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红生态管理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及要求,我县对以县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76件,废止16件,宣布失效8件,修改5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的修改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在部门网站和县政府网站上重新公布。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及具体修改内容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一、继续有效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1 | 关于印发《南丰县土石方平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19〕147号 | 重点办 |
2 | 南丰县“财园信贷通”融资 | 丰府字 〔2021〕36号 | 工业园区 |
3 | 关于印发《南丰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21〕99号 | 残联 |
4 | 关于印发《南丰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97号 | 市管局 |
5 | 关于批转《南丰县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工作方案》通知 | 丰府办字〔2016〕131号 | 市管局 |
6 |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丰府字 〔2019〕7号 | 市管局 |
7 |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小摊贩备案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19〕4号 | 市管局 |
8 | 关于印发《南丰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21〕132号 | 商务局 |
9 | 关于印发《南丰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21〕2号 | 应急管理局 |
10 | 关于印发《南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21〕4号 | 应急管理局 |
11 | 关于印发《南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21〕39号 | 应急管理局 |
12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宿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17〕141号 | 文广新旅局 |
13 | 关于印发《南丰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 〔2019〕148号 | 文广新旅局 |
14 | 关于印发《关于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 丰府字 〔2021〕113号 | 统计局 |
15 | 关于批转《南丰县产业扶贫直补到户补偿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00号 | 乡村振兴局 |
16 | 关于印发《南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86号 | 乡村振兴局 |
17 | 关于批复《南丰县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69号 | 民政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18 |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6〕110号 | 民政局 |
19 | 关于批转《南丰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61号 | 民政局 |
20 | 关于印发《南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33号 | 民政局 |
21 | 关于批转《南丰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41号 | 民政局 |
22 | 关于印发《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2号 | 民政局 |
23 |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99号 | 民政局 |
24 | 《关于印发南丰县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丰府字 〔2021〕11号 | 教体局 |
25 | 关于印发南丰县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发 〔2015〕8号 | 教体局 |
26 | 关于印发《南丰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59号 | 教体局 |
27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58号 | 教体局 |
28 | 关于批转《南丰县加强家校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44号 | 教体局 |
29 | 关于印发《南丰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170号 | 气象局 |
30 | 关于印发《南丰县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6号 | 中小企业局 |
31 | 关于制定《南丰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5〕62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32 | 《关于印发南丰县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3〕138号 | 金融服务中心 |
33 | 《关于批转<南丰县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丰府字 〔2015〕78号 | 人民银行 |
34 | 关于印发《南丰县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62号 | 人民银行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35 | 关于印发《南丰县2021--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18号 | 林业局 |
36 |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封山育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25号 | 林业局 |
37 | 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丰府字 〔2015〕106号 | 生态环境局 |
38 | 关于要求印发《南丰县秸秆禁烧奖罚考核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26号 | 生态环境局 |
39 | 关于《南丰县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批复 | 丰府字 〔2020〕162号 | 生态环境局 |
40 | 关于批转《南丰县抚河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26号 | 农业农村局 |
41 | 关于批转《2021-2023年南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98号 | 农业农村局 |
42 | 关于批转《南丰县2021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41号 | 农业农村局 |
43 | 关于批转执行《南丰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14号 | 农业农村局 |
44 | 关于印发《南丰县镇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50号 | 农业农村局 |
45 | 《南丰县柑桔苗木管理办法》 | 丰府办字〔2020〕41号 | 农业农村局 |
46 | 关于印发《南丰县蜜桔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132号 | 蜜桔产业发展中心 |
47 | 《南丰县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 丰府办字〔2020〕4号 | 水利局 |
48 | 《南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丰府办字〔2020〕65号 | 水利局 |
49 | 关于批转《南丰县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68号 | 水利局 |
50 | 《关于申请印发<南丰县山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6〕78号 | 水利局 |
51 | 关于印发《南丰县水库退出承包养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22号 | 水利局 |
52 | 关于批转《南丰县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35号 | 水利局 |
53 | 关于印发《南丰县政府工程绿化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148号 | 城管局 |
54 | 关于印发《南丰县城区景观苗木移植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丰府办发〔2018〕14号 | 城管局 |
55 | 关于批转《南丰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 〔2017〕140号 | 城管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56 | 关于批转实行《南丰县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字 〔2017〕2号 | 城管局 |
