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融媒中心升级改造工程-装修部分(YZLBS2022-C2-021-BSQT)的成交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融媒中心升级改造工程-装修部分(YZLBS2022-C2-021-BSQT)的成交公告

详情见附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融媒中心升级
改造工程 -装修部分 YZLBS2022-C2-021-BSQT的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YZLBS2022-C2-021-BSQT
二项目名称: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融媒中心升级改造工程 -装修部分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壹拾叁元零贰分 256813.0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融媒中心升级改造工程 -装修部分
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工期: 30 日历天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
甘和社班廷俊廖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书执行。详见本须知 30.1
款 工程类 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 8000 元的,按
人民币 8000 元收取,由成交竞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城厢镇那仕开发区
联系方式: 0776-67010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 70 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 A 座
二十层
联系方式: 0776-2871181/0776-28027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杨尚珣
电话: 0776-2871181/2802736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8 日

0
1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C2-021-BSQT采 购 单 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2 年 7 月
2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的 委 托 , 对 平 孟 出 入 境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欢 迎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本项 目 竞 标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一 项 目 内 容项 目 名 称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C2-021-BSQT建 设 地 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百 色 市 那 坡 县 城 厢 镇那 仕 开 发 区 融 媒 中 心承 包 方 式 : 单 价 包 干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贰 拾 捌 万 壹 仟 柒 佰 贰 拾 元 陆 角 肆 分 281720.64二 竞 标 内 容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的 安 装 工 程 等 具体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包 含 的 内 容 三 竞 标 人 资 格 : 一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 要 求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施 工 企 业 要 求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具 有 初 级以 上 含 初 级 职 称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并 具 有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有 相 应 施 工 能 力 的 企 业 二 上 述 竞 标 人 同 时 还 须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施和 服 务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此 项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三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竞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竞 标 人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四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等 渠 道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人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五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四 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 : 一 发 售 时 间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时 起 至 2022 年 8 月 5 日 止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 正 常 工 作时 间 是 指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 分 到 12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到 6 时 00 分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不 办 理 业 务 。
二 发 售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三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每 本 售 价 300元 , 售 后 不 退 。五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以 密 封 形 式 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 下 午15时 30 分 前 来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递 交 , 逾 期 不 受 理 。
3
六 截 标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2022年 8 月 11日 下 午 15 时 30分 在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截 标 , 由 竞 标 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七 磋 商 时 间 及 地 点 : 2022年 8 月 11 日 下 午 15时 30分 截 标 后 为 与 竞 标 人 磋 商 时 间 , 具 体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参 加 竞 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持有 效 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凭 有 效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和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委 托 代理 人 凭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本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依 时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等 候 当 面 磋 商 。八 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贰 仟 伍 佰 元 整 2500.00 。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云 之 龙 咨 询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 开 户 名 称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8113001014300074515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金 。 九 单 位 名 称 地 点 及 联 系 方 法 :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邮 编 : 533000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清 靖 杨 尚 珣联 系 电 话 : 13607766645/0776-2871181 传 真 : 0776-28358682 采 购 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项 目 联 系 人 : 徐 月 月
联 系 电 话 : 0776-6701011联 系 地 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百 色 市 那 坡 县 城 厢 镇 那 仕 开 发 区十 网 上 公 告 媒 体 查 询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7 月 29 日
4
目 录第 一 卷 竞 标 须 知 ............................................... 5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和 前 附 表 ........................................ 6竞 标 须 知 ...................................................... 11第 二 章 评 审 办 法 和 定 标 标 准 ..................................... 24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 .............................................. 27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 27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31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31
第二卷技术规范.............................................. 81第四章技术规范.............................................. 81第三卷响应文件格式.......................................... 82
5
第一卷竞标须知
6
第一章竞标须知和前附表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1 1.1 项 目 名 称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2-C2-021-BSQT建 设 地 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百 色 市那 坡 县 城 厢 镇 那 仕 开 发 区 融 媒 中 心承 包 方 式 : 单 价 包 干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使 用 标 准 :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和 施 工 技 术 验 收 规 范 执 行开 工 时 间 : 2022 年 8 月要 求 工 期 : 30 日 历 天竞 标 范 围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的 安 装 工程 等 具 体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包 含 的 内 容
2 3 竞 标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1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 要 求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的 施 工 企 业 要 求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含 初 级 职 称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并 具 有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能 力 的 企 业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有 在 建 已 中 标 未 开 工 或 已 列 为 其 他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一 名 的建 造 师 作 为 项 目 经 理 。2 上 述 竞 标 人 同 时 还 须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的 能 力 二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三 具 有 履 行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能 力 四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记 录 五 参 加 此 项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竞 标 人 , 不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项 目 外 , 为 采 购 项 目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竞 标 人 , 不 得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4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等 渠 道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7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人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3 4.2 成 交 服 务 费 : 根 据 采 购 单 位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合 同书 执 行 。 详 见 本 须 知 30.1 款 工 程 类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计算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足 人 民 币 8000元 的 , 按 人 民 币 8000元 收 取 , 由 成 交 竞 标人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
4 9.6.1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以 下 文 件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要 求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应 按 要 求提 供 , 否 则 竞 标 无 效 1 诚 信 声 明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2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反 面 复 印 件 委 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并 加 盖 公 章 3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4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5 有 效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6 拟 投 入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7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8 磋 商 保 证 金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9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0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本 公 司 的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公 司为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的 社 保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2022年 6 或 7月 份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1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2 年 5 月 至 2022 年 7 月 内任 意 1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必 须 提 供 ) 12 竞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1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竞 标 人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8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3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 由 竞 标 人 出 具 的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无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14 竞 标 人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加 盖 公 章 , 必须 提 供 1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或 竞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 加盖 公 章 5 9.6.2 商 务 部 分 以 下 文 件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竞 标 无 效 1 竞 标 函 加 盖 公 章 2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加 盖 公 章
6 9.6.3 技 术 标 以 下 文 件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竞 标 无 效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加 盖 公 章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加 盖 公 章 注 : 竞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卷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和 顺 序另 行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6 9.7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无 要 求7 9.8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止 。 1. 未 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2.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自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履行 完 毕 止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
8 9.9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应 按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第 五 条 规 定 交 纳 , 否则 竞 标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8113001014300074515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注 : 1.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均 以 转 账 形 式 退 回 到 竞 标 人 银 行 账 户 。1.1 未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还 。
9
1.2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竞 标 人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合同 给 代 理 机 构 存 档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9 13.1 磋 商 报 价 :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10 14.1.1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11 14.2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时 间 : 2022 年 8 月 11日 下 午 15 时 00 分 至 15时 30 分 止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2 16.4 磋 商 时 间 : 2022 年 8 月 11 日 下 午 15 时 30 分 截 标 后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 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3 25.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 及 政 府 采 购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成 交 竞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和 成 交 金 额 , 主 要 成 交 标 的 的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服 务 要 求 。14 26.1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免 缴 纳 。16 现 场 踏 勘 :自 行 踏 勘 。竞 标 人 应 对 工 程 建 设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 以 获 取 竞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的 有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资 料 。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竞 标 人 自理 。
17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资 格 证 件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它 资 格 证 件 。18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系 电 话 : 0776-2621306/0776-2871181,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司19 1.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竞 标 人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理 规 定 , 用 竞 标 人 法 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特殊 规 定 外 , 竞 标 人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专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等 其 它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
2.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竞 标 人 的 签 字 是 指 竞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被 授 权 人 亲 自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它 形 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
10
