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2)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投 标 函 要 求 填 写 (3)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开 标 一 览 表 要 求 填 写 (4)保 证 金 证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保 证 金 证 明 要 求 提 交 (5)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按 招 标文 件 第 四 章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6)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格式 填 写
(7) 投 标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等 ,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3.投 标 货 物 服 务 合 格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以 下 各 项 必 须 提 供 , 同 时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13.1根 据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中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或 承 诺 。以 下 各 项 若 有 请 提 供 , 同 时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该 证 明 被 视 为 无 效 。13.2按 照 本 须 知 第 7条 规 定 , 投 标 人 还 应 提 供 证 明 服 务 合 格 的 文 件 及 资 料 , 它 们 可 以 是 :
1 根 据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中 评 审 要 素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4.投 标 的 有 效 期14.1投 标 文 件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120天 内 有 效 。14.2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与 投 标 人 协 商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15.投 标 文 件 的 书 写 及 签 字 盖 章 要 求15.1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统 一 用 A4纸 张 , 并 按 本 须 知 15.5条 中 要 求 份 数 提 供 , 正 本 必 须 用 不 褪 色 的 黑 色 墨水 书 写 或 打 印 。
15.2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处 逐 一 签 字 和 加 盖 投 标 人单 位 公 章 。15.3投 标 文 件 修 改 处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未 按 要求 填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5.4投 标 人 所 提 供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务 必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 如 模 糊 不 清 而 造 成 该 证 书 证 明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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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为 无 效 的 ,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5.5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 共 五 份 。 并 在 文 件 右 上 角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如 果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16.投 标 保 证 金16.1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公 告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否 则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6.2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注 :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时 , 请 务 必 在 银 行 进 帐 单 或 电 汇 凭 证 的 用 途 或 空 白 栏 上 注 明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编号 。 汇 款 人 出 票 人 须 填 写 投 标 人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以 转 帐 或 电 汇 方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按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中 所 附 的 进 帐 单 或 电 汇 凭 证 的 全 称 帐 号 及 开 户 行退 还 投 标 人 注 :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提 供 的 全 称 帐 号 开 户 行 务 必 要 完 整 正 确 所 提 供 电 汇 凭 证 或 银 行进 帐 单 , 务 必 要 清 晰 , 否 则 因 不 完 整 不 正 确 不 清 晰 而 造 成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法 退 付 的 ,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16.3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日 内 退 还 。16.4中 标 人 应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三 十 日 内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双 方 签 订 合 同后 五 日 内 退 还 。16.5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6.6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6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7 严 重 扰 乱 招 投 标 程 序 的 。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7.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签 章 与 标 记
17.1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将 投 标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正 副 本 装 订 成 册 正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 再 将 价 格 文 件 一 式 两 份 , 不 分 正 副 本 , 独 立 装 订 成 册 装 在 投 标 文 件 袋 中 (投 标人 应 尽 量 将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装 入 投 标 文 件 袋 中 ), 并 在 封 贴 处 密 封 签 章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负 责 人 签 字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均 可 。17.2投 标 文 件 袋 上 都 须 标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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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名 称 :(2)项 目 编 号 :(3)投 标 人 名 称 :17.3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未 按 本 须 知 要 求 密 封 签 章 标 记 的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视 其 为 不 实 质 性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8.投 标 截 止 时 间18.1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不 得 迟 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 超 过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送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为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接 收 。