57 | 关于批转《南丰县城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字 〔2017〕153号 | 城管局 |
58 | 关于印发《南丰县粮食保供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21〕110号 | 发改委 |
59 | 关于印发《南丰县资产评估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含领导小组) | 丰府办字〔2020〕109号 | 发改委 |
60 | 《关于印发南丰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7〕144号 | 发改委 |
61 | 南丰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 丰府办字〔2021〕42号 | 住建局 |
6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南丰县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129号 | 住建局 |
63 | 关于印发《南丰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16号 | 财政局 |
64 | 关于印发《南丰县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146号 | 财政局 |
65 | 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格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191号 | 财政局 |
66 | 关于南丰县政府购买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实施方案和南丰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6〕148号 | 卫健委 |
67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88号 | 卫健委 |
68 | 关于《南丰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6〕101号 | 交通运输局 |
69 | 关于实施《深入推进治超工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43号 | 交通运输局 |
70 | 关于印发《南丰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 〔2017〕98号 | 交通运输局 |
71 | 关于实施《南丰县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 〔2017〕147号 | 交通运输局 |
72 | 关于实施《南丰县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17号 | 交通运输局 |
73 | 关于《南丰县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方案》的批复 | 丰府字 〔2019〕198号 | 交通运输局 |
74 | 关于批转《南丰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17号 | 交通运输局 |
75 | 《关于实施南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6〕59号 | 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76 | 关于《南丰县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6〕66号 | 交通运输局 |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1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53号 | 重点办 |
2 | 《关于南丰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4〕83号 | 工业园区 |
3 | 关于印发《南丰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79号 | 市管局 |
4 | 南丰县外贸出口及实际利用外资奖励暂行办法 | 丰府字 〔2021〕39号 | 商务局 |
5 | 关于《南丰县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暂行办法》的批复 | 丰府字 〔2019〕124号 | 商务局 |
6 |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189号 | 商务局 |
7 | 《关于印发南丰县关于承接电子信息产业转移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发〔2017〕2号 | 商务局 |
8 | 关于制定《南丰县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94号 | 民政局 |
9 | 关于批转《南丰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162号 | 民政局 |
10 | 关于批转《南丰县县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115号 | 林业局 |
11 | 《南丰县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和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丰府办字〔2020〕57号 | 农业农村局 |
12 | 关于印发《南丰县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63号 | 城管局 |
13 |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116号 | 财政局 |
14 | 关于印发《南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66号 | 财政局 |
15 | 关于印发《南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24号 | 财政局 |
16 | 关于印发南丰县健康扶贫工程财政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7〕189号 | 卫健委 |
三、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1 | 关于印发《南丰县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8〕162号 | 商务局 |
2 | 关于《南丰县贫困退出规划和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丰府字 〔2016〕164号 | 乡村振兴局 |
3 | 关于印发《南丰县2021年“退桔还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15号 | 农业农村局 |
4 | 关于印发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51号 | 农业农村局 |
5 | 关于印发《南丰县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5〕124号 | 农业农村局 |
6 | 关于批转《南丰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丰府字 〔2018〕70号 | 农业农村局 |
7 | 关于《南丰县农村公路三年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批复 | 丰府字 〔2018〕84号 | 交通运输局 |
8 |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客运车辆收购细则》的通知 | 丰府字 〔2019〕149号 | 交通运输局 |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1 | 关于印发《南丰县智慧百乡千村健康医养扶贫工程服务项目纳入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丰府办发〔2019〕6号 | 卫健委 |
2 | 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19〕76号 | 教体局 |
3 | 关于印发《南丰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0〕73号 | 民政局 |
4 | 关于印发《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字〔2021〕13号 | 发改委 |
5 | 关于印发《南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批复 | 丰府字 〔2021〕127号 | 发改委 |
五、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印发《南丰县智慧百乡千村健康医养扶贫工程服务项目纳入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丰府办发〔2019〕6号)
1.标题删除“(试行)”。
2.删除原第七条内容。
(二)关于印发《南丰县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字〔2019〕76号)
在第一条“处置范围”中增设一款:“因教育网点布局调整新增闲置校园校舍的,参照此方案执行。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印发《南丰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办字〔2020〕73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清理”原则审慎稳妥做好相关地名更改工作。(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四)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审批前征求民政局意见,审批后报民政局备案;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五)工业园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六)专业设施名称、游览地和纪念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向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审批前征求民政局意见,审批后报民政局备案。”
