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公安局车辆采购项目一标段合同公示

前郭县公安局车辆采购项目一标段合同公示

汽车供销合同

甲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合同编号:2022长春*******

乙方:长春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0810

第一条 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 价(元)

交货时间

大通牌

上汽大通V80制式警车

1

******.00

******.00

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日历日)

上汽大通G50制式警车

1

******.00

******.00

尼桑途达制式警车

6

******.00

*******.00

上汽大通D90pro

制式警车

5

******.00

*******.00

备注:包含制式警车外观、警用标识、警灯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零叁佰元整小写:¥2,970,300.00

第二条质量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

第三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三年六万公里(二者以先到为准)。

第四条随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整车执行车辆制造商质量标准。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松原市

第六条结算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收据,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车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单方放弃购车或在约定提车之日没有提车的,甲方同意已付的购车款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赔偿,乙方不予返还。3.合同签订期满因乙方原因车未及时交付,每天支付甲方定金0.5‰的违约金,至违约金支付不超过甲方所交付的定金额度。4、由于生产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车辆配置等发生变化,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甲方

单位(章):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单位(章):长春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1-*****888

传真:0431-********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账号:706*****09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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