18.2若 遇 到 投 标 过 多 造 成 部 分 供 应 商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已 抵 达 开 标 现 场 但 未 能 签 到 的 情 况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代 理 机 构 将 按 规 定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关 闭 大 门 , 禁 止 迟 到 的 供 应 商 进 入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供 应 商 递 交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应 以 其 进 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场 所 的 时 间 为 准 。18.3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经 核 对 后 递 交 文 件和 参 加 开 标 会 , 否 则 不 予 接 收 文 件 , 其 投 标 无 效 。19.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及 撤 回19.1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以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代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19.2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条 的 规 定 密 封 签 章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在 封面 上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19.3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9.4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不 予 退 还 其 全 部 投 标 保 证金 。20.无 效 投 标 或 废 标 条 款20.1投 标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应 交 未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3)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4)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0.2招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予 废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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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2)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均 低 于 最 低 租 金 的 (4)因 重 大 变 故 , 招 标 任 务 取 消 的 。 五 开 标 与 评 标21.开 标21.1本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行 开 标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凭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到 并 接 受 核 对 , 唱 标 结 束 后必 须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唱 标 记 录 上 签 名 。21.2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拆 封 , 宣 读 已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租 赁 期 限 书 面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等 。21.3本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包 含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租 赁 期 限 等 。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开 标记 录 进 行 现 场 校 核 及 勘 误 , 并 签 字 确 认 同 时 由 记 录 人 签 字 确 认 。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到 场 签 字 确 认 或 者 拒 绝 签字 确 认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21.4当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开 标 。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招 标
或 改 为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22. 评 标22.1 本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应 当 为 五 人 或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22.2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采 用 封 闭 方 式 评 标 。 评 标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标 的 依 据 为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件 。 22.3当 某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采 购 预 算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予 评 审 。 当 全 部 投 标 报 价 均 低 于 采 购 预 算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决 定 废 标 。
22.4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 招 标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保 证 评 标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办 法 的 确 定 , 以 及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22.5投 标 人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所 进 行 的 力 图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 可 能 导 致 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22.6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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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22.7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后 ,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名 时 ,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评 标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认 为 有 效 投 标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或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力 时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招标 人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3.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说 明23.1 评 标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予 以 澄 清 或 说明 。 23.2投 标 人 对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内 容 应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该 澄 清 或 说
明 函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23.3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函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可 后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4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内 容 。23.5投 标 文 件 如 果 出 现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1.开 标 一 览 表 总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汇 总 数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2.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4.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5.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确 认 后 , 调 整 后 的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则 其 投 标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4.中 标 通 知24.1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到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 按 规 定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发 布 中 标 结 果公 示 , 公 示 期 满 即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组 织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4.2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无 义 务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解 释 未 中 标 原 因 和 退 还 其 投 标 文 件 。六 质 疑 与 投 诉