(四)关于印发《南丰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办字〔2021〕13号)
1.将第一条《抚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抚发改农调字〔2020〕48号)修改为“《抚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抚发改农调字〔2022〕20号)”。
2.将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修改为“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简称承储企业)”。
3.将第五条“对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执行轮换政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入新粮进行验收,并对轮换的损失、损耗进行审核。”修改为“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轮入新粮进行验收,并对轮换的损失、损耗、盈利进行审核。”
4.将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督促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修改为“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督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5.将第七条“农发行江西省分行”修改为“上级行”。
6.新增第八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轮换、日常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受理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发改委。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承储企业申报并审核提出补贴资金的拨付意见,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7.新增第九条“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向县粮食收储服务中心提出轮换申请。”
8.将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责任”修改为“承储企业的责任”。
9.将第十条第(二)款“县发改委”修改为“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
10.将第十条第(三)款“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发改委”修订为“并将预验收情况经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发改委备案”。
11.将第十一条“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按照每年轮换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30%左右的原则,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防止“整体”轮出和“整体”轮入。”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向县发改委申报。每年一季度,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按照每年轮换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30%左右的原则编制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和承储企业,防止“整体”轮出和“整体”轮入。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南丰县支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计划进行调整”。
12.将第十二条“单位”修改为“企业”。
13.将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食承储单位”修改为“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
14.将第十四条“四个月”修订为“六个月”;删除“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一年”;将“承储企业”修改为“县粮食收储服务中心”。
15.将第十五条“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6年。”修改为“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采购)等方式进行。粮食交易结束后,销售货款先归还农发行贷款。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将第十六条“为抓住市场行情,承储企业根据粮食交易市场行情拟定县级储备粮轮出挂网起拍价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批准,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出工作;轮入价格原则上按随行就市、按市场行情确定,并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批准,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入工作。”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出挂网起拍价需报县发改委批准,经县发改委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出工作;轮入价格随行就市报县发改委批准,经县发改委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入工作。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原粮应是当年产、符合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
17.将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修改为“承储企业”。
18.将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修改为“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检测报告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存档备查”修改为“检测报告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存档备查”。
19.将第二十一条“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食就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重新轮入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粮食,应自县发改委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修改为“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食就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县级储备粮入库时应对“甲基对硫磷、乐果、敌敌畏”等农药残留和“黄曲霉毒素B1”要进行检验检测,出库时应对熏蒸使用的“磷化铝”和“黄曲霉毒素B1”进行检验检测。
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粮食,应自县发改委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
20.将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农发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设立的账户,不得体外循环”。
21.将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修改为“承储企业”。
22.将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和损耗亏损时,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报告,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全额弥补亏损解决。”修改为“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销售价差亏损,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应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报告,由县财政局在县粮食风险金中安排资金全额弥补亏损;轮换销售价差盈利全额存入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增加储备粮轮换准备金”。
23.新增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农药残留和黄曲霉毒素B1检验检测费用在县财政预算县级储备粮相关经费中统筹解决”。
24.将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修改为“承储企业”。
(五)关于印发《南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批复(丰府字〔2021〕127号)
将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超过1.0%;储存时问在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内的,不超过1.5%;储存时间在两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2.3%”修改为“储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0%;储存时间在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时问在两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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