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航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澄清公告1-附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肥东航码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澄清公告1-附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内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合肥市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3.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安徽港航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杭州路3001号安徽省港航集团综合大楼邮政编码:********.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6.2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57.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69.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测设完成并在开工前7天内。711.5逾期交工违约金:0.05%签约合同价/天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911.6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1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让发包人长期受益的,发包人将给予/的奖励。12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13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1417.3.3承包人每月上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确定1517.3.4(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1617.3.6(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签约合同价17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97%,留取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或竣工验收(两者以最后时间为准)后接到支付申请28天内支付,不计利息。承包人可以采用银行担保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18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19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018.2竣工资料的份数:2份,电子文档1套2118.6.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219.7保修期: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余工程为5年*****.保险内容:合肥东航码头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保险金额:投保金额:不低于5‰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人民币5000万元。3.免赔额:建筑工程一切险:(1)地震引起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引起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3)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注: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一个或数个免赔规定,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元或损失金额5%,以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注:如同一事故损失适用上述多项免赔规定,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4.项目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受益人:本次招标人为安徽港航物流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安徽港航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人;受益人为安徽港航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人。保险合同由中标人与承包人签订,保险费也由承包人支付。24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不低于2.5‰(由承包人自行购买)2520.1.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不低于2.5‰(由承包人自行购买)26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如采用诉讼,人民法院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1.1.2.2目约定为:发包人:安徽港航物流有限公司第1.1.2.3目修改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即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第1.1.2.9目约定为: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约定为: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约定为: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补充第1.1.3.12目~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4目~1.1.6.12目:1.1.6.4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的竣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交工验收证书: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交工验收证书,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7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1.1.6.8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能够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本款补充第1.12.1项~1.12.2项:1.12.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1.12.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分级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第1.13款约定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约定为:2.3发包人将在施工图审定批复后根据承包人施工计划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发包人依法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4.12款规定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7其他义务本款补充第2.7.1项~2.7.9项:2.7.1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对承包人推进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信用评价活动。2.7.2发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挤占挪用建设资金。2.7.3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2.7.4发包人按合同文件、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中标后由发包人提供已获批复的初步设计及相关设施专篇设计电子版。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控制性关键工程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2.7.5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2.7.6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4.1.10(31)目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及监理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2.7.7发包人将对由承包人承担的临时用地的租用及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2.7.8发包人应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前,办妥需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控制性关键工程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2.7.9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并依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本条补充第2.8款:2.8发包人风险2.8.1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2.8.2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2.8.3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2.8.4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2.8.5发包人在发包阶段可预见的风险:/。4.承包人4.1承包人的责任义务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1)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划;并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财务管理、农民工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3)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标准化管理规划,组建标准化项目管理机构,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实现现场管理标准化。(4)承包人应分专业按工作面配备成套机械设备,以高标准机械化程度提高工效。(5)钢筋混凝土构件、砼用碎石、路面用碎石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路缘石等小型构件等必须在预制场集中预制,统一运输。(6)承包人应对水工结构、路面、罐区、管道、房建等工程应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并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组建专业化作业队。(7)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施工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10)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1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含医疗)等保险,保险单副本应报发包人核备。(12)承包人应当考虑各项线外工程的设计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视为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于施工图设计的原因或施工原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原有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灌溉饮用等设施中断或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由此产生的恢复、改移、新建等措施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新增涵洞、通道以及红线范围以内的相关道路、排水设施等)及工程费用、征地拆迁费用、补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费用开支。若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实施,则发包人将直接委托他人实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3)发包人负责的征迁工作以外的,其它所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征、补拆;其它管线拆迁、线外改路改沟或应地方要求新增(改、修复)涵洞、通道、地方道路、沟渠、抛泥区临时征地、环保工程的建设(恢复)及临时占用、使用土地、资源(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制作费、料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费、料场的评估费、复垦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改设计造成用地图范围增加引起的上述项目以及其他一切费用。(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征地拆迁、地方协调、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通过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造成工程不能按期交(竣)工验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施工图设计应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与后期运营统筹考虑,一次性实施完成。