25. 质 疑25.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项 目 有 质 疑 的 , 必 须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按 27.1 条 的 规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并 及 时 索 要书 面 回 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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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22.6 条 的 规 定 就 招 标 人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在 收 到质 疑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26. 投 诉26.1质 疑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材 料 。26.2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处 理 投 诉 事 项 期 间 , 可 以 视 具 体 情 况 责 令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27. 质 疑 和 投 诉 书 面 要 求27.1质 疑 人 或 投 诉 人 提 供 的 书 面 材 料 如 材 料 中 有 外 文 资 料 须 同 时 附 上 中 文 译 本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质 疑 人 和 被 质 疑 人 的 单 位 名 称 或 姓 名 详 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等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质 疑 或 投 诉 的 事 实 及 理 由 4 有 关 违 纪 违 规 的 情 况 和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5 质 疑 人 或 投 诉 人 的 签 章 及 质 疑 或 投 诉 时 间 6 质 疑 或 投 诉 的 书 面 材 料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
7 如 质 疑 或 投 诉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时 , 须 提 供 质 疑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且 注 明 代 理 权 限 。如 不 按 招 标 相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格 式 质 疑 或 投 诉 的 , 视 为 无 效 质 疑 或 无 效 投 诉 , 不 予 受 理 。七 签 订 合 同28.合 同 授 予 标 准28.1合 同 将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评 标 认 为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 综 合 评 分 高 的 投 标人 。
29.签 订 合 同29.1投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29.2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九 条 规 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规 定 的 服 务 类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上 浮 20%计 算 。 否 则 招标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违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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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如 中 标 人 不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 则 按 中 标 人 违 约 处 理 。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该 中 标 决 定 , 不予 退 还 该 中 标 人 所 有 投 标 的 全 部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依 法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29.4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如 遇 中 标 人 违 约 , 在 经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有 权 从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按 顺 序 排 列 确 定 中标 人 , 并 组 织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八 其 他 事 项30.解 释 权30.1本 招 标 文 件 是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及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编 制 , 解 释 权 属 本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1.通 讯 方 式所 有 与 本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方 式 联 系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电 话 : 0776-2871181 九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2.代 理 服 务 费收 费 标 准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为 准 , 由 中 标 人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费 率 服 务 类 型中 标 金 额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500万 元 1.1% 0.8% 0.7%500-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5000 万 元 0.5% 0.25% 0.35%
5000万 元 -1 亿 0.25% 0.1% 0.2%1亿 -5亿 0.05% 0.05% 0.05%5 亿 -10亿 0.035% 0.035% 0.035%10亿 -50亿 0.008% 0.008%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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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亿 -100亿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服 务 类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下 浮 40%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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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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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需 求一基本情况及内容 一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地 处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城 乡 路 8 号 。服 务 内 容 为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 每 月 最 低 租 金 : 人 民币 陆 仟 捌 佰 贰 拾 伍 元 整 ( 6825.00),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每 月 最 低 租金 。 二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占 地 面 积 约 70平 方 米 ,仅 允 许 经营 咖 啡 饮 品 糕 点 , 允 许 在 医 院 全 院 进 行 配 送 二 服 务 进 驻 期 3 年 从 双 方 签 订 服 务 进 驻 合 同 的 生 效 之 日 起算 。
二进驻要求 一 中 标 人 装 修 时 不 能 破 坏 结 构 。 服 务 进 驻 期 满 后 归 还 医 院 ,如 有 破 损 , 修 复 成 功 后 需 经 医 院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 且 产 生 的 费 用 由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二 若 中 标 人 有 增 建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扩 大 经 营 场 所 的 要 求 ,必 须 经 过 医 院 同 意 。 合 同 期 满 后 , 所 建 的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结 构 房无 偿 捐 赠 给 医 院 , 产 权 归 医 院 所 有 。 三 医 院 给 中 标 人 经 营 场 所 提 供 水 电 不 含 经 营 场 所 内 水 电 布置 , 水 电 费 由 中 标 人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以 水 表 电 表 实 际 行 走 度 数 为准 结 算 一 次 , 中 标 人 收 到 交 费 通 知 单 后 三 天 内 到 医 院 财 务 室 交 纳 。 费