20 在 对 竞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时 进 行 信 用 查 询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网 (www.ccgp.gov.cn)等查 询 起 止 时 间 :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等 渠 道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人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11
竞 标 须 知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本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类 采 购 项 目 。2. 定 义2.1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3 竞 标 人 是 指 响 应 本 文 件 要 求 , 参 加 磋 商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如 果 该 竞 标 人 在 本 次 磋商 中 成 交 , 即 成 为 成 交 竞 标 人 。
2.4 货 物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设 备 产 品 等 。2.5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2.6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竞 标 人 根 据 本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报 价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所 有 内 容 的 文 件 。3. 竞 标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磋 商 费 用 代 理 服 务 费4.1 磋 商 费 用 : 竞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单 位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此 类 费 用 。4.2 代 理 服 务 费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联 合 体 竞 标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二 磋 商 文 件6.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第 一 卷 竞 标 须 知第 一 章 竞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竞 标 须 知第 二 章 评 审 办 法 和 定 标 标 准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四 章 技 术 规 范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第 四 卷 工 程 量 清 单第 六 章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7. 现 场 考 察 或 答 疑 会7.1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组 织 竞 标 人 进行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磋 商 前 答 疑 会 , 但 不 得 单 独 或 分 别 组 织 只 有 一 个 竞 标 人 参 加 的 现 场 考 察 和 答
12
疑 会 。7.2 竞 标 人 考 察 现 场 或 参 加 答 疑 会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7.3 竞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考 察 现 场 或 参 加 答 疑 会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8.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8.1 竞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发 现 需 求 中 有 误 或 要 求 不 合 理 的 , 竞 标 人 必 须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8.2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间 至 少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不 足 5 日 的 ,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9.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基 本 要 求9.1 竞 标 人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要 求 装 订 和 封 装 。9.2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竞 标 人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竞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使 用 别 的 语 言 , 但 其 相 应 内 容 必 须 附有 中 文 翻 译 文 本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翻 译 文 本 为 主 。9.3 竞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 承 诺 并履 行 本 文 件 中 各 项 条 款 规 定 及 要 求 。
9.4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附 件 进 行 编 制 。9.5 如 因 竞 标 人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 而 给 评 审 造 成 困 难 , 其 可 能 导致 的 结 果 和 责 任 由 竞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9.6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响 应 文 件 应 分 为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标 三 个 部 分 组 成 。9.6.1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6.2 商 务 部 分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6.3 技 术 标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7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8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9.9 磋 商 保 证 金 :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 计 量 单 位10.1 除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文 件 所 要 求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13
11.1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11.2 未 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11.3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均 应 保 持 有 效 。12. 磋 商 保 证 金12.1 竞 标 人 必 须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否 则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2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12.3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截 止 时 间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12.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现 金 形 式 或 从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12.5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均 以 转 账 形 式 退 回 到 竞 标 人 银 行 账 户 。12.5.1 未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12.5.2 成 交 竞 标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竞 标 人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合 同 给 代 理 机 构 存 档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2.6 竞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竞 标 人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竞 标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竞 标 人 不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的 4 竞 标 人 与 采 购 单 位 其 他 竞 标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3. 磋 商 报 价 要 求13.1 报 价 方 式 :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结 算 以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并 以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数 为 准 。
14.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封 装 和 递 交14.1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封 装14.1.1 竞 标 人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中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和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标 合 并 装 订 (正 副 本 数 量 要 求 详 见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封 装 在 一 个 外 层 信 封 中 。14.2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4.2.1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递 交 到 竞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点 。14.2.2若 遇 到 竞 标 过 多 造 成 部 分 竞 标 人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已 抵 达 开 标 现 场 但 未 能 签 到 的 情 况 , 采 购单 位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规 定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关 闭 大 门 , 禁 止 迟 到 的 竞 标 人 进 入 递 交响 应 文 件 , 竞 标 人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应 以 其 进 入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场 所 的 时 间 为 准 。
14.2.3 竞 标 人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14.2.4 迟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14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拒 绝 或 原 封 退 回 在 其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响 应 文 件 。四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15. 磋 商 小 组 组 建15.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15.2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或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或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16. 评 审 程 序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磋 商 小 组 移 交 接 收 所 有 的 响 应 文 件 。16.2 磋 商 小 组 评 审 响 应 文 件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16.3 澄 清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竞 标 人 对 响 应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竞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质 性 内 容 。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竞 标 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竞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竞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16.4 磋 商16.4.1 磋 商 时 间 及 地 点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16.4.2 竞 标 人 参 加 需 要 携 带 的 材 料 :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16.4.3 磋 商 小 组 按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磋 商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竞 标 人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参 加 磋 商 的 竞 标 人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对 于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的 竞 标 人 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磋 商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竞 标 人 。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单 位 代 表 确 认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15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竞 标 人 。竞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竞 标 人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6.5 最 后 报 价16.5.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竞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竞 标 人 不 得 少 于 3家 。16.5.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竞 标 人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竞 标人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6.5.3 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竞 标 人 可 以 为 2 家 。16.5.4 根 据 财 政 部 文 件 财 库 2015 124号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竞 标 人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竞 标 人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单 位 项 目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16.5.5 最 后 报 价 是 竞 标 人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6.5.6 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人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采 购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竞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16.5.7 响 应 竞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 采 购 单 位 不 能 支 付 的 , 磋 商 活 动 终 止 。16.5.8 低 于 成 本 报 价磋 商 小 组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竞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竞 标 人 的 报 价 或 者 明 显 低 于 采 购 预算 价 , 有 理 由 怀 疑 其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竞 标 人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材 料 。 竞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视 作 该 竞 标 人 报 价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其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16.6竞 标 价 格
16.6.1 本 工 程 竞 标 报 价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结 算 以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并 以 审 计 部 门 审定 数 为 准 。本 工 程 价 格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确 定 。16.6.2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材 仅 限 钢 筋 水 泥 砼 砌 块 三类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
16
时 ,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材 仅 限 钢 筋 水 泥 砼 砌 块 三 类 单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材 仅 限 钢 筋 水 泥 砼 砌 块 三 类 单价 等 于 基 准 单 价 的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 %时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16.6.3 1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数 量 出 现 变 化 的 , 变 更 部 分 工 程 量 价 款 按 如
下 方 式 确 定 : 原 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按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的 成 交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 如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参 考 类 似 项 目 成 交 单 价 结 算 。 无 类 似 细 目 的 新 增 项 目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计 算 后 乘 以 成 交 下 浮 系 数 进 行 结 算 成 交 下 浮 系 数成 交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定 额 套 用 及 计 算 如 下 :A.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B.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GB50854GB50862-2013)C.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 D. 2015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E. 2017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部 分
F. 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人 工 材 料 配 合 比 机 械 台 班 基 期 价 G.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8 19号 文 关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5 5号 。H.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劳 动 保 险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桂 政 发 201242号 I.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和 停 止 增 收 100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桂 财 综 2008 78号 J.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检 验 试 验 费 和 检 验 试 验 配 合 费 计 取 方 式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09 7号 及 桂 建 标 201347号 K.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6 17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8 14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9 12号 其 中 材 料 价 格 按 原 承 包 人 成 交 价 执 行 , 没 有 的 按 施 工 时 段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按2022年 第 2期 百 色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中 的 那 坡 县 信 息 价 , 并 结 合 市 场 询 价 含 材 料 费 计 取 ,杂 运 费 采 购 与 保 管 费 计 取 , 那 坡 县 无 信 息 价 的 参 照 百 色 市 同 期 信 息 价 加 运 费 计 算 , 百 色 市 也无 信 息 价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根 据 市 场 询 价 协 商 确 定 后 ,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定 。
17
