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合同公告

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合同公告

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8月25日

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XN2022YBZL-01

发包人: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承包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816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3 第三节 通用合同条款 ..................................21第四节 安全生产责任书.................................23第五节 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25

第六节 中标通知书.....................................29


第一节 合 同 协 议 书

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愿意承担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的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壹角伍分(¥******.15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李雪垠,身份证号码:430*****821*******

现场负责人:伍峰,身份证号码:430*****870*******

5.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在施工承包期间,承包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新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计划工期为15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方肆份,承包方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承包人工程结算支付账户(该账户是承包人企业的基本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 号:430*****065*********

发包人: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承包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盖单位章)

备案经办人:

(签字)

二零二二年  月  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1.1.2.3 承包人:湖南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4 现场负责人:伍峰,身份证号码:430*****870*******
1.1.2.5 分包人:无。
1.1.2.6 监理人:无。
1.1.4 日期
1.1.4.3 工期:15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安全生产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3 监理人
3.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3.1、3.1.1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
本合同工程不设置监理人。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发包人的指令,按时向发包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1.10.8承包人应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施工日志中如实记录每天出勤的施工人员数量,在每月底将农民工的人数、姓名、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领取等详细情况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或其现场管理机构),发包人有调查核实的权利。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作为不良记录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五千元人民币)
4.1.10.9 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协调和处理与当地政府、当地各部门、当地居民以及其他各方的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10.10 承包人应了解当地对环保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应注意的环保因素,承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也不得由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要求。
4.2履约担保(修改)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包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的5%(取整数叁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其中30%保证金由发包人转存入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资户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70%部分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退回(不计息);30%部分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按4.8.7条款执行
4.3分包
4.3.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4.3.1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让和分包,如发现转让和分包,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4.4 联合体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将通用合同条款4.6.1条“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现场负责人的,应按照5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变更需在发包人书面批准并报新宁县水利局处备案后实施,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3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2万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承包人承诺同意发包人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划30%到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于项目验收通过后按4.1.10.8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若无拖欠,发包人将在收到报告后出具证明,由新宁县劳动监察大队审核后全额(不计息)返还该笔款项。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发包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5.1.1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5.1.2删除通用合同条款5.1.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设备的采购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前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本合同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7.3 场外交通(补充)
7.3.3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修改)
8.1 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8.3基准资料错误责任(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及时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 无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驻地建设整齐、规范、统一,区域内清洁卫生、秩序井然;各类上墙图表清晰美观;对拌和场设置专门的宣传栏。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
(3)施工实行秩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配合协调;施工人员现场施工时应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牌且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施工便道平整、不积水,施工便道避免在重要构造物施工场地内穿行。
(5)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1万元/处的罚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删除通用条款11.4全文,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发包人不负责因异常恶劣气候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并且在施工期间,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工的,同样视为工期违约,须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天,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发包人认定的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发包人认定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100%。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中预算为依据,如预算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中预算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建筑工程执行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130号文印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执行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130号文印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安装工程执行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130号文印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送评审机构评审,最终单价以评审结论为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 暂列金额
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6.1以下列条文代替: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 计量与支付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5)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
17.5竣工(完工)结算
本合同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删除本条全文,代之以下列条款: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本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造价审计。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后28天内,申请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合同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承包人提交进行造价审计的资料应经发包人审核并签署同意提交审计的意见。
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审计结论存在争议,可按第24条的约定处理;若双方对造价审计结论均已签字认可,则造价审计结论即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
(2)承包人应在竣工(完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6份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经审计的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出具经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除17.3.3(5)目规定的情况外,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3)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为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3)本款补充:本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所有项目实行单价承包。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所有项目实行总价承包,总价承包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予以全额支付。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工程项目的实施或决定部分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由此造成的工程项目结算总价的变化,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工程完工结算总价小于中标总价,发包人不予补偿。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验收条件为: 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后56天内,验收程序为: 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发包人通知。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通知。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通知。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无 ;费用承担: 无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 365天 。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365天 。
保修范围:永久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标内容: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合同总价的0.4%;缺陷责任期满
该费用已包含在合理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修改为:
(1)发包人负责保险的种类:无
(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自己决定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监理机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负责赔偿。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决定 。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7)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8)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3天(日历天)以上。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3天(日历天)以上。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3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3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全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第一卷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在新宁县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协议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零二二年  月  日


第五节 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崀山镇盆溪河(段)样板治理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新宁县崀山镇窑市村

发包人(甲方):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水利工程廉政建设,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湖南省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甲乙双方必须接受上级纪委和水利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所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索要、肢解、分包工程,也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以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为甲方或有关领导谋取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由甲方主管部门或上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同时要接受水利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并不得参与新宁县水利部门今后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方肆份,承包方份。

发包人:新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承包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二零二二年  月  日

第六节中标通知书(见附件)
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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