用 按 供 水 供 电 部 门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 四 中 标 人 在 服 务 进 驻 期 间 必 需 添 配 足 够 的 设 备 器 具 等 由 中标 人 负 责 , 产 权 归 中 标 人 所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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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服 务 进 驻 合 同 签 订 后 十 天 内 , 在 不 影 响 医 院 的 情 况 下 双 方办 理 好 物 品 财 产 交 接 登 记 手 续 , 经 营 移 交 手 续 。 六 中 标 人 对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进 行 改 造 装 修 和 增 建 , 设 计方 案 必 须 经 医 院 同 意 , 并 由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图 纸 , 医 院 基 建 办协 助 中 标 人 做 好 报 建 报 批 手 续 , 所 需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 报 批 手 续 完备 后 由 有 建 筑 装 修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建 和 装 修 , 经 有 验 收 资 质 的 单 位 验收 合 格 后 , 方 能 投 入 使 用 。 七 依 照 规 定 须 重 新 办 理 相 关 营 业 证 照 的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中 标 人 5 天 内 必 须 申 报 落 实 , 并 同 时 办 理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从 业 人员 必 须 持 有 的 证 件 及 人 身 养 老 保 险 等 手 续 , 有 关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八 中 标 人 应 遵 守 的 事 项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同 时 必 须 严 格 履行 以 下 责 任 :1 采 购 责 任 所 有 采 购 的 食 品 都 要 到 有 合 法 经 营 权 信 誉 好 质 量 有 保 证 的摊 店 购 买 , 并 达 到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要 求 。 食 品 必 须 标 明 有 生 产 厂 商 生 产 日 期 含 有 效 期 QS 标 志 ,每 次 采 购 的 食 品 必 须 做 好 台 账 记 录 , 以 备 监 督 员 检 查 。2.卫 生 安 全 责 任毎 天 的 生 活 垃 圾 必 须 按 指 定 地 点 存 放 。 中 标 人 在 经 营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工 作 中 , 要 加 强 防 范 , 杜 绝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如 由 于 中标 人 的 原 因 引 发 的 食 物 中 毒 火 灾 人 身 伤 害 等 事 故 , 由 中 标 人 负 全责 。 九 医 院 成 立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小 组 。 中 标 人 应 主 动 配 合 监 督小 组 对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卫 生 安 全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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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 标 人 必 须 亲 自 经 营 管 理 , 不 得 转 包 他 人 , 如 有 违 规 , 一经 查 实 , 医 院 有 权 终 止 服 务 进 驻 协 议 。 十 一 中 标 人 在 服 务 进 驻 期 间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单 方 面 终 止 服 务进 驻 协 议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终 止 服 务 进 驻 协 议 的 ,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医 院 提 出 中 请 , 经 医 院 同 意 后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 十 二 中 标 人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 承 担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包 括人 员 工 资 水 电 费 设 施 设 备 的 添 置 投 入 费 和 维 护 维 修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承 担 服 务 进 驻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债 权 债 务 和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事 故 用工 意 外 伤 亡 事 故 等 责 任 。 十 三 除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 , 未 经 医 院 同 意 , 中 标 人 都 不 能 擅 自
停 止 营 业 , 影 响 秩 序 。 否 则 , 医 院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 并 没 收 所 有 履 约 保证 金 。 十 四 中 标 人 需 全 力 配 合 医 院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百 色 巩固 国 家 卫 生 城 市 创 建 自 治 区 文 明 城 市 三 甲 医 院 复 审 等 工 作 。 十 五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5 万 元 整 , 自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交 纳 。 十 六 中 标 人 交 纳 给 医 院 的 服 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 中 标 人没 有 按 合 同 服 务 至 服 务 进 驻 期 满 服 务 进 驻 期 内 不 正 常 营 业 , 如 停 业 关 门 售 卖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产 品 等 , 或 由 于 中 标 人 违 规 违 约 给 医 院 造成 各 种 损 失 的 处 罚 。 如 有 一 般 违 规 违 约 , 每 一 次 扣 除 服 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5%, 当 服 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原 有 的 50 时 , 中 标 人 要 及 时补 交 , 拒 绝 不 交 , 医 院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所 剩 的 服 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不退 还 。 若 服 务 进 驻 者 在 服 务 进 驻 期 内 无 上 述 现 象 , 合 同 期 満 后 , 其 服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 如 数 退 还 。 若 虽 被 扣 除 但 仍 有 余 额 , 合 同 期 满后 , 其 服 务 进 驻 履 约 保 证 金 余 额 无 息 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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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中 标 人 交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中 标 人 违 犯 安 全 条 例 的 处罚 。 中 标 人 经 营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期 间 , 没 有 违 反 医 院 内 外 有 关 安全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 未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火 灾 人 身 伤 害 等 事 故 , 合同 期 满 后 ,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 如 数 退 还 。 十 八 违 规 违 约 责 任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 中 标 人 在 经 营 过 程中 出 现 违 规 违 约 责 任 事 故 现 象 。 情 节 较 轻 的 由 医 院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小组 召 集 双 方 确 认 , 由 医 院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小 组 提 出 整 改 或 罚 款 意 见 , 报医 院 审 批 后 , 执 行 整 改 或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交 由 执 法部 门 处 理 。 十 九 中 标 人 做 好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管
