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公安局车辆采购项目一标段合同公示
前郭县公安局车辆采购项目一标段合同公示
汽车供销合同
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合同编号:2022长春*******
乙方:长春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08月10日
第一条 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牌商标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 价(元) | 交货时间 |
大通牌 | 上汽大通V80制式警车 | 辆 | 1 | ******.00 | ******.00 | 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日历日) |
上汽大通G50制式警车 | 辆 | 1 | ******.00 | ******.00 | ||
尼桑途达制式警车 | 辆 | 6 | ******.00 | *******.00 | ||
上汽大通D90pro 制式警车 | 辆 | 5 | ******.00 | *******.00 | ||
备注:包含制式警车外观、警用标识、警灯 |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零叁佰元整小写:¥2,970,300.00 |
第二条质量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三年或六万公里(二者以先到为准)。
第四条随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整车执行车辆制造商质量标准。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松原市。
第六条结算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收据,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车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单方放弃购车或在约定提车之日没有提车的,甲方同意已付的购车款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乙方不予返还。3.合同签订期满因乙方原因车未及时交付,每天支付甲方定金0.5‰的违约金,至违约金支付不超过甲方所交付的定金额度。4、由于生产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车辆配置等发生变化,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方 单位(章):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乙方 单位(章):长春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1-*****888 传真:0431-********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
标签: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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