新 增 项 目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协 商 签 证 , 以审 计 部 门 审 计 结 果 为 准 新 增 项 目 的 单 价 必 须 经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 2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政 策 性 调 整 有 关 费 用 标 准 的 , 按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3 本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以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为 准 。16.6.4 竞 标 单 位 应 认 真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各 细 目 的 单 价 和 总 额 价 , 填 写 工 程量 清 单 时 应 注 意 : 1 有 工 程 数 量 的 应 报 单 价 和 总 价 。 2 无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不 报 价 或 只 报 单 价 不 报 总 价 。 3 竞 标 时 ,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报 价 的 细 目 , 竞 标 人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的 细 目 , 其 费 用应 视 为 已 分 配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它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中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的 工 程 细 目 , 但 不 能 得 到 支 付 与 结 算 。16.6.5 建 设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所 有 项 目 。 凡 设 计 图 纸已 指 明 的 工 程 或 图 纸 所 示 的 附 属 工 程 相 关 工 程 衔 接 与 后 续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 竞 标 人 应 计 入相 关 项 目 的 单 价 中 。 竞 标 人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工 期 延 长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若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量 和 内 容 有 异 议 ,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开 标 3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否 则 , 施 工 期 间 任 何 属 于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内 容 增 加 的 申 请 将 不 被 批准 。 16.6.6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占 地 含 预 制 厂 料 厂 拌 和 站 借 弃 土 场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 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及 所 有 临 时 性 占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工 期 延 长 造 成 承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费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负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竞 标 价 中 自 行 考 虑 。16.6.7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具 有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以 及 报 价 汇 总表 中 的 价 格 应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劳 务 管 理 材 料 安 装 维 护 保 险 利 润 不 含 建 安 劳 保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应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 经 评 标 小 组 审 核 严 重 不 平 衡 的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6.6.8 竞 标 人 的 竞 标 报 价 须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及 澄 清 答 疑 中 所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清 单顺 序 进 行 报 价 , 否 则 , 将 视 为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16.6.9 竞 标 人 在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竞 标 时 , 应 按 照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 竞 标 人对 自 己 所 填 写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负 责 。 如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与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无 法 一 一 对 应 , 该 清 单 项 目 作 废 , 该清 单 项 目 的 费 用 视 为 包 含 在 其 他 清 单 中 如 作 废 的 清 单 项 目 达 到 3 项 以 上 含 本 数 或 作 废 的清 单 项 目 造 价 累 计 超 过 单 位 工 程 竞 标 报 价 的 2% 含 本 数 , 视 为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内 容 , 作 废 标 处 理 。主 要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评 审 。 为 防 止 竞 标 人 采 用 不 平 衡 报 价 对 采 购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套 取设 计 变 更 ,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综 合 单 价 与 竞 标 人 对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18
比 较 , 竞 标 人 对 应 清 单 项 目 的 任 意 一 项 综 合 单 价 超 出 公 布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的 , 作 废标 处 理 。16.7 计 算 依 据 :16.7.1 本 工 程 竞 标 价 格 的 计 算 依 据 :A.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B.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GB50854GB50862-2013)C.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 D. 2015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E. 2017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部 分 F. 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人 工 材 料 配 合 比 机 械 台 班 基 期 价
G.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8 19号 文 关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5 5号 。H.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劳 动 保 险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桂 政 发 201242号 I.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和 停 止 增 收 100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桂 财 综 2008 78号 J.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检 验 试 验 费 和 检 验 试 验 配 合 费 计 取 方 式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09 7号 及 桂 建 标 201347号 K.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6 17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8 14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9 12号 其 中 材 料 价 格 按 原 承 包 人 成 交 价 执 行 , 没 有 的 按 施 工 时 段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按2022年 第 2期 百 色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中 的 那 坡 县 信 息 价 , 并 结 合 市 场 询 价 含 材 料 费 计 取 ,杂 运 费 采 购 与 保 管 费 计 取 , 那 坡 县 无 信 息 价 的 参 照 百 色 市 同 期 信 息 价 加 运 费 计 算 , 百 色 市 也无 信 息 价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根 据 市 场 询 价 协 商 确 定 后 ,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定 。16.7.2 本 工 程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规 范 计 算 , 做 为 不 可 竞 争 措 施 费 。16.7.3 竞 标 报 价 中 含 建 安 劳 保 费 。16.7.4 本 工 程 的 竞 标 报 价 不 准 使 用 报 价 调 整 函 竞 标 函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汇 总 表 一 致 ,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16.8 竞 标 货 币
竞 标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16.9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16.9.1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16.9.2竞 标 人 应 认 真 对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文 件 核 对 建 设 单 位 公 布 的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若 有 疑问 必 须 在 开 标 日 期 的 二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竞 标 人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进 行 核 实 。 如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工 程
19
招 标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正 的 , 将 在 开 标 日 期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公 布 修 正 后 的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16.9.3本 工 程 竞 谈 项 目 采 用 多 次 报 价 方 式 , 作 最 后 报 价 时 采 购 人 将 书 面 告 知 各 竞 标 人 , 竞标 人 的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变 动 , 则 必 须 以 整 份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格 式 编 制 提 交 如 报 价 不 变 的 ,可 不 必 再 次 提 交 , 竞 标 人 须 提 前 做 好 相 关 准 备 并 按 时 递 交 最 后 报 价 文 件 , 否 则 报 价 无 效 。17. 最 终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竞 标 人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18. 评 审 与 比 较18.1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竞 标 人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18.2 评 审 原 则 。 磋 商 小 组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任 何 与 评 审 有 关 的 内 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评 审 的 正 常 进 行 。
18.3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详 见 第 四 章 。19.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均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形 时 , 由 磋 商 小 组 现 场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 由 全 体 磋 商 小 组 投 票 表 决 , 以 得 票 率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专 家 的 意 见 为 准 。20. 特 别 说 明20.1 竞 标 人 竞 标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竞 标 人 竞标 所 使 用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 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20.2 竞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0.3 竞 标 人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竞 标 无 效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成 交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 竞 标 人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 条 之 规 定 双 倍 赔 偿 采 购 单 位 , 且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竞 标 人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20.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竞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竞 标 人 报 名 的 IP 地 址 一 致的 2 不 同 竞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竞 标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竞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
20.5 竞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竞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竞 标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2 竞 标 人 按 照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竞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0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竞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5 竞 标 人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竞 标 人 成 交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竞 标 人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竞 标 人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竞 标 人 与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竞 标 人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竞 标 人 成 交或 者 排 斥 其 他 竞 标 人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20.6 关 联 竞 标 人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竞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竞 标 人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货 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标 。21. 无 效 的 响 应 文 件21.1 响 应 文 件 或 最 终 报 价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将 会 在 评 标 中 按 照 无 效 竞 标 处 理 : 1 竞 标 人 所 提 供 材 料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具 备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资 格 2 竞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3 未 按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4 竞 标 人 未 就 项 目 需 求 及 磋 商 记 录 中 的 所 有 货 物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的 5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6 超 出 采 购 预 算 的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7 不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并 且 在 磋 商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无 法 说 明 和 补 充的 8 竞 标 人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核 对 , 或 应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材 料 原 件 与 其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9 竞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响 应 文 件 , 或 在 一 份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采 购 货 物 报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为 最 终 报 价 的 ,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竞 标 方 案的 除 外 10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11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22.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21
3 除 本 须 知 16.5.3 16.5.4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竞 标人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竞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23.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单 位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竞 标 人 , 并 将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和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原 因 报 送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五 确 定 成 交 竞 标 人 办 法 及 结 果 公 告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单 位 确 认 。 采 购 单 位 应 当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竞 标 人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则 确 定 成 交 竞 标 人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竞 标 人 。 采 购 单 位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竞 标 人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竞 标 人 为 成 交 竞 标 人 。2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竞 标 人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竞 标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竞标 人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竞 标 人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竞 标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六 履 约 保 证 金26.1履 约 保 证 金 :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
26.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人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约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26.3履 约 保 证 金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由 成 交 人 一 次 性 交 入 采 购 人 指 定 帐 户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交 纳 时 请 写 明 所 竞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 如 未 说 明 清 楚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人 自 负 。26.4 承 包 人 填 写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申 请 表 建 设 单 位 确 认 后 ,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采 购 人 如 数 退 还 不 计 利 息 。 如 成 交 人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对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履 约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情 况 赔 偿 。26.5 在 质 保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人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人 自 负 。
七 签 订 合 同27. 成 交 竞 标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单 位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8. 成 交 竞 标 人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本 项 目 确 定 成 交 竞 标 人 办 法 确 定 其 他 竞标 人 作 为 成 交 竞 标 人 并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成 交 竞
22
标 人 不 得 参 加 对 该 项 目 重 新 开 展 的 采 购 活 动 。八 适 用 法 律29.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一 切 活 动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九 其 它 内 容30. 代 理 服 务 费30.1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下 表 工 程 类 标 准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方 式 计 算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足人 民 币 8000元 的 , 按 人 民 币 8000元 收 取 :费 率中 标 金 额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计 算 方 法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1. 某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中 标 金 额 为 6000万 元 , 计 算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额 如 下 :100万 元 1.0%1 万 元 500-100 万 元 0.7%2.8万 元 1000-500 0.55%2.75万 元 5000-1000 0.35%14万 元 6000-5000 0.2%2万 元合 计 收 费 12.82.7514222.55 万 元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1.1竞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31.2竞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疑 。 具 体 计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23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竞 标 人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31.3质 疑 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书 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中 使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明 确 的 请 求 必 要 的 证 明材 料 ,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 答 复 和 处 理 。竞 标 人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竞 标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竞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竞 标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24