(16)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交临时用地租用(驻地建设用地、料场征(占)用、预制梁场、拌合站、取(弃)土场、抛泥区等)计划,由此发生的临时用地租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须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18)发包人组织的相关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及内业咨询审查、设计审查阶段、审查会议以及设计修改核查等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有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自费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0)承包人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细节问题,未修改或完善所造成的返工、变更和费用的增加及工程缺陷(憾)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21)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而导致分项、分部工程与现场实际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和加强现场有关处理措施,承包人应服从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视为违约,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22)根据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需对本工程进行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到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3)承包人应当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4)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转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后15天内完成施工图修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16套(含施工图预算及电子版)。(25)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天内在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参照《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格式和计量支付要求调整施工工程量清单,该清单的子目构成应合理、完整,以方便本项目的计量支付工作。施工工程量清单的子目除应涵盖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施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子目的中工作内容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本项目清单控制价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认可后乘以报价下浮率即为本项目的工程费用。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内的部分子目未施工,则扣减相应费用。(26)一般项目清单中的各子目必须自行分解填报,其余章节费用由承包人填报估算的总费用,合同签约后依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25)目约定提供施工工程量清单。(27)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技术服务、检测单位、初步设计单位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检测、监督,并对提出的质量隐患问题按要求整改。(28)承包人应当组建工地试验室,依法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测。(29)承包人在施工开工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30)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3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记录。承包人“平安工地”建设应达到示范等级。(3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设计及其他费用除外)的1.5%。(33)承包人应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发包人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34)承包人应无偿配合和协助发包人对本项目其他所需工程的实施。(35)承包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初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配合发包人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的单项验收工作。(36)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工作,并将通过档案验收后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37)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按照发包人的征迁进度合理安排进场。(38)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地勘阶段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地勘监理人的监督管理。(39)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以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为最大限度。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40)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补充: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合交建[2014]21号文、皖人社发[2018]22号文规定)。本款补充第4.1.11项:4.1.11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风险未列入2.8款“发包人的风险”的工程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4.2履约担保4.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4.3分包和不得转包本款补充第4.3.5、4.3.6、4.3.7项:4.3.5分包规定(1)本项目勘察设计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2)本项目某些施工项目进行分包,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且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3)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须报发包人核备,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备案,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4.3.6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项补充: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水工设计负责人、罐区设计负责人、水工施工负责人、罐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造价师等。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签订时提供的人员一致。因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将拟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扣除人员审查费和违约金。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需交审查费100万元/人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课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的0.5%作为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计算其金额少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员审查费和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水工设计负责人或罐区设计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需交审查费100万元/人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课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的0.5%作为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计算其金额少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员审查费和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水工施工负责人或罐区施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需交审查费100万元/人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课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的0.5%作为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计算其金额少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员审查费和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需交审查费50万元/人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按5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员审查费和违约金在计量款中扣除。承包人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22天,如需离开工地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上述规定取得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离岗一次按2000元/支付违约金;合计(缺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不含法定休息日),按违约处理,除由承包人(中标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记不良行为记录,由发包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中标单位在和业主签合同前应将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报送招标人审批。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项: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执行。第4.11款约定为: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除专用条款第2.8.4项所述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之外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2进度计划第4.12.1项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和方案说明的期限:施工图批复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第4.12.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1.1项修改为: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职责:(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等基础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水运及化工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b.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c.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d.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e.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满足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f.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3)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并经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承包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15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并提供最终的施工图纸16套(含施工图预算及电子版)。(5)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7)承包人必须按照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内容。(8)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审查或批复),承包人均应及时改正,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9)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设计责任,也不改变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0)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11)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拖延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12)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款补充第5.1.3、5.1.4项5.1.3设计人员资格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专业人员编制完成。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及其专业负责人均为不可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对设计分包人的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1.4设计责任的明确设计文件应由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负责完成,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吸纳施工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设计方案与施工成员即将采用的工法及设备相吻合。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出图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后,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后提交发包人审查。