安 全 维 护 和 维 修 等 工 作 属 医 院 的 设 施 设 备 服 务 进 驻 期 满 后 完 好 无损 地 交 还 医 院 , 损 坏 或 丢 失 的 要 赔 偿 。 因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损 坏 , 不 能 再使 用 的 设 备 , 乙 方 书 面 向 医 院 申 请 报 废 , 经 检 査 属 实 后 , 由 医 院 基 建处 办 理 报 废 于 续 并 做 好 造 册 备 案 登 记 。三 投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请 尽 量 提 供 经 营 实 施 方 案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事 管 理 机 制 财 经 管 理 制 度 硬 件 设 施 设 备 质 量 体 系 证书 货 源 筹 措 渠 道 物 流 配 送 方 案 仓 储 周 转 方 案 应 急 需求 保 障 方 案 员 工 综 合 能 力 经 营 管 理 方 案 安 全 管 理 环境 卫 生 管 理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方 面 。
说 明 : 一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文 件 基 本 要 求 作 为 验 收 依 据 , 如 所 供 服 务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基 本 要 求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追 究 其 投 标 人 法 律 责 任 。二 本 项 目 项 目 需 求 要 求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必 须 满 足 或 优 于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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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合 同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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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格 式 合 同 名 称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合 同 编 号 : YZLBS2022-G3-010-BSQT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订 立 本 合 同 共 同 信 守 :第 一 条 租 赁 物 及 用 途1.1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 的 房 屋 坐 落 于 : , 建 筑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1.2 乙 方 承 租 上 述 房 屋 用 于 经 营 : 。 非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超 出经 营 范 围 及 改 变 房 屋 的 用 途 。1.3 租 赁 房 屋 的 使 用 权 归 甲 方 。 除 乙 方 门 店 招 牌 外 , 非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设 置 广 告 , 也 不 得 租 赁
给 他 人 使 用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本 合 同 租 赁 期 3 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任 何 一 方不 得 在 租 赁 期 内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 从 场 地 装 修 完 毕 后 ,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开 始 经 营 时 间 第 三 条 租 金 及 相 关 费 用 支 付3.1 房 屋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月 , 3年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
3.2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50000.00 元 大 写 : 伍 万 元 整 。 租 赁 期 满 , 双 方 结 算 完 应付 的 租 金 及 其 他 杂 费 后 ,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乙 方 不 计 利 息 。3.3 租 金 按 月 支 付 , 每 月 的 10号 前 支 付 上 当 月 租 金 。3.4 租 赁 期 间 , 甲 乙 双 方 各 负 其 税 , 即 出 租 房 屋 的 房 产 税 , 土 地 收 益 金 由 甲 方 负 担 , 乙 方 经 营 发 生 的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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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由 乙 方 负 责 。3.5 租 赁 期 间 , 因 使 用 出 租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而 发 生 的 水 电 费 用 由 乙 方 与 甲 方 后 勤 管 理 部 门 结 算 。第 四 条 租 赁 物 的 维 修 养 护4.1 房 屋 交 付 时 的 完 好 状 态 已 经 双 方 确 认 。4.2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负 责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的 维 修 义 务 , 房 屋 其 他 部 分 的 维 护 维 修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必 须 确保 门 面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完 好 , 水 电 设 施 维 修 下 水 道 堵 塞 疏 通 房 屋 内 建 筑 设 施 的 损 坏 等 由 乙 方 自 行 维 修及 并 承 担 费 用 。
第 五 条 租 赁 物 的 装 修 装 潢 5.1 乙 方 对 标 的 房 屋 装 修 装 潢 , 其 方 案 须 在 征 得 甲 方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 费 用 由乙 方 自 理 。 退 租 时 , 附 着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及 不 可 移 动 设 施 如 门 窗 水 电 开 关 电 灯 等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方 不 能 人 为 破 坏 。 甲 方 不 承 担 原 承 租 人 装 修 装 潢 等 的 经 济 补 偿 。5.2 乙 方 的 装 修 装 潢 不 得 影 响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及 附 属 设 施 完 整 , 造 成 损 坏 的 ,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及 修 复 。第 六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6.1 甲 方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6.2 合 同 到 期 或 提 前 解 除 的 , 由 甲 方 对 原 出 租 标 的 物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评 价 包 括 环 境 清 理 , 租 赁 标 的 物 损毁 等 , 属 承 租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第 七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7.1 乙 方 必 须 守 法 经 营 , 照 章 纳 税 , 按 时 缴 纳 租 金 。 承 租 人 经 营 期 间 , 应 自 觉 按 医 院 规 定 及 物 价 部 门 市 场 行 情 规 定 销 售 物 品 , 不 能 随 意 抬 高 价 格 ,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相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相 关费 用 。7.2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爱 护 和 妥 善 管 理 好 所 租 用 的 相 关 资 产 , 在 甲 方 相 关 职 能 单 位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下 ,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综 合 治 理 安 全 保 卫 门 前 三 包 等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7.3 承 租 方 须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年 审 卫 生 许 可 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等 经 营 期 间 所 须 的 全 部手 续 。7.4 在 租 赁 期 内 须 合 理 使 用 所 承 租 的 资 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如 水 电 消 防 安 全 等 设 施 , 如 使 用 不 当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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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损 坏 丢 失 的 , 应 立 即 修 复 完 好 或 给 予 出 租 人 足 额 的 经 济 赔 偿 。7.5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承 租 人 不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租 转 借 或 改 变 原 租 赁 用 途 。7.6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 乙 方 应 于 合 同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后 天 内 将 门 面 及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全 部 无 偿移 交 给 甲 方 , 不 论 是 甲 方 或 乙 方 安 装 的 水 电 表 及 线 路 灯 光 门 地 面 防 盗 网 及 其 他 装 修 增 设 物 均 不 得拆 卸 和 故 意 损 坏 。