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大楼分体空调末端智控及能耗监测系统服务类中标结果
政府大楼分体空调末端智控及能耗监测系统服务类中标结果
发布时间:2022-08-30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乙方:宁德绿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FJZH[CS]*******的霞浦县政府大楼分体空调末端智控及能耗监测系统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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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霞浦县政府大楼分体空调末端智控及能耗监测系统服务 | 相应采购文件要求 | 1(项) | 响应采购标文件 |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捌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付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1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5.1.1乙方应确保本协议中所供应的设备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协议目的特定标准确定。 5.1.2乙方应确保所出售的设备还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1.3乙方应确保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最终交付验收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5.1.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权利瑕疵担保 5.2.1乙方应确保对其出售的设备享有合法的权利,在其出售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5.2.2乙方确认,所出售的设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3包装要求 5.3.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3.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 5.4设备供货及安装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设备供货(即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乙方应于60日内完成安装工程施工调试并通知甲方终验。前述时间如甲方另行要求,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设备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初验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终验后10日内提出。 6.1.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1.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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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0 | 合同签定后预付合同款的20% | |
2 | 30 | 能耗监测系统、空调监测系统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30% | |
3 | 47 | 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7% | |
4 | 3 | 质保期一年结束后无未了事宜,付清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乙方必须对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提供 壹 年的质保期,时间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用户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解答服务,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技术缺陷予以修改,并负责有关费用。。
10、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1‰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甲方赔偿。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1‰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第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 10.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0.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与安全,双方均不得泄露在合作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名单、相关技术文件及因本项目所取得或处理的其他需保密信息。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总价:¥******元,大写:伍拾捌万捌仟元整。 14.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20%即******元给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即开始设计、施工。 14.3工程完工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30%即******元给乙方。 14.4工程竣工验收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47%即******元给乙方。 14.5质保金:剩余3%即*****元工程款做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乙方: | 宁德绿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1号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4号 |
单位负责人: | 杨马杰 | 单位负责人: | 李祖城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谢家标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137*****177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1号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日期: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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