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JH22-******-*****
二、项目名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古塔区西街里1号
中标(成交)金额:1,01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
服务类
名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C******其他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采购文件内全部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1、投标人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配置专业的服务人员,便于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2、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医责险理赔核定权人选,提供专人的一对一理赔协助服务。 3、年度内提交不少于一份专业的医院保险风险管理建议书,对医院进行风险调查、识别、分析与评估。 4、投标人(保险人)受理案件后须协助配合采购人收集案件相关资料,否则,不能因索赔资料不完整对案件进行减赔及拒赔。 5、收到案件索赔资料齐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报告,重大疑难的特殊案件可延长至30日。 6、协助医院案件处理、整理资料、理赔等工作。 7、当案件处理索赔中出现争议问题,须执行由第三方出具的案件处理意见书。 8、每月向医院通报案件理赔服务及进展情况。 9、保证服务小组到位,实行 24 小时应对纠纷案件处理。 10、本合同期有效期内发生的纠纷案件经医患双方和解的,经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经专家组评鉴结果达成结案的,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案的,投标人(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理赔结案。 11、案件赔付: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和解达成一致的案件,且赔偿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下的,医院提交医患双方和解协议等资料后, 保险人在收到医患双方和解协议等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 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 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12、保险人需认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结果,全程参与医疗纠纷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及案件理赔,做到调赔结合。 13、保险公司需认可经由司法诉讼、医学会鉴定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医疗纠纷调解结论,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服务。
服务时间:保险期限 1 年,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计算至期内案件全结案止。(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并满意后,可一年一续签,最多可续签2次)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可欣、盛友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国家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标准及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5,08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后进行保证金退还)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二号
联系方式:04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京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东湖湾B1区43-2号
联系方式:04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璐
电 话:0416-*******
十、附件
采购文件:JH22-******-*****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关于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医疗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202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