第二章评审办法和定标标准一 评 标 原 则(一 评 标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定 依 据 进 行 评 审 , 按 百 分 制打 分 。(二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二 评 标 方 法 计 分 办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价 格 分 : 50 分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40 分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10 分1 价 格 分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 基 准 价 竞 标 人 最 低 报 价某 竞 标 人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某 竞 标 人 评 标 报 价 金 额
50分评 分 因 素 与 权 重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条 款号 评 分因 素 评 分 因素 权 重分 值 各 评 分 因素 细 分 项 分 值
2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总 体 施 工组 织 布 置及 规 划 6 分 一 档 6分 评 审 标 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足 够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 措 施 具体 有 效 施 工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 规范 要 求 。二 档 4分 评 审 标 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一般 或 表 述 一 般 清 晰 或 措 施 基 本 符 合 或施 工 规 划 基 本 合 理 。三 档 2分 评 审 标 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不足 或 表 述 一 般 清 晰 或 措 施 基 本 符 合 或施 工 规 划 基 本 合 理 。主 要 工 程项 目 的 施工 方 案 方法 与 技 术措 施 6分 一 档 6 分 评 审 标 准 : 施 工 方 案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充 分 可 行 有 效 , 技 术 控制 措 施 有 力 合 理 可 行 。二 档 4分 评 审 标 准 : 施 工 方 案 方法 比 较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有 效 , 技 术 控 制措 施 合 理 。三 档 2 分 评 审 标 准 : 施 工 方 案 方 法 基 本 合 理 , 技 术 控 制 措 施 能 符 合要 求 。
25
工 期 保 证体 系 及 保证 措 施 6 分 一 档 6 分 评 审 标 准 : 工 期 安 排 科学 合 理 , 保 证 体 系 完 善 , 保 证 控 制 措施 有 力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二 档 4 分 评 审 标 准 : 工 期 安 排 比较 科 学 合 理 , 保 证 体 系 可 行 有 效 , 保证 措 施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三 档 2 分 评 审 标 准 : 工 期 安 排 不合 理 , 保 证 体 系 保 证 措 施 不 满 足 要求 , 无 工 期 具 体 承 诺 。工 程 质 量管 理 体 系及 保 证 措施 6 分 一 档 6 分 评 审 标 准 : 质 量 控 制 体系 健 全 ,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完 善 , 针 对 项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措 施 。二 档 4 分 评 审 标 准 : 质 量 控 制 体系 健 全 ,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比 较 合 理 , 针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较 好 的 保 证 措 施 。三 档 2 分 评 审 标 准 :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合 理 ,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基 本 满 足 要 求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的 保 证 措 施 不 满 足要 求 或 无 具 体 保 证 措 施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体 系及 保 证 措施 4 分 一 档 4分 评 审 标 准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体 系 健 全 , 安 全 事 故 控 制 得 力 ,针 对 项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措 施 承 诺 ,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安全 生 产 管 理 要 求 。二 档 2分 评 审 标 准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体 系 健 全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比 较 可行 具 体 的 保 证 措 施 , 基 本 满 足 竞 争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要 求 。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保 证 体 系及 保 证 措施 4 分 一 档 4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情 况 , 体 系 完 善 , 环 保 措 施 详 细 有 效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二 档 2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情 况 , 体 系 科 学 合 理 , 环 保 措 施 比 较合 理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文 明 施 工 文 物 保 护保 证 体 系及 保 证 措施 4分 一 档 4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情 况 , 体 系 完 善 , 保 证 措 施 详 细 有 效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二 档 2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情 况 , 体 系 科 学 合 理 , 保 证 措 施 比 较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26
项 目 风 险预 测 与 防范 , 事 故 应急 预 案 4分 一 档 4 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际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风 险 预 测 , 应 急 预案 科 学 合 理 详 细 有 效 。二 档 2 分 评 审 标 准 : 针 对 项 目 实际 提 出 比 较 合 理 的 风 险 预 测 , 应 急 预案 比 较 科 学 合 理 。3 项目管理
机构 2 10分 项 目 经 理任 职 资 格与 业 绩 5分 1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项 目 经 理 与 资 格审 查 合 格 通 过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注 册 建造 师 在 名 称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及 职称 等 方 面 一 致 , 且 具 备 二 级 及 以 上 注册 建 造 师 的 得 2分 。 此 项 满 分 2分 。 2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称的 得 1分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2分 。 3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 2019年 1月 1日 至 今 具 有 的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经 验的 , 每 个 得 1分 。 此 项 满 分 1分 。项 目 技 术负 责 人 任职 资 格 与业 绩 5分 1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 助 理 工 程师 得 2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得 3分 。 2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 2019年1月 1日 至 今 具 有 的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管 理经 验 的 得 2分 。 此 项 满 分 2分 。综 合 得 分 1 2 3磋 商 小 组 对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但 磋 商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磋 商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磋 商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分高 的 优 先 如 综 合 评 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分 也 相 等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确 定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交 候 选 竞 标 人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27
第三章合同格式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承 包 人 全 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工 程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 工 程 名 称 :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融 媒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装 修 部 分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附 件 。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具 体 以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一 致 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28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建 安 劳 保 费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3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4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5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有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有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7 图 纸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七 承 诺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29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平 孟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肆 份 , 承 包 人 执 贰 份 。
发 包 人 : 公 章 承 包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30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31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 .1 词 语 定 义
1 .1 .1 合 同1 .1 .1 .1 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1 本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专 用 条 款 通 用 条 款 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经图 审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 签 证 单 等 3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有 关 工 程的 洽 商 变 更 会 议 纪 要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其 他 文 件 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5 行 业 标准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1 .1 .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 .1 .2 .4 监 理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 .1 .2 .5 设 计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32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 .1 .3 工 程 和 设 备1 .1 .3 .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符 合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发 包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场地 。 1 .1 .3 .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执 行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1 .3 .1 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确 定 。1 .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现 行 的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1 .4 标 准 和 规 范1 .4 .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等 。1 .4 .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1 .4 .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特 殊 要 求 。1 .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果 有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如 果 有 4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5 图 纸 6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7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33
8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 0 5 0 -2 0 1 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建 设 工 程 工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5 8 5 4 5 0 8 6 2 -2 0 1 3 及 其 广 西 实 施 细 则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甲 乙 方 往 来 函 件 会 议 纪 要 备 忘 录 和 现 场 签 证 等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文 件 ,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1 .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 .6 .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合 同 生 效 后 7 天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三 套 ,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本 工 程 完 整 的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图 等 涉 及 工 程 施 工所 需 的 所 有 图 纸 。1 .6 .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4 条 。 1 总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组织 设 计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图 纸 会 审 后 15个 有 效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贰 份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提 交 发 包 人 驻 现 场 代 表 和 监 理 人 , 实 行 签 收 记 录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从 收 到 之 日 起 7个 有 效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确 认 。1 .6 .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执 行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7 联 络
1 .7 .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三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 .7 .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工 程 部 办 公 室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34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项 目 所 在 地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项 目 所 在 地 监 理 人 办 公 室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1 .1 0 交 通 运 输1 .1 0 .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10.1 执 行 。 发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办 理 临 时 用 地
和 占 道 许 可 , 开 工 前 确 保 通 往 施 工 现 场 的 公 共 道 路 畅 通 。1 .1 0 .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以 施 工 现 场 工 地 临 时 围 墙 为 界 , 围 墙 以 外 为 场 外 ,以 内 为 场 内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款 1.10.3 条 。1 .1 0 .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担 。1 .1 1 知 识 产 权
1 .1 1 .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复 制 使用 上 述 文 件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 .1 1 .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承 包 人 仅 有 著 作 权 中 的 署 名 权 ,承 包 人 可 因 实 施 工 程 的 运 行 调 试 维 修 改 造 等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未 经 过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上 述 文 件 内 容 。
35
1 .1 1 .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和 签 订 时 已 确 定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已 包 含 在 签 约 的 合 同价 中 。1 .1 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偏 差 时 ,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允 许 调 整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及 其 调 整 办 法 : 变 更 导 致 实 际 完 成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与 已 标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列 明 的 该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超 过 15%的 , 或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中 没 有 使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建 设 单 位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竞 标 时 成 交 价 除 以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浮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价 格 。 需 要变 更 的 工 程 或 新 增 工 程 , 由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对 变 更 理 由 和 变 更 内 容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业 主 ,由 业 主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意 见 后 方 可 实 施 。 变 更 造 价 累 计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价 中 建安 工 程 费 用 总 和 的 10%的 , 由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业 主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经 项 目 业 主 或 项 目 委 托后 , 经 建 设 单 位 集 体 研 究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报 相 关 部 门 后 方 可 实 施 。 项 目 变 更 后 总 投 资 超 过
概 算 批 复 的 , 必 须 报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调 整 概 算 方 可 实 施 。无 约 定 的 参 照 我 区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发 包 人2 .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36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主 持 该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 负责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 监 督 材 料 设 备 的 定 样 , 材 料 价 格 的 确 认 , 以 及 协 调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进度 变 更 工 程 量 存 在 的 相 关 问 题 。2.3发 包 人 的 义 务2.1.3 进 场 条 件 和 进 场 日 期承 包 人 的 进 场 条 件 : 三 通 一 平 完 成 ,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承 包 人 的 进 场 日 期 : 合 同 签 订 并 具 备 进 场 条 件 5天 内 。2.1.4 临 时 用 水 电 等 提 供 和 节 点 铺 设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类 别 取 费 单 价 : 费 用 按 照 当 地 标 准 价 格 计 费 。
