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F202*****0102-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发集团2022-2024年度综合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01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城发集团2022-2024年度综合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陆拾柒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巡防员29名。本合同年服务费(含税)为¥*******.00元(贰佰贰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整)。该费用包括乙方为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人工支出(包括工资薪酬、福利和五险)、管理费、税费以及附件一中列明的用餐、补贴、补助等全部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1 ——2025-01-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有关精神,甲方因安全防范的需要,聘乙方保安员为其提供巡防服务,乙方经研究接受甲方要求,愿意为甲方提供巡防服务。甲方根据项目中标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总服务期限截止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日内以转帐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帐户。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账户:820*****000****** 开户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4.2收款账户: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00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第一条合同期限 总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22年02月01日起至2025年01月31日止。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或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可以调整合同期限。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不少于29名巡防员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如需增减服务内容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相应增减劳务服务人员。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负责本项目规定辖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处突维稳、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2)负责城投集团办公大楼及子公司指挥部的办公秩序,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公司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及车辆有序停放等安全秩序保卫工作; (3)在宁乡市公安局驻城投环境治理办公室和所在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综治巡防工作,负责保障城投集团公司项目施工日常环境维护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应急处突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上级部门、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各类群访群体性等突发性事件: (5)负责城投集团公司辖区内的防盗(采)砂巡逻防控工作; (6)负责城投集团公司辖区内的渣士管控及乱倾垃圾的巡逻防控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城管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7)积极按时完成集团公司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8)乙方需向甲方提供29名专职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如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无条件负责更换人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巡防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尊重巡防员的工作,对巡防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并负责协调巡防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和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甲方不得要求巡防员从事超越职责和权限的事情,不得指挥巡防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应按公安机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4)巡防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乙方应保证巡防员每月不低于4天休息的假期,若需要巡防员加班或从事保安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增付劳务服务费,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 (5)巡防员由乙方负责管理,但甲方有权对乙方劳务服务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应工作的巡防员,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6)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场所不得留有现金和贵重物品(金银珠宝、古董文物、有价证券等)过夜。 (7)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条约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乙方的劳务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退回乙方,乙方无条件另行安排劳务服务人员: ①严重违反本合同服务要求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不符合甲方的身体健康要求或体检不合格的。 第二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服务要求配备劳务服务人员,乙方负责管理其提供的劳务服务人员,确保达到甲方的服务要求,实现合同的目的,为树立聘用单位品牌,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精神面貌好、工作勤奋、服务态度好的巡防队伍; (2)维护甲方正常的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坚持夜班巡逻值班制度,维护甲方单位工作、设备安全; (4)如发生突发事件,乙方应严格听从并配合甲方驻地警务室及甲方领导的统一调度指挥; (5)乙方因学习、集训、会议和工作需要,在确保甲方安全守护的情况下,有权对巡防员进行调动和撤换,不得减少人员,保证甲方工作正常运行。有权对不称职的违法违纪的巡防员实施处理和辞退; (6)乙方为巡防员配备统一的巡防员制服和基本的安保装备,乙方负责为劳务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依法保证劳务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向劳务服务人员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保持劳务服务人员的稳定性(乙方需把劳务服务人员基本工资、福利报甲方备案)。乙方应与劳务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7)乙方负责对巡防员的在岗培训,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8)乙方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及伤亡安全事故,以及在甲方安排的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根据依法向伤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法律要求承担的各项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变更或提前终止,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 (2)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有重大违法行为,甲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3)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配备劳务服务人员经甲方催告,或乙方劳务服务人员如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不能胜任职务及工作安排经甲方要求更换的,在三日内仍未配齐或更换的,则甲方将扣减应付乙方的相应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5%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如未按时发放和缴纳服务员工的工资及社保,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本合同违约金按合同总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其他违约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 (5)合同履行期满前,视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积极和甲方对接,如甲方工作继续需要,乙方在合同终止前积极配合甲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第一条免责条款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可免除赔偿责任; (2)乙方派出的巡防员在甲方工作职责以外擅自从事其它活动造成伤亡及其它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3)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政策方面等原因; (4)因甲方人员违法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以及维权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2)乙方应将本合同内容告知乙方安排的巡护员,除劳务服务人员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3)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等),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尾部提供的联系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联系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第二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纸质文件附后),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宁乡大道16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楚沩东路1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