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F202*****0045-1 采购人(全称):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公司债券承销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公司债券承销 | 证券服务 | 湖南金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公司债券承销,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承销商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收取。承销费用(含税,下同)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承销费用=本次债券实际发行总额×发行年限×0.15%,承销费不因债券存续期内行权等事宜而发生变化。 2.2本条第2.1款归定的承销费用包括以下项目的内容: (1)承销商的顾问策划和方案设计费; (2)申报材料撰写费; (3)本次债券的销售费; (4)承销商工作人员在非发行人所在地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 (5)承销商各自承担组建承销团的费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承销商承担的其他费用。 2.3承销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开支,下列各项开支由甲方另行支付: (1)承销商在发行人现场开展工作、制作有关材料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餐饮等费用; (2)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评级、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3)发行人因融资活动而发生的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如财务顾问、行业研究、业务调研、管理咨询、战略顾问、资金保管等费用; (4)未在本协议中列示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规费、交易所系统手续费、登记公司登记结算费、资金保管等费用; (5)其它承销费用以外的应由甲方所承担的费用。 2.4乙方待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第2.1款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承销费用,如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的,承销费用由乙方按照本条第2.1款约定的收费标准从每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中分别扣除。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08 ——2022-12-0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甲方设计公司债券发行与挂牌转让的整体方案; (2)对甲方公司债券发行与挂牌转让进行总体策划、起草债券发行工作方案,组织并主持召开甲、乙双方及有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会,并通过协调讨论,确定甲方公司债券发行总体方案及工作时间表; (3)协助制作、编制公司债券发行所必需的申请材料(法律规定应由其他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材料除外); (4)在乙方内核机构审议通过后,协助甲方将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材料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协助甲方与上述部门进行沟通,以取得公司债券发行所需的各项备案文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如未设置含权条款,则承销费用=实际发行总额*债券期限*0.15%,乙方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扣收。如设置含权条款,则承销费用分为首次和后续期间承销费用,首次承销费用=实际发行总额*固定年限*0.15%,固定年限指自债券起息日至首个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回售选择权当年还本付息日(以下简称“行权时点”)。后续期间承销费用=行权后余额*间隔年度*0.15%,间隔年度指行权时点至下一个行权时点或到期日的年限,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车站北路支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0*****66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余额包销,并确保债券按时、按量、按质的顺利发行。如承销商最终没有余额包销,由发行人自身寻找投资机构认购的额度,则在总承销费中按其认购额度扣除相应比例的承销费。 2、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发行成本; 3、与采购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尽心尽责。 4、及时、准确、充分的完成申报材料及申报方案并主动反馈相关信息意见的回复。 5、承销商需承诺事项:若期限含回售选择权,承诺接受按回售权分期支付承销费。 6、请各承销商慎重承诺,最后入选单位如后续不能履行承诺,将进入我公司债券合作黑名单。 7、中标后,中标人须根据债券发行要求,从资产重组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期限结构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发行方案。 8、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相关发债工作,组织专业团队,专人负责完成本项目。项目团队固定人员配置应不少于3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如有调整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后进行。职责分工明确、合理,团队人员应包含具有丰富的类似债券发行及销售经验的专业人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以双方最终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一切资料、数据和文件,并对该等资料、数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1.2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1.3甲方对本次发行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或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披露外,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务方式予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1.4甲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本次债券的成功发行出发,积极认真地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套服务工作,包括合理设计和确定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及安排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等,并在乙方内核机构审议通过后积极协助甲方向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手续。 2.2乙方对本次发行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或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披露外,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2.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付息、兑付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9.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金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6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