2.1.10 由 发 包 人 履 行 的 其 它 义 务 :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7 天 , 办 理 三 通 一 平等 工 作 ,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 项 遗 留 问 题 。 2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5 天 内 , 随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批 复 一 起 配 套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 并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3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按 施 工 进 度 的 需 要 , 办 理 好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停 电 事 项 。 4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要 求 : 开 工 前 7 天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 发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 双 方 在 现 场 进 行 交 验 。 5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以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处 理 。2 .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 .4 .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开 工 前 完 成 三 通 一 平 水 通 电 通 道 路 通 及 场地 平 整 , 包 括 工 地 周 围 区 间 道 路 的 畅 通 , 满 足 承 包 人 施 工 所 需 的 施 工 材 料 加 工 仓 库 及 施 工人 员 现 场 居 住 临 时 搭 建 的 场 地 。2 .4 .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
37
2 .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无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无 。3. 承 包 人3 .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工 程 质 量 资 料 工 程 检 验 评 定 资料 竣 工 图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资 料 ,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交 资 料 。 工 程结 算 报 告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四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书 面 及 电 子 文 档 , 现 场 交 验 给 发 包 人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书 面 签 收 。 1 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待 定 。3 .2 项 目 经 理
3 .2 .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38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每 月 不 少 于 24天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取 消 成 交 资格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带 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当月 施 工 时 间 的 8 0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或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正 当 理 由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带 班 时间 少 于 当 月 施 工 时 间 8 0 %的 , 少 在 岗 带 班 一 天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 0 0 0 元 /日 人
民 币 。3 .2 .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承 诺 的人 员 一 致 , 并 在 开 工 日 期 前 到 任 。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竣 工 证 明 材 料 名 称 前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桂 建 管 2 0 1 3 1 7 号 和 桂 建 管 2 0 1 4 2 5号 文 除 外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视 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违 约 金 处 1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3 .2 .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因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不 称 职 , 发 包 人要 求 调 换 而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并 承 担 由 此 带 给 发 包 人 的 一 切 损 失 , 同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3 .3 .3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 发 包 人 认可 后 方 可 离 开 。3 .3 .4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及 其 承诺 的 其 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准 擅 自 更 换 ,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处 5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擅 自 更 换 专 职 安 全 员 处 5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擅 自 更 换 其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处 5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项 目 技 术 负责 人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5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未 经 发 包 人书 面 同 意 , 专 职 安 全 员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5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其 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2 0 0 0 元 /人 次 人民 币 。
39
3 .3 承 包 人 人 员3 .3 .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格 式 见 合 同 附 件 的 期 限 :开 工 前 七 天 。3 .5 分 包3 .5 .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本 项 目 禁 止 分 包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3 .5 .2 分 包 的 确 定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承 包 人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没 收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 个 人 承 包 工 程 , 包 括 本 人 单 位 及 外 单 位 人 员 承 包 , 发 包 人 不 承 认 其 个 人 拥 有 任 何 资 质 等 级及 营 业 许 可 资 格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几 个 人 联 合 承 包 工 程 , 就 地 组 织 暗 分 包 队 伍 , 不 具 备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机 械 能 力 , 被 发包 人 判 定 为 没 有 能 力 履 行 的 承 包 人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就 地 转 包 全 部 的 工 程 , 以 谋 取 高 额 转 让 费 管 理 费 的 承 包 人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有 部 分 分 包 现 象 其 中 包 括 冒 充 承 包 人 下 属 单 位 的 挂 勾 单 位 , 凭 口 头 协 议 参 与 施 工的 分 包 人 及 其 他 暗 分 包 个 体 户 , 一 经 发 现 核 实 , 发 包 人 将 采 取 驱 逐 该 暗 分 包 人 措 施 。 没 收 全 部 履约 保 证 金 。3 .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设 备 人 员 进 场 至 验 收 交 付使 用 前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保 修 , 无 其 它 特 殊 要 求 的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7 履 约 保 证 金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须 在 3 0 日 内
40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合 同 价 款 的 3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签 认 并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之 日 止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对 验 收 发 现 的 问 题 完 成 整 改 后 的 7 个 日 历 天 内 , 发 包 人 无 息 返 还 履 约 保证 金 的 5 0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完 成 施 工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手 续 后 ,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退 还 剩 余 履 约保 证 金 无 息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2 8 个 日 历 天 内 扣 减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和 其 他 应从 承 包 人 扣 回 的 款 项 后 ,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余 额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无 息 。承 包 人 在 成 交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规 定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存 入 帐 户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结 算 经 审 定 后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 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金 没 有 使 用 或 剩 余 的 金 额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4. 监 理 人4 .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4.1执 行 。4 .2 监 理 人 员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2和 4.3执 行 。
41
4 .4 商 定 或 确 定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 .4 执 行 。 1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是否 符 合 验 收 规 范 3 施 工 进 度 是 否 符 合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5 . 工 程 质 量5 .1 质 量 要 求
5 .1 .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无 要 求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5 .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 .3 .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工 程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1 2 小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验 收 的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单 最 好 是 印制 的 表 格 由 双 方 签 证 。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双 方 商 订 时 限内 修 改 后 按 上 述 循 序 重 新 验 收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2 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 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6 .1 .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安 全 生 产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管 理 条 例进 行 施 工 , 严 格 遵 守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标 准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6 .1 .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 若 发 生 伤 亡 或 损 失 的 , 全 部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生 活 设 施 及 施 工 场 应 自 费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4 执 行 。
42
6 .1 .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5 执 行 。6 .1 .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1 本 合 同 价 款 已 包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元 。 2 使 用 要 求 : 专 款 专 用 。 具 体 按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及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2 0 1 5 1 6 号 和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3 支 付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6执 行 。6 .3 环 境 保 护
因 施 工 需 要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经 过 城 市 道 路 的 施 工 车 辆 , 必 须 按 交 警 城 管 运 输 等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施 工 车 辆 造成 的 道 路 环 境 等 污 染 , 其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 工 期 和 进 度7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 .1 .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1 施 工 方 案 2 施 工 进 度计 划 和 保 证 措 施 3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4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5 合 同 当 事 人 约定 的 其 他 内 容 。7 .1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个 有 效 工 作 日 内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7个 有 效 工 作 日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7 .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 .2 .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43
7.2.2条 。7 .3 开 工7 .3 .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3.1执 行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3.1 执 行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在 开 工 前 办 理 完 毕 所 有 合 法 手 续 , 并 提 供 给发 包 人 证 件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一 套 。
7 .3 .2 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6 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 .4 测 量 放 线7 .4 .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发 包 人 应 在 最 迟 不 得 晚 于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面 资 料 。7 .5 工 期 延 误
7 .5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的 工 程 量 变 化 超 出 原 设 计5%以 上 的 部 分 , 对 超 出 部 分 工 期 可 以 顺 延 或 缩 减 , 发 生 时 现 场 办 理 工 期 签 证 7 .5 .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双 方 约 定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的 情 况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竣 工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赔 偿 费 每 天 赔 偿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万 分 之四 , 误 期 时 间 从 规 定 竣 工 日 期 起 直 到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天 数 扣 除 发 包 人 批 准 顺 延 的 工 期 。 发 包人 可 从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金 额 中 扣 除 此 项 费 用 或 要 求 承 包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 此 赔 偿 款 的
支 付 并 不 能 解 除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工 程 的 责 任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
44
7 .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6 条 。7 .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当 地 6级 以 上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2 暴 雨 级 以 上 的 持 续 3天 的 大 雨 3 5年 以 上 未 发 生 过 的 持 续 5天 的 高 温 天 气 7 .9 提 前 竣 工
7 .9 .2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增 加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8. 材 料 与 设 备8 .2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发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表 -2 1 中 明 确 的 材 料 工程 设 备 外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备 一 览 表 表 -2 2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8 .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 .4 .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 .6 样 品8 .6 .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主 要 材 料 涉及 品 种 款 式 颜 色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准 备 合 格 的 材 料 样 品 送 发 包 人 选 定 。
45
8 .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 .8 .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 承 包 人 运 入 施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的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清 单 见 合 同 附 件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用 地 含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 补 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临时 用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拆 除 等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
承 包 人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其 合 同 段 内 临 时 交 通 道 路 含 场 内 外 连 接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和 交 通设 施 的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 并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应 免 费 提 供 给 发 包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其 他 合 同 段 的 承包 人 使 用 , 如 共 同 使 用 的 路 基 损 坏 严 重 ,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将 负 责 通 知 有 关 承 包 人 共 同 出 资 修复 , 若 使 用 频 率 相 差 悬 殊 , 则 按 比 例 分 摊 。8 .8 .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地 的 , 应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承 包 人 。9. 试 验 与 检 验9 .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 .1 .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9.1条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9.1条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无 约 定 。9 .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发 生 时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9.4条 。
46