7.7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 乙 方 是 该 租 赁 区 域 的 实 际 管 理 人 , 该 区 域 内 所 发 生 和 所 有 安 全 事 故 都 由 乙 方 来 承 担 ,与 甲 方 无 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水 电 燃 气 的 使 用 不 当 或 在 屋 内 摔 倒 等 给 乙 方 及 他 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甲 方都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八 条 履 约 保 证 金8.1合 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作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保 证 金 , 保 证 期 限 为本 合 同 履 行 期 满 8.2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的 费 用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或 者 支 付 : 1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2 因 乙 方 违 约 或 者 其 他 行 为 造 成 的 甲 方 损 失 3 因 乙 方 侵 犯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行 为 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4 乙 方 收 取 的 客 户 预 缴 费 未 使 用 完 毕 或 未 退 回 客 户 的
5 其 他 应 当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 6 甲 方 监 督 乙 方 安 全 卫 生 文 明 规 范 化 管 理 , 有 权 不 定 期 深 入 租 赁 地 检 查 。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作 相 应 经济 处 罚 : 售 卖 三 无 食 品 指 包 装 食 品 , 下 同 过 期 变 质 食 品 有 损 病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物 品 的 , 除 没 收这 些 食 品 物 品 外 , 发 现 一 次 罚 款 10000 元 。 其 余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执 行 。8.3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履 约 保 证 金 除 抵 扣 8.2条 约 定 的 费 用 外 , 剩 余 部 分 甲 方 应 无 息 退 还 乙 方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解 除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房 屋 :
9.1 乙 方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 违 规 经 营 ,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或 对 甲 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9.2 因 政 府 行 为 或 甲 方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 甲 方 可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1 个 月 通知 乙 方 。 租 金 按 照 实 际 租 用 时 间 计 收 ,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承 租 人 不 计 利 息 , 双 方 均 不 作 违 约 , 无 任 何 经济 补 偿 及 损 失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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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每 月 进 行 评 分 考 核 , 达 不 到 评 分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9.4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时 , 乙 方 必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之 日 起 或 张 贴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归 还 租 赁 房 屋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0.1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外 , 如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在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单 方 面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的 , 违约 方 必 须 向 对 方 支 付 1个 季 度 的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10.2 乙 方 逾 期 支 付 租 金 的 , 除 仍 应 如 数 补 交 外 , 还 要 向 甲 方 按 逾 期 未 付 租 金 每 日 5%支 付 违 约 金 。 超 过 个工 作 日 的 , 出 租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收 回 租 赁 房 屋 。
10.3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负 责 恢 复 原 状 , 并 负 责 赔 偿 甲方 损 失 。10.4 因 乙 方 违 约 致 解 除 合 同 的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通 知 时 间 内 交 还 租 赁 房 屋 , 乙 方 补 足 所 欠 出 租 人 的 租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退 还 承 租 人 , 三 年 内 含 三 年 乙 方 不 得 在 医 院 参 与 任 何 招 投 标 项 目 。10.5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 乙 方 须 将 房 屋 退 还 甲 方 。 如 乙 方 不 按 时 交 回 租 赁 房 屋 , 甲 方 无 须 通 过诉 讼 即 可 自 行 收 回 场 地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物 品 搬 出 ,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乙 方 逾 期 十 日 仍 未 搬 迁 ,除 补 交 租 金 外 , 另 每 日 按 月 租 金 额 的 30%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约 定
11.1甲 方 送 达 乙 方 的 有 关 函 件 , 由 乙 方 在 租 赁 场 地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 如 乙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拒 收 , 甲 方 可 将 函件 贴 在 租 赁 门 面 前 , 张 贴 之 日 为 送 达 之 日 。11.2合 同 争 议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则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 。11.3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或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对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补 充 说 明 解释 ,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合 同 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合 同 和 附 件 为 准 。11.4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甲 方 执 叁 份 , 乙 方 执 贰 份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壹 份 ,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11.5合 同 的 整 体 和 附 件 : 此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应 答 文 件 及 所 有 的 投 标 文 件 。
甲 方 章 年 月 日 乙 方 章 年 月 日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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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电 话 :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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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 标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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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副 本投 标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地 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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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格 式 填 表 须 知 : 投 标 人 须 完 整 填 写 本 表 , 而 且 保 证 所 有 填 写 内 容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一 投 标 人 组 织 机 构 和 法 律 地 位 :1 企 业 或 个 人 名 称 :2 成 立 注 册 日 期 及 地 点 如 有 :3 企 业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编 号 如 有 :4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姓 名 职 务 电 话5 招 标 业 务 联 系 人 : 姓 名 职 务 电 话手 机 传 真6 邮 政 编 码 :
