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县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县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长县人社函〔2022〕15号

关于做好全县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技术对“互联网+人社” 的支撑,有效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和 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打造“星沙安薪”品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县推广覆盖,现就做好长沙县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的重要意义

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行和员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效

率,降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各种问题,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可促进各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助力企业加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推进纸质劳动合同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降低劳资关系隐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网签电子劳动合同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可为用人单位提供从发起签约、签署、保存到快速查阅、调用和管理的全流程服务,并满足用人单位不同签约场景的需求,是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提升人力社保服务水平的创新举措,是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数字化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稳妥有序推进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应用推广,努力实现我县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强网签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培训与应用推广

电子劳动合同是长沙县劳动关系领域信息化的重要突破。各镇街、各单位要围绕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具有的网签管理、汇聚共享和应用分析等特点和优势,研究部署推进方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充分利用宣传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确保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镇(街)和用人单位的层层培训,熟悉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使用和操作指南,确保用人单位应知应会,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正确使用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开展和督促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工作,做到应签尽签。

为加强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培训与应用推广,将同步开展“智慧星用工劳动保障公益行动”活动。活动目标紧扣我县产业发展,帮助在劳动用工方面响应我县数字化政府要求,帮助企业实现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以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主要技术手段,助力政府监管部门实时动态监管,全盘掌握企业用工信息、农民工合同情况,帮助政府统筹决策和精准施政,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加强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指引及第一阶段考核指标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用工实际,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并就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各镇(街)、社区要加强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场景应用以及操作方法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深入研究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问题和经验,并及时向县人社局反馈情况。

为稳妥有序推进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应用推广,电子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分阶段完成,县直单位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各镇(街)应用推广网签电子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进行不定期通报,针对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推广方式,积极督促网签电子劳动合同落地。第一阶段至2022年底,各镇(街)的电子合同签署率需达到70%,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加快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的挖掘和系统建设

各镇(街)在向用人单位宣传推广应用网签电子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收集需要办事对象提供劳动合同的事项名称,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不断完善网签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场景,给予辖区企事业单位更加便利的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根据业务需求加快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的系统建设,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电子化管理,实现与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参保管理、待遇享受等业务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人社服务水平。

长沙县人社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网址:

http://www.ylxtec.com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8月11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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