9 .5 检 验 费 用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令 第 1 4 1 号 以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桂 建 管 2 0 1 3 1 1 号 规 定 ,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的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 费 用 从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建 设 经 费 中 支 出 并 直 接 支 付 给 检 测 机 构 , 不 计 入 合 同 价 款内 。10. 变 更1 0 .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1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0.1条 , 超 出 10.1条 范 围 的 现 场 变 更 , 双方 商 定 , 现 场 办 理 签 证 。 2 工 程 联 系 单 设 计 变 更 等 工 程 量 及 费 用 签 证 的 结 算 方 式 同 合 同 专 用条 款 10.4和 12.1 条 约 定 , 结 算 时 并 入 总 造 价 。 3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设 计 等 有 关单 位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后 , 方 可 作 为 工 程 结 算 依 据 。1 0 .3 变 更 程 序10.3.1 政 府 及 国 有 投 资 项 目 :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签 证 , 按 各 市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 属 不 可 抗 力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等 造 成 变 更 的 , 按 特 事 特 办 原 则 予 以 办 理 。 建 设 单 位 在 实 施 项 目 过 程 中 , 若 发 生 单 价 变 动 , 由 发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承 包 人 及 其 他 相 关单 位 共 同 商 定 并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 当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情 况 发 生 后 ,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知 发 包 人 , 或 者 未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调 整 报 告 ,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和 调 整 的 金 额 , 并 书 面 通 知 承包 人 , 承 包 人 对 此 不 得 有 异 议 。1 0 .3 .2 非 国 有 投 资 项 目 : 待 定 。1 0 .4 变 更 估 价
1 0 .4 .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变 更 导 致 实 际 完 成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列 明
47
的 该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超 过 15%的 , 或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4.4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确 定 变更 工 作 的 单 价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中 没 有 使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建 设 单 位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竞 标 时 成 交 价 除 以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浮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价 格 。 需 要变 更 的 工 程 或 新 增 工 程 , 由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对 变 更 理 由 和 变 更 内 容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业 主 ,由 业 主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意 见 后 方 可 实 施 。 变 更 造 价 累 计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价 中 建安 工 程 费 用 总 和 的 10%的 , 由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业 主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经 项 目 业 主 或 项 目 委 托
后 , 经 建 设 单 位 集 体 研 究 ,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报 相 关 部 门 后 方 可 实 施 。 项 目 变 更 后 总 投 资 超 过概 算 批 复 的 , 必 须 报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调 整 概 算 方 可 实 施 。无 约 定 的 参 照 我 区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 0 .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 天 内 审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技 术 上 的 缺 陷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 送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 天 内审 批 完 毕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无 。1 0 .7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格 及 调 整 表 表 1 2 -2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表 1 2 -3 。
1 0 .7 .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1 0 .7 .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
48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无 。1 0 .8 暂 列 金 额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暂 列 金 额 是 指 发 包 人 为 可 能 发 生 工 程 变 更 而 暂 列 的金 额 , 包 括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清 单 有 误 引 起 的 工 程 数 量 增 加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设 计 变更 引 起 新 的 清 单 项 目 或 工 程 数 量 增 加 等 需 要 增 加 的 金 额 , 发 包 人 委 托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资 质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后 , 按 照 审 定 造 价 支 付 部 分 暂 列 金 。 暂 列 金 额 是 发 包 人 自 行 确 定 设 立 的 ,
承 包 人 无 权 使 用 此 笔 费 用 。 此 费 用 按 实 际 发 生 经 发 包 人 签 证 后 确 定 全 部 使 用 部 分 使 用 或 不 使 用 。暂 列 金 额 不 计 入 工 程 款 付 款 的 基 数 。 发 包 人 按 照 规 定 所 作 支 付 后 , 暂 列 金 额 如 有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11. 价 格 调 整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工 程 变 更 项 目 特 征 不 符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工 程 量 偏 差 引 起 的 调 整 计 日 工 引 起 的 调 整 。1 1 .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调 整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采 用 以 下 第 / 种 方 式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第 1 种 方 式 :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关 于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的 约 定 : / 第 2 种 方 式 : 采 用 造 价 信 息 进 行 价 格 调 整 。 1 允 许 调 整 的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基 期 价 格 风 险 系 数 投 标 报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提 供 主要 材 料 和 设 备 一 览 表 。 2 主 要 材 料 确 认 价 :按 施 工 期 间 百 色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中 的 那 坡 县 信 息 价 加 权 平 均 计 算 , 信 息 价 没 有 的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确 定 。 3 价 差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低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
49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或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材 料 单 价 涨 幅 以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预 算 书 中 载 明 材 料 单 价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载 明 的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等 于 基 准 价 格 的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材 料 单 价 涨 跌 幅 以 基 准 价 格 为 基 础 超 过 5%时 , 其 超 过 部 分 据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应 在 采 购 材 料 前 将 采 购 数 量 和 新 的 材 料 单 价 报 发 包 人 核 对 , 发 包 人 确 认 用 于 工 程 时 ,发 包 人 应 确 认 采 购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单 价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确 认 资 料 后 5天 内 不 予 答 复 的视 为 认 可 ,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依 据 。 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核 对 ,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材 料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 可 以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人 工 机 械 费 按 照 我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人 工 费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或 机 械 使 用 费 系 数 进 行 调 整 。第 3 种 方 式 : /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 2 .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本 工 程 采 用 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1 单 价 合 同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方 式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除 工 程 变 更 以 外 因 素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工 程 变 更 : 按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的 约 定 调 整 。 其 它 : 1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数 量 出 现 变 化 的 , 变 更 部 分 工 程 量 价 款 按 如下 方 式 确 定 :
1 原 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按 承 包 人 竞 标 时 的 成 交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 如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成 交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参 考 类 似 项 目 成 交 单 价 结 算 。 无 类 似 细 目 的 新 增 项 目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计 算 后 乘 以 成 交 下 浮 系 数 进 行 结 算 成 交 下 浮 系 数成 交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定 额 套 用 及 计 算 如 下 :A.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50
B.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范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GB50854GB50862-2013)C.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 D. 2015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配 套 费 用 定 额E. 2017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部 分 F. 2013年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人 工 材 料 配 合 比 机 械 台 班 基 期 价 G.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8 19号 文 关 于调 整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人 工 费 及 有 关 费 率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5 5号 。H.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劳 动 保 险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桂 政 发 201242号 I. 转 发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和 停 止 增 收 100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桂 财 综 2008 78号
J.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检 验 试 验 费 和 检 验 试 验 配 合 费 计 取 方 式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09 7号及 桂 建 标 201347号 K.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6 17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8 14号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桂建 标 2019 12号 其 中 材 料 价 格 按 原 承 包 人 成 交 价 执 行 , 没 有 的 按 施 工 时 段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按 2022年 第 2期 百 色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中 的 那 坡 县 信 息 价 , 并 结 合 市 场 询 价 含 材 料 费 计 取 , 杂 运 费 采 购 与 保 管 费 计 取 , 那 坡 县 无 信 息 价 的 参 照 百 色 市 同 期 信 息 价 加 运 费 计 算 , 百 色 市 也 无 信 息 价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根 据 市 场 询 价 协 商 确 定 后 ,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定 。
新 增 项 目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协 商 签 证 确 定 。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 。1 2 .2 预 付 款1 2 .2 .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无 工 程 预 付 款 。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无 。1 2 .2 .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约 定 。
51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无 约 定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 见 合 同 附 件 。1 2 .3 计 量1 2 .3 .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工 程 的 计 量 均 以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 0 5 0 0 2 0 1 3 和 及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GB5 0 8 5 4 5 0 8 6 2 2 0 1 3 及 其 广西 实 施 细 则 本 工 程 补 充 项 目 清 单 为 准 。
1 2 .3 .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每 月 2 5 日 前 。1 2 .3 .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1 )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工 程 量 , 不 能 作 为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履 行 其 责 任 依 据 , 实 际 施 工 中 发 生 的工 程 量 增 加 或 减 少 并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 工 程 结 算 以 完 成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为 准 。(2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合 同 通 过 计 量 来 核 实 确 定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和 价 款 。 当 工 程师 要 对 已 完 工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计 量 时 , 应 适 时 地 通 知 承 包 人 参 加 。1 2 .3 .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除 工 程 变 更 外 , 原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量 不 得 按 实 计 量 。 进 度 款 按支 付 分 解 表 支 付 ,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 2 .3 .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但 合 同 价 款 按 照 支付 分 解 表 进 行 支 付 。1 2 .3 .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协 商 解 决 。1 2 .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 2 .4 .1 付 款 周 期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工 程 款 原 则 上 按 月 支 付 , 合 同 内 进 度 款 支 付 限 额 为 经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共 同 审 定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 5 %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结 算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后 , 工 程 款 支 付 至 结算 总 价 的 9 7 %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 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无息 返 还 。
52
1 2 .4 .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1 2 .4 .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月 提 供 , 每 次 均 需 提 供 实 际 施 工 进 度 工 程 量 清 单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 2 .4 .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2.4.4 条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4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或 临 时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签 发后 14 天 内 完 成 支 付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无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1 2 .4 .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2 .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4.6 执 行 。3 .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总 价 项 目 不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方 式 计 算 ,而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 0 5 0 0 -2 0 1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 3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 3 .1 .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2 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 8 小 时 。1 3 .2 竣 工 验 收1 3 .2 .1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3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或 )城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最 终 通 过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53
部 门 和 (或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审 批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四 份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竣 工 验 收 正 式 通 过 后 5 天 工 程 造 价 在 5 0 0 万 元 以 下 含 5 0 0 万 元 1 0 天 工 程 造 价 在 5 0 0 万 元 至 1 0 0 0 万 元 之 间 含 1 0 0 0 万 元 1 5 天 工 程 造 价 在 1 0 0 0 万 元 以 上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数 量 分 别 为 2 套 4 套 6 套 。1 3 .2 .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2.2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1 3 .2 .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应 当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工程 的 移 交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逾 期 接 受 一 天 ,应 以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基 数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逾 期 移 交 一 天 , 应 以 签 约 合 同 价 为基 数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1 3 .3 工 程 试 车