7 通 信 地 址 :二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1 注 册 资 本 :2 实 收 资 本 :3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1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净 值 : 2 流 动 资 金 :
3 长 期 负 债 : 4 短 期 负 债 :三 投 标 人 目 前 涉 及 的 诉 讼 案 或 仲 裁 的 情 况 如 有 如 实 填 写 涉 及 的 另 一 方 或 另 几 方 争 端 的 原 因 涉 及 的 金 额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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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函 格 式 致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方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代 表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一 至 六 项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四 份 :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2条 要 求 提 供 )二 响 应 表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三 实 施 方 案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四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五 投 标 人 服 务 证 明 文 件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 条 要 求 提 供 )
据 此 函 , 代 理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和 投 标 报 价 表 投 标 总 报 价 人 民 币( ), 租 赁 期 限 : 3年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人 民 币 报 价 , 是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除 了 人 工 货 品 工 具 装 修 等 租 赁 所 投 入 费 用及 另 行 结 算 的 水 电 费 用 等 。2.我 方 同 意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招 标 文 件 , 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有效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并 有 可 能 中 标 。3.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以 下 规 定 的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此 项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4.我 方 承 诺 本 次 投 标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均 真 实 合 法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承 担 完 成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务 。 5.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 我 方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 问 题 的 权 利 。6.我 方 声 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我 方 的 全 部 投 标 保证 金 贵 方 可 不 予 退 还 。7.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数 据 或 资 料 。8.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高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人 。9.若 贵 方 需 要 ,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所 作 出 一 切 承 诺 的 证 明 材 料 。10.我 方 将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以 采 购 金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招 标 人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的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3 与 招 标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4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5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招 标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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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11.我 方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定 的 事 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中 标 通 知 发 出 后 ,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 将 其 列 入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招 标 人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 并 予 以 通 报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的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人 的 3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必 须 填 写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 传 真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提 交 及 退 还 账 户 不 得 填 写 个 人 姓 名 :全 称 :帐 号 :开 户 行 :投 标 人 本 项 目 结 算 账 户 不 得 填 写 个 人 姓 名 :全 称 :帐 号 :开 户 行 :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投 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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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格 式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每 月 报 价 投 标 总 报 价
1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进 驻 项 目 36个 月合 计 金 额 单 价 合 计 : 大 写 人 民 币 租 赁 期 限 : 3 年 。投 标 报 价 为 一 次 性 报 价 , 利 润 及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投 标 说 明 : 1.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必 须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签 字 , 否 则 其 价 格 分 为 0 分 。2.投 标 报 价 指 按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并 履 行 合 同 的 最 终 价 格 , 除 了 人 工 货 品 工 具 装 修 等 租 赁 所 投 入 费 用 及 另 行 结 算 的 水 电 费 用 等 。
3.本 项 目 每 月 最 低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陆 仟 捌 佰 贰 拾 伍 元 整 ( 6825.00), 投 标 总 报 价 低 于 最 低租 金 的 投 标 无 效 。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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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证 明 格 式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说 明 :1.请 务 必 在 银 行 进 帐 单 或 电 汇 单 的 用 途 或 空 白 栏 上 注 明 编 号 。 汇 款 人 出 票 人 须 填 写 投 标 人 单 位 名称 , 不 得 填 写 个 人 姓 名 。2.进 帐 单 或 电 汇 单 复 印 件 务 必 保 持 清 晰 完 整 。