本款规定并不免除联合体所有成员对本工程设计承担的连带责任。5.3设计审查第5.3.1项约定为:5.3.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有权部门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采纳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和耐久性要求。由于施工图设计质量不高造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的,承包人应补充完善设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本款补充5.3.4项:5.3.4施工图设计的一般要求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不能低于初步设计。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有发包人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工程规模。5.5竣工文件第5.5.1项约定为:竣工文件份数:6份。6.材料和工程设备第6.2款约定为: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增加第6.3.3项:6.3.3信息化管理发包人鼓励和倡导承包人对本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7.2款约定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交通运输第8.1款约定为: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9.测量放线第9.1.1项约定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测设完成并在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本款第(8)项细化为:(8)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延长工期顺延工期。a、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有权提出申请延长工期:1)发包人在批复的施工图范围外提出增加工程内容的在不延长工期的前提下可以增加费用;2)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暂停施工的;3)未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可提出延长工期;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的;5)承包人在遵守专用合同条款4.1.10目约定的前提下,控制性工程受制约时索赔的情形:①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90天后,承包人仍不能进场施工的可提出延长工期,但不接受任何费用的索赔;②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180天后,承包人仍不能进场施工的可提出延长工期;③在不影响承包人大部分分项工程作业的情况下,局部工点受征迁特殊情况的制约,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24个月后,仍不能协调解决的可提出延长工期和费用的索赔。除控制性工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接受索赔。6)上述工期延长是指控制性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所延误的工期。b、发包人不予接受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情形:1)由于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引起的施工干扰而导致的阻工、停工、损失;2)由于承包人自行负责的临时用地、用电、用水、料场、便道、进(出)场道路、取(弃)土场、场站等引起的征迁、征用费用、阻工、停工;3)由承包人负责征用的弃土场、抛泥区而引起的附加费用(资源费、复耕费、环保费等与施工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4)发包人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形。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洪水、雷电、干旱、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冻灾、冰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气候条件,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气候条件除外。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1)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1)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3)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处理按合同条款第22.1.2项执行。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若承包人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提前交工,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元/天的奖励。提前交工奖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14.试验和检验必须满足皖交质监局[2012]6号文《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规定。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13.1.4项:13.1.4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各单位工程一次性交验合格,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合格/优良)工程。15.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2.2项修改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让发包人长期受益的,发包人将给予/的奖励。15.3变更程序第15.3.1项补充:(4)尽管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了施工图设计,若优化的施工图设计还存在设计缺陷、质量问题,除扣回优化分成费用外,承包人仍承担全部质量责任。(5)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初步设计已优化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再进行重复优化;除此外对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优化节余费用归发包人所有。(6)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7)由发包人安排的、不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除本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项目外,其它任何超出工程内容的项目、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变更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办理。(9)发包人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以外提出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凡未列入发包人风险的工程风险,均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10)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1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内容及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的由承包人自付;低于原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不予调整。属于发包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第15.3.2项补充:发包人风险引起的变更定价原则如下:(1)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目约定,工程变更的子目单价在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单价时,直接套用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清单单价;(2)缺项单价的确定按本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办法、定额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补充等规定,以及承包人所报的下浮费率及变更发生时按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确定变更单价。本条补充第15.3.4项:15.3.4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合同为总价合同。(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a、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变更,但由于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存有缺陷的情况除外;b、由于基准日期以后法律改变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c、由于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d、由于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e、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2)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变更的内容包括: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本款补充第15.3.5项:15.3.5设计变更程序变更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第15.5款约定为: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第15.6款约定为: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定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招标。16.价格调整第16.1款约定为: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可调整的人工为综合工日单价;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范围为材料费在清单控制价总材料费中占比前五位的材料确定为工程主要材料,并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承包人中标当年所完成工程量不予调价,后期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为自然年,次年年初进行价格调整;交工验收年份的材料调整周期为当年年初至交工验收当月,交工验收之后的尾留工程量不予调价。(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清单控制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所报的下浮率下浮后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B×(1+D)+C;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B×(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8)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本款补充:(4)本项目不对合同价格调整(除15条和16款约定外);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同费用结算=a+b:a.设计费及其他费用结算:按照投标报价结算,不予调整。b.施工费结算:清单控制价×中标费率+材料调差+其他增减款项(工程变更、奖罚金)。17.2预付款第17.2.1项约定为: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10%预付款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之后。17.3工程进度付款第17.3.3项补充:(9)承包人每月上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发包人确定。第17.3.4(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签发支付证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6项:17.3.6进度付款1.设计费(含其他费用)付款方式:(1)设计费第一次付款节点:提交全部施工图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支付设计费用的60%;(2)设计费第二次付款节点: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用至90%。(3)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4)其他费用在完成相应工作内容或交付实际成果后支付至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全部剩余其他费用。2.施工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1)每月按监理单位、发包人、以及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进度款(进度款=实际工程量×经双方认可的控制单价×施工费报价费率+材料调差+其他增减款项(工程变更、奖罚金))的80%进行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施工费结算值的90%。(2)竣工决算经审计定案后支付到决算价款的97%,留取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或竣工验收(两者以最后时间为准)后接到支付申请28天内支付,不计利息。承包人可以采用银行担保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3)每月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次月底前支付。(4)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皖港易付“港易单”;其中皖港易付“港易单”支付金额不高于合同价款的50%,期限为30天。如设计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所有工程款项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办理付款申请手续,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联合体成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7.4.2项细化为: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增加第17.5.3因本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完工后须由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最终决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委托的决算审计单位定案为准。