1 3 .3 .1 试 车 程 序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试 车 内 容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相 一 致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 3 .3 .3 投 料 试 车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3.3.3条 。1 3 .6 竣 工 退 场
1 3 .6 .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自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 日 内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
54
14. 竣 工 结 算1 4 .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监 理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1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格 2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3 应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4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1 4 .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金 额 发 包 人 审 查 时 间1 5 0 0 万 元 以 下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 0 工 作日2 5 0 0 万 元 -2 0 0 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3 0 工 作日3 2 0 0 0 万 元 -5 0 0 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4 5 工 作日
4 5 0 0 0 万 元 以 上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6 0 工 作日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因 政 策 原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或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书 报 送 评 审 中 心评 审 影 响 发 包 人 审 批 时 间 的 , 不 受 以 上 约 定 时 间 限 制 。 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结 算 资 料 不 完 整 而 需 要 补充 或 承 包 人 不 按 时 对 账 等 耽 误 时 间 的 , 发 包 人 审 批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超 过 最 终 审 定 造 价 的 6%时 , 则 超 出 6% 含 本 数 以 上 部 分 的 审 核费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从 承 包 人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4.2执 行 。
55
1 4 .4 最 终 结 清1 4 .4 .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肆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缺 陷 期 满 后 。1 4 .4 .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4.2条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4.2条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 5 .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4个 月 。1 5 .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是 。 在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前 ,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合 同 条款 第 3.7条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不 得 同 时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1 5 .3 .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2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 待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无 息 返还 3 其 他 方 式 : 。1 5 .3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56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返 还 的 时 间 及 金 额 :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满 两年 后 的 14 天 内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回 给 承 包 人 无 利 息 。 但 并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的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1 5 .4 保 修1 5 .4 .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工 程 保 修 书 具 体 内 容 见 合 同 附 件 。1 5 .4 .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24小 时 内 到 达 。16. 违 约1 6 .1 发 包 人 违 约1 6 .1 .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 6 .1 .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应 顺 延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 0 .1 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同 时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相应 部 位 工 程 施 工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
57
7 其 他 : 无 。1 6 .1 .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 6 .1 .1 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 8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 6 .2 承 包 人 违 约1 6 .2 .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的 。 2 经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最 终 鉴 定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等 级 ,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3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建 设 工 程 在 使 用 期 限 内 造 成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1 6 .2 .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承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 6 .2 .1 2 3 条 内 容 完 成 的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返 工 处理 , 修 复 至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并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返 工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按 项 目 工 程 或 该 分 项 工 程 1 0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违 约 金 。 2 承 包 人 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 6 .2 .1 6 条 情 形 的 , 或 经 监 理 人 检 验 认 为 修 复 质 量 不 合格 而 承 包 人 拒 绝 再 进 行 修 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承 包 人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同 时 , 发 包 人 聘 请 第 三
方 进 行 修 补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3 承 包 人 有 本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3 .2 3 .3 条 违 约 责 任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金 额 均 在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计 量 支 付 款 内 扣 除 。 监 理 人 预 先 下 发 含 有 罚 款 意 向 的 指 令 ,如 承 包 人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 则 在 指 令 下 达 后 十 五 天 下 发 罚 款 通 知 书 不 再 陈 述 罚 款 理 由 。发 包 人 从 承 包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违 约 金 的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从 最 后 一 次 计 量 支 付时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补 足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对 此 无 异 议 。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期 内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程 且 质 量 经 验 收 合 格 ,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十 五 天 内 可 申 请 返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罚 款 , 返 还金 额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 发 包 人 书 面 批 准 。 罚 款 金 额 返 还 时 为 无 息 返 还 , 不 包 括 银 行 利 息 。1 6 .2 .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1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开 工 通 知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场 组 织 施 工 或 不 按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商 定 的 进
58
度 计 划 有 效 地 开 展 施 工 准 备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2 )承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 .5 条 规 定 私 自 将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任 何 权 利 转 让 给其 他 人 , 或 私 自 将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的 (3 )未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私 自 将 已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进 入 工 地 的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备 临 时 工 程 或 材 料 撤 离 工 地 的 (4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拒 绝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 而 又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赶 上进 度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5 )承 包 人 否 认 合 同 有 效 或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义 务 , 或 由 于 法 律 财 务 等 原 因 导 致 承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的
(6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承 包 人 无 法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进 场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认可 的 全 部 人 员 和 机 械 的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承 包 人 拒 绝 返 工 或 返 工 后 仍 达 不到 质 量 要 求 的 。17. 不 可 抗 力1 7 .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1 当 地 6级 以 上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2 暴 雨 级 以 上 的 持 续 3天 的 大 雨 3 5年 以 上 未 发 生 过 的 持 续 5天 的 高 温 天 气 1 7 .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且 满 足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的 ,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合 同解 除 约 定 ,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同 意 可 解 除 合 同 的 , 双 方 可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2 8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
59
18. 保 险1 8 .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必 须 为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等 人 员 办 理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承 包 人 不 购 买 的 , 发 生 事 故 时 由 乙 方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1 8 .3 其 他 保 险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 。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 8 .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8.7执 行 。20. 争 议 解 决2 0 .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不 同 意 。2 0 .3 .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2 0 .3 .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20.3.2执 行 。2 0 .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2 ) 种 方 式 解 决 :
60
1 提 请 那 坡 县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合 同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2 向 那 坡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1. 补 充 条 款2 1 .1 凡 进 入 本 工 程 工 作 的 妇 女 应 持 有 计 生 证 否 则 不 准 安 排 工 作 ,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附件协 议 书 附 件 :附 件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附 件 4: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附 件 5: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6: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7: 分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8: 履 约 担 保 格 式附 件 9: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
附 件 10: 支 付 担 保 格 式附 件 11: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61
附 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 位 工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平 方 米 ) 结 构 形 式 层 数 生 产 能 力 设 备 安 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日 期 竣 工日 期
62
附 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质 量等 级 供 应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 注
63
附 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工 程 全 称 签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统 ,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期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渗 为 5 年
64
3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2 年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通 过 竣 工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无 息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之 日 起 24 小 时 内 派 人 保 修 。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承 包 人 同 意 保 修 费 用 从 质 量 保 证 金 内 扣除 , 如 果 实 际 维 修 费 用 超 出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额 度 , 承 包 人 还 需 赔 偿 超出 部 分 的 维 修 金 额 。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65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在 合 理 使用 期 限 内 造 成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保修费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质 量 保证 金 中 扣 留 用 于 质 量 保 修 的 各 项 支 出 。2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比 例 :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3% 。3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66
附 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 件 名 称 套 数 费 用 元 质 量 移 交 时 间 责 任 人
67
附 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 号 机 械 或 设备 名 称 规 格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年 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 产能 力 备 注
68
附 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69
附 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70
附 件 8:履约担保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就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我 方 愿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71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附 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 包 人 名 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金 额 向 你 方 提 交 一 份 预 付款 担 保 , 即 有 权 得 到 你 方 支 付 相 等 金 额 的 预 付 款 。 我 方 愿 意 就 你 方
72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预 付 款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 至 你 方 签 发 的 进度 款 支 付 证 书 说 明 已 完 全 扣 清 止 。3.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而 要 求 收回 预 付 款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但 本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 在 任 何 时 候 不 应 超 过 预 付 款 金 额 减 去 你 方 按合 同 约 定 在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中 扣 除 的 金 额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保 函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73
年 月 日
74
附 件 10:支付担保 承 包 人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承 包 人 已 经 与 发 包 人 名 称 以下 称 发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工 程名 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应 发 包 人 的 申 请 ,我 方 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2. 本 保 函 所 称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是 指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合 同 价 款 。3. 我 方 保 证 的 金 额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的 %, 数 额 最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程 款 支 付 完 毕 之 日 后 日 内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工 程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是 代 为 支 付 。 发 包 人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代 为 支 付 。
75
