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不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中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
各级采购单位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全面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思想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有效应用。
二、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投标环节的应用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其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此类供应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A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收取方式。自治区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报名确认流程优化准备工作。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履约环节的应用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供应商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如电脑、打印机等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人应加大履约验收管理,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全部合同资金,免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不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时限较长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鼓励各级采购单位对履约诚信良好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信用评价系统展示信用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由供应商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四、严禁违法设置保证金
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清理退还已收取各类保证金
各级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已收取但超过法定时限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全部清理退还。对于历年来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登记造册,并于2022年8月底之前按照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时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或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时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发现中标供应商违反中标合同约定,且符合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没收要求的,由采购人没收后上缴本级国库。
六、强化供应商行为约束
为化解保证金取消或降低比例收取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流标、废标以及违约的风险,对已递交投标文件确认参加投标却未参加,以及不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记录,其行为记录将作为投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力参考因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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