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美丽海湾可视化监管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美丽海湾可视化监管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美丽海湾可视化监管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FJJF[GK]*******_1_913*****315******A_4935)
一、合同编号:[3500]FJJF[GK]*******_1_913*****315******A_4935
二、合同名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美丽海湾可视化监管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0]FJJF[GK]*******_1_913*****315******A_4935)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FJJF[GK]*******
四、项目名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美丽海湾可视化监管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浦路6号(原福峡路西侧)海悦城(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2#楼)1层01商务办公
联系方式:0591-********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brand}} | {{:map.num}}({{:map.unit}}) | {{:map.price}} | {{:map.totalMoney}} | {{if map.ifimport=="Y"}}进口{{else}}国内{{/if}} | {{:map.model}} | {{:map.productProperty}} |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 - 海洋水域污染治理服务 | 海洋水域污染治理服务 | 本次采购的服务为海漂垃圾视频监控服务,根据《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在我省沿海选定50个重点岸段,覆盖沿海六市一区主要养殖区、江河入海口和海湾海岛,开展重点岸段视频监控建设。在重点岸段提供无人机选点勘察服务并布设视频监视设备,对沿岸海域实施全景监测。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及时准确识别海漂垃圾并进行分析研判,实现海漂垃圾物污染识别、预警、预报等功能,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智能化、可视化研判手段,服务期3年。项目报价包含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的人工费、成本费、交通费、相关税费、不可预见费用及其它一切支出等)等直至项目成果经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的所有相关费用。具体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 | 严格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 1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标准执行 | ******* |
工程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map.catalogueCode}} | {{:map.catalogueNo}} - {{:map.catalogueName}} | {{:map.detailProjectName}} | {{:map.worksRange}} | {{:map.serviceDate}} | {{:map.pm}} | {{:map.certificateInfo}} | {{:map.totalMoney}} |
合同总金额:¥2,638,000.00
履约期限:(1)合同签订后150天内乙方完成重点岸段的视频监控系统搭建、后台相关智能服务软件开发应用、无人机配置、平台对接与手机客户端对接等任务,通过项目初验并正式开通交付甲方使用;(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提供3年的海洋水域污染治理服务;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08-22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联系人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懿为甲方联系人,乙方指定吴忠清为乙方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负责双方及协作方的交流协调。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未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系人事项,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5.5.2通知及送达 15.5.2.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上所留通讯地址、为甲乙双方书面函件的送达地址。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双方因纠纷发生诉讼期间,双方关于本协议的相关通知、法院寄送的全部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发出。 15.5.2.2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因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书面函件、诉讼文书、通知、材料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书面函件、文书、通知、材料等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5.3保密要求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及工作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本合同标的实施过程和实施后形成的各类基础资料和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和对外传播。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乙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甲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甲方主动公开该等信息为止。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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