四代偿的安排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 应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及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主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求 索 赔 的 金 额 ,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2. 在 出 现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因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 发 包 人 拒 绝 向 你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情 形 时 ,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代 为 支 付 的 ,需 提 供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质 量 说 明 材料 。 3.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后 天 内无 条 件 支 付 。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 在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 你 方 未 书 面 向 我 方 主 张 保 证 责任 的 ,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2. 发 包 人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工 程 款 的 全 部 支 付 义 务 的 , 自 本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金 额 达 到 本 保函 保 证 金 额 时 ,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之日 起 , 保 证 责 任 即 解 除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解 除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他 情形 的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解 除 。
5. 我 方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后 , 你 方 应 自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之 日 起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本 保 函 原 件 返 还 我 方 。六免责条款
76
1. 因 你 方 违 约 致 使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任 。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 免 除 发 包人 部 分 或 全 部 义 务 的 , 我 方 亦 免 除 其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 如 加 重 发 包 人 责 任 致 使 我方 保 证 责 任 加 重 的 , 需 征 得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我 方 不 再 承 担 因 此而 加 重 部 分 的 保 证 责 任 , 但 主 合 同 第 10 条 变 更 约 定 的 变 更 不受 本 款 限 制 。4.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任 。
七争议解决因 本 保 函 或 本 保 函 相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之 日 起 生 效 。
担 保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77
传 真 : 年 月 日
78
附 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79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80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 号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小 计 :
81
第二卷技术规范第四章技术规范一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的 现 场 条 件 : 一 现 场 自 然 条 件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二 现 场 施 工 条 件符 合 施 工 要 求 。二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的 技 术 规 范 采 用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定 , 工 程建 设 性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同 时 也 要 严 格 执 行 各 专 业 相 关 的 现 行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82
第三卷响应文件格式
83
封 面 格 式 工 程响 应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本
项 目 编 号 :竞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84
目 录 1 诚 信 声 明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2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委托 代 理 时 必 须 提 供 , 并 加 盖 公 章 3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必 须 提 供 4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5 有 效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6 拟 投 入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7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8 磋 商 保 证 金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9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0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本 公 司 的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公 司 为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的 社 保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2022年 6 或 7 月 份 )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1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竞 标 人 任 意 1 个 月 (新 成 立 单 位 请 按 实 际 提 供 的 依 法 纳 税 的依 法 缴 纳 税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2 竞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1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人 信 用 报 告 竞 标 人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不 超 过 一 年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13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 由 竞 标 人 出 具 的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14 竞 标 人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1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或 竞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 加 盖 公 章
85
一 诚 信 声 明本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郑 重 声 明 , 本 企 业参 加 工 程 标 活 动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资 料 填 写 数 据 及 所 包 含 的 附 件 资 料 内 容 是 真 实的 合 法 的 有 效 的 , 同 样 我 在 此 所 作 的 声 明 也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 并 愿 意 对 在 竞 标 过程 中 有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结 果 承 担 责 任 。本 企 业 提 交 的 所 有 竞 标 资 料 如 有 不 实 , 愿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给 予 的 处 罚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年 月 日
86
二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姓 名 系 竞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 名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本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法 定 代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我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我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期 限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附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代 理 人 : 签 名 或 签 名 并 盖 章 性 别 :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竞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签 名 并 盖 章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能 亲 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而 由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加 的 , 还 应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2 当 竞 标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以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盖 章代 替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时 , 本 委 托 书 必 须 加 盖 相 应 的印 章 。
87
三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加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竞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竞 标 人 :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应 提 交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88
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五 有 效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六 拟 投 入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89
七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书 加 盖 公 章 致 :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作 为 参 与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的 投 标 方 , 根 据 国 家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规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招 标 人 承 诺 :1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在 成 交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保 障 农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规 定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并 按 要 求 比 例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帐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本 工 程 提 供 劳 动 的 农 民 工 被 拖 欠 的 工 资 。 按 照 与
农 民 工 依 法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和 具 体 支 付 日 期 支 付 工 资 , 保 证 每 月 至 少 向 农 民 工 足 额 支 付 一次 工 资 。2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费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文 附 件 一 规 定 执 行 的 情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3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按 规 定 使 用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4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竹 脚 手架 的 通 知 桂 建 管 字 2003 40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使 用 竹 脚 手 架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出 现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5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建 办 质 201831 号 的 规 定 , 强 化 对 深 基 坑 高 切 坡 高 大 模 板 人 工 挖 孔 桩 起 重 吊 装 临 时 活 动 板 房 等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编 制 论 证 审 批 实 施 检 测 的 风 险 管 理 。
竞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90
八 磋 商 保 证 金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九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十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本 公 司 的 在 职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公 司 为 拟 投 入 本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的 社 保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2022 年 6 或 7 月 份 )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提 供 )十 一 竞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年 内 竞 标 人 任 意 1 个 月 (新 成 立 单 位 请 按 实 际 提 供 的 依
法 纳 税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费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十 二 竞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1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明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竞 标 人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加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
十 三 无 在 建 项 目 承 诺 书 : 由 竞 标 人 出 具 的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无 在 建 项 目 承诺 书 加 盖 公 章 格 式 自 拟
91
十 四 竞 标 人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提 供 竞 标 人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码 备 注12
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际 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3.竞 标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竞 标 人 盖 章 : 年 月 日
92
竞 标 人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竞 标 人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竞 标 人 盖 章 :年 月 日
93
十 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或 竞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竞 标 资 料 。
94
封 面 格 式 工 程响 应 文 件
商 务 标 本 项 目 编 号 :竞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95
目 录一 竞 标 函 二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96
一 竞 标 函致 : 采 购 单 位 名 称 1 根 据 你 方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为 的工 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竞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工程 建 设 标 准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 币 种 大 写 金 额 单 位 小写 磋 商 报 价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款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条 件 要 求 承包 上 述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如 有 时 及 有 关 附 件 。
3 我 方 承 认 竞 标 函 附 录 是 我 方 竞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4 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日 历 天 内 完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工 程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5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申 请 人 竞 标 须 知 第 15条 规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 间 内 如 果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6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成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 我 方 将 与 本 竞 标 函 一 起 , 提 交 元 人 民 币 作 为 竞 标 担 保 。竞 标 人 :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97
二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竞 标 人 应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逐 项 填 报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工 程量 清 单 说 明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
98
封 面 格 式 工 程响 应 文 件
技 术 标 本 项 目 编 号 :竞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99
目录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00
一施工组织设计1 竞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施 工 方 法 拟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情 况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同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减 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污 染 地 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一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附 表 二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附 表 三 劳 动 力 计 划 表附 表 四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工 部 位 备 注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序 号 仪 器 设 备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 使 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101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单 位 : 人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1. 竞 标 人 应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说 明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期 。 成 交 的 竞 标 人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 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
102
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岗 位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承 担 完 工 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备注:附以上各岗位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竞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
103
2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简 历 表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建 造 师 注 册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备注:
1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已完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有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竞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
104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备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资格证和已完工程中标通知书如有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竞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
第 四 卷 施 工 图 纸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另 册 发 放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边防检查站 升级改造 出入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