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购〔2022〕7号)
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购〔2022〕7号)
一、项目编号:安文招标采购-2022-6 | ||||
二、项目名称: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栋3号楼307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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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1:供货时间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有关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同时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设置过于苛刻,分值比例畸高,为特定供应商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拉开得分差距,为其设置中标有利条款,方便与其串通投标,从而内定采购结果,以达到特定供应商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将根据供应商售后服务维修机构的综合实力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在中标前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倾向本地投标人、排斥外来投标人,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同时有关证明材料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5:关于类似项目销售业绩的评审标准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调查事实:采购人文峰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豫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150万元(人民币),2022年8月5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2022年8月12日,代理机构在上述网站发布了变更公告。。2022年8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8月22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关于“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项目安文招标采购-2022-6”质疑函的复函》。2022年8月27日,投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在8月29日收到投诉书一幅正本和两幅副本,本机关在审查后进行了受理,同日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于8月29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日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并通过随机方式聘请专家于8月29日下午进行评审论证,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投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跟分值完全相对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被投诉人在标书中设定的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招标文件在售后服务机构评分标准上并未有“本地”限制,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投诉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五: 投诉事项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或者安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 | ||||
2022年8月29日 |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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