3.若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保 证 金 专 户 在 规 定 递 交 时 间 内 没 有 收 到 投 标 人 足 额 交 纳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其 投 标 无 效 。
进 帐 单 或 电 汇 单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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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格 式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 公 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章 或 签 字 :说 明 :1.内 容 填 写 要 明 确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为 原 件 , 文 字 要 工 整 清 楚 , 涂 改 无 效 。2.不 得 转 借 转 让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背 面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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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兹 授 权 同 志 为 我 方 参 加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的委 托 代 理 人 , 其 代 理 权 限 为 : 在 代 理 有 效 限 期 有 效 范 围 内 代 理 人 所 签 署 的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单位 承 担 代 理 人 行 为 的 全 部 法 律 后 果 , 以 投 标 人 的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和 签 订 合 同 , 并 将 此 委 托 书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作为 合 同 附 件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投 标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章 或 签 字 :委 托 时 间 : 年 月 日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说 明 :1.授 权 委 托 书 所 签 发 的 代 理 期 限 必 须 涵 盖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有 签 字 为 有 效 时 间 。2.委 托 书 内 容 填 写 要 明 确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为 原 件 , 文 字 要 工 整 清 楚 , 涂 改 无 效 。3.委 托 书 不 得 转 借 转 让 。委 托 代 理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背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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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表 格 式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或 说 明一二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
十 一合 同 条 款 全 部 合 同 条 款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百 色 市 人 民 医 院 综 合 大 楼 一 楼 咖 啡 厅 服 务 进 驻 项 目 YZLBS2022-G3-010-BS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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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方 案 及 承 诺 格 式 由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章 项 目 要 求 要 求 及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自 行 填 写 , 所 作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作为 构 成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必 须 真 实 诚 信 。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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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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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一 评 标 方 法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技 术等 两 方 面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二 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评 标 。 评 标 全 过 程 中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之 间 有 可 能 影响 到 评 标 结 果 公 正 性 的 会 面 与 谈 话 , 以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的 基 本 原 则 。1.价 格 分 30 分某 投 标 人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某 投 标 人 价 格 分 30分
投 标 人 最 高 有 效 投 标 总 报 价注 : 投 标 人 租 金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低 于 招 标 人 最 低 租 金 , 否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技 术 分 70分 1 实 施 方 案 分 满 分 65分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所 提 供 实 施 方 案 中 的 人 事 管 理 机 制 财 经 管 理 制 度 硬 件 设 施 设 备 质量 体 系 证 书 货 源 筹 措 渠 道 物 流 配 送 方 案 仓 储 周 转 方 案 应 急 需 求 保 障 方 案 员 工 综 合 能力 经 营 管 理 方 案 安 全 管 理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方 面 , 综 合 评 定 其 实 施 方 案 相 关内 容 根 据 投 标 人 实 际 和 本 项 目 实 际 编 制 中 的 以 上 13 个 方 面 的 档 次 并 在 相 应 档 次 内 打 分 :
综 合 评 定 为 一 档 的 得 1分 , 提 供 的 方 案 仅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综 合 评 定 为 二 档 的 得 3分 , 提 供 的 方 案 对 项 目 的 理 解 程 度 符 合 采 购 单 位 要 求 , 对 本 项 目 的 要 求 提 出服 务 保 障 措 施 , 确 保 服 务 稳 定 运 行 措 施 有 简 单 合 理 的 描 述 , 结 构 和 内 容 较 合 理 科 学 完 整 综 合 评 定 为 三 档 的 得 5分 , 提 供 的 方 案 对 项 目 的 理 解 透 彻 , 详 细 分 析 采 购 需 求 , 详 细 描 述 提 供 服 务 等各 方 面 的 要 求 , 提 出 服 务 保 障 措 施 , 确 保 服 务 正 常 稳 定 运 行 措 施 详 尽 。 体 现 方 案 的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可 行性 和 扩 展 性 。 2 业 绩 分 满 分 5分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在 此 时 间 内 具 有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的 , 每 个 得 5 分 , 满 分
5 分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截 标 时 提 供 原 件 验 证 , 在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3.总 得 分 12。二 评 标 标 准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次 序 得 分 相 同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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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履 行 合 同 , 招 标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其 余 以 此 类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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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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