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款补充:缺陷责任期为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24个月。19.2缺陷责任本款补充第19.2.5项~19.2.7项:19.2.5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承担项目缺陷责任,负责进行整改、重建和补救缺陷或隐患的所有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若该缺陷或隐患致使发包人无法正常运营本项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重建或补救,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19.2.6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责任。19.2.7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对承包人按*****元/处·次扣缴违约金,上述修复费用及扣违约金将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缴。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缴上述费用,发包人将依法追缴不足费用。19.7保修责任本款补充:(1)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余工程为5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21.1.1项补充:“不可抗力”系指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2不可抗力的通知第21.2款补充:21.2.3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21.2.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第21.3.4项补充:(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3个月,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诉诸法律。(2)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款补充第21.3.5项:21.3.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第22.1.1项补充:(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发包人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或者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安全等事故,或者由于设计不完善或错误而引起本项目发生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11)承包人或其劳务分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4.8.1款的规定支付用工人员的工资;(12)在接到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0.4.1款关于从现场清除、撤除并运走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1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14)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15)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16)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了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含报备的主要人员);(17)承包人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或对指令不回复;(1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22.1.2项细化为:(1)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行为和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a)继续履行合同,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发包人可按签约合同价的10%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扣缴违约金后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承包人的应计量支付的所有工程价款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并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b)将部分工程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发包人除有权按照上款约定扣缴承包人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外,还可将部分工程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由此增加的其他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c)解除合同,并扣缴违约金,赔偿损失。在承包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8)目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22.1.1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从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额度的违约金。且将违约情况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降低履约信用分或信用等级。(2)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技术标准应不低于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工程规模原则上不能减少,尤其不能通过规定程序随意调桩长、砼标号、防护工程、特殊路基的处理范围和规模等途径,达到承包人非法盈利的目的。如发包人发现有上述不良行为,扣缴合同勘察设计费10%的违约金,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非法盈利费用的两倍。(3)承包人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元/人·天扣缴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元/人·天扣缴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4)承包人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未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以施工图预算的台班单价的两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5)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现场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缴违约金。(6)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总工期滞后,则逾期交工违约金按*****元/天的标准从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或施工资料的编制与工程实施不同步的,一经查实,发包人将视情况按每次*****元/次的标准,从应支付的期中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8)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或其他资料(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可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元/份的标准从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9)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扣缴0.05%签约合同价/天的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10)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应付款中扣缴农民工工资违约金*****元/次。不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维权卡和工资卡,不按月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机械租赁费等,按*****元/人·次的标准从承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以上访名义围攻国家机关(恶意上访的除外)等,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外,视情况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元/次的违约金。(11)由于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维护民族团结及维权等进行教育培训的,按*****元/次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12)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不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视情节按*****元/次标准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承包人未能据实上报安全事故,因隐瞒、虚报等行为的,按*****元/次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13)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进行“平安工地”建设,发包人在检查“平安工地”时发现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每处(次)扣缴承包人*****元,发生一起1人死亡安全责任事故,扣缴承包人*****0元/次·人。(14)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违反施工规范及基本要求任一条、任一款的,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除限期改正外,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每次按*****元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同一个问题发现两次的给予双倍违约处罚。(1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及日常管理未满足环保有关要求而导致发生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按每处(次)*****元的标准从预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缴承包人的违约金。(1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严格执行10.4款的有关内容,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每处每次按照*****元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造成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生意外或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时,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将视情况扣缴承包人1000-*****0元的违约金。其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1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允许更换,现场实际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填报人员相符,否则,不论同意与否均按*****00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含发包人审查同意的人员)按*****0元/人?次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上述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限期撤换的,发包人按对等的标准违约处理。(18)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签订公平、合理、明细有效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未签订上述合同的发包人按*****0元/份的标准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违约金。(19)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违规、违反操作规程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发包人扣缴双倍处罚额度的违约金。(20)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以下处理:(a)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工期严重滞后、质量标准不达标及返工处理的、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b)造成发包人较大损失、后果较严重、工期较滞后、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c)造成发包人一般损失、产生不良后果、工期滞后、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并扣缴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d)造成发包人较小损失、产生轻微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扣缴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补充第22.4款:22.4应免除发包人的责任22.4.1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22.4.2因承包人征用的施工临时用地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补偿争议、拆迁争议,而使本项目建设受到妨碍或阻碍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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