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租赁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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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DY-202*****0001-1
采购人(全称):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盈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政务大厅租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政务大厅租赁服务 其他租赁服务政务大厅一楼租赁面积为733㎡2*******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柒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租赁户型、房号

租赁面积

单价(元)

租赁期限

最终总价(元)

备注

1

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租赁

中广中心(国际研发中心三期十二栋)一层113号

733㎡

160元/月/㎡

24月

*******.00

以实际租赁时间进行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02 ——2024-08-01

3.2 履行地点:岳麓区梅溪湖路56号创智园12栋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将位于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中广中心(国际研发中心三期十二栋)一层113号约733㎡出租给甲方,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如因体制机构改革甲方搬迁日为租赁截止日期,合同自动终止。

2、中广中心(国际研发中心三期十二栋)一层113号场地所有权原归属于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后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名下,甲方与中广(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于2022年4月30日已到期,甲方因正常办公需求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使用上述场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上述期间使用上述场地涉及的所有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场地使用费按102元/月/㎡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因新区现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具体结算费用由实际租办人支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6个月预付一次,租赁期间如有变动,依据实际租赁情况,乙方无条件返还未使用期限租金。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湖南盈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0*****00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须保证自合同起租日开始,甲方租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物业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采购人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物业、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需对大厅外围办事人员停车进行指引等服务。

6.2除不可抗力以外,乙方须保证自合同起租日开始,甲方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照明、空调、电梯、通讯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始终具备正常办公的条件,停水、停电等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提醒甲方做好准备。

6.3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物业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有对甲方承租物业、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6.3租赁期内乙方优先保障政务大厅前坪停车位供政务中心使用。

7、甲方有权使用园区所提供的公共设施。

6.4、对乙方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甲方有过错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6.5、租赁房屋的租金每6个月预付一次,租赁期间如有变动,依据实际租赁情况,乙方无条件返还未使用期限租金。

6.6.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法定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含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退还未履行合同的相关费用。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甲方出具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因乙方交付甲方发票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拥有该租赁物业的合法使用权,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保证甲方在合同周期内正常使用,租赁物业内除甲方原因导致的纠纷外,一切的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继续该租赁物业,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提前终止合同情形下,未结租金则根据优惠后价格和实际占用天数按比例进行结算。

3、因体制机制改革导致租赁期产生变动,依据实际租赁情况,乙方无条件返还未使用期限租金,搬迁日为合同截止日,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即时生效。本合同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50号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9栋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梅溪湖路56号创智园12栋706房
法定代理人:彭文鑫法定代理人:袁园月
委托代理人:范玉柱委托代理人:袁园月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务大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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