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TCG-GK-2022-141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青六北路769号四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青六北路769号四楼,杭州市天目山路170号西湖数源软件园17号楼5层509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中官路1188号11栋2F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TCG-GK-2022-141 标项二,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及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内容事实依据不充分、不明确,缺乏客观依据,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质疑回复内容无法让我司信服。事实依据1:针对“质疑事项2:★4.预热时间:设备可快速预热,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热时间<6 min。(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复“质疑单位提供的公开发行的彩页是我司为江苏天瑞股份有限公司定制彩页,非我单位官方发布材料,我司发行官方彩页具体可见应标文件”。我方提供的证明彩页明确显示为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的官方彩页,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中标设备的型号完全一致(详见附件3),且该产品也未作任何规格区分,理应适用于该产品的性能证明。我方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属于混淆视听,其未真正提供其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官方材料;事实依据2:针对“质疑事项3:★5.样品进样:气体样品能通过吸附热解吸进样和定量环进样两种模式,可通过软件控制二者选其一使用,避免手动更换(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质疑事项,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复“(1)此项烦请招标代理机构查阅应标文件-证明材料。(2)质疑单位提供的公开发行的彩页是我司为江苏天瑞股份有限公司定制彩页,非我单位官方发布材料,我司发行官方彩页具体可见应标文件。(3)选配件并不代表我司不具备,我司拥有该项功能的技术和实力,具体可见应标文件”。首先,我方提供的证明彩页明确显示为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的官方彩页,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中标设备的型号完全一致(详见附件3),且该产品也未作任何规格区分,理应适用于该产品的性能证明。其次,我方并非质疑盘福是否具有定量环功能,而是质疑定量环和吸附管同时内置、且可通过软件控制直接切换的功能。其彩页中标注的“选配”,即为标配中不含定量环,在有需要时手动拆卸更换定量环,更无法做到通过软件控制自动二者选其一使用的功能。我方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属于混淆视听,其未真正提供其符合该参数要求的官方材料;事实依据3:针对“质疑事项4:▲6.分析速度:GC-MS分析时间≤6 min(以分离TO-14标气为准,且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必须>1)”,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自主研发生产的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而该承诺书的日期为2022年7月12日(详见附件2),完全是针对我方质疑临时增补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2年7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晚于该时间的任何与投标相关的材料均应被视为无效。该项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阶段就完全响应并提供官方公开的证明材料,而不应在质疑阶段临时提供一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撰写的承诺函,该行为属于开标后再对投标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正,我方不认可该承诺的内容;事实依据4:针对“质疑事项5:★7.动态范围:107,为保证应急现场高浓度污染监测效果,设备监测范围上限应达到4000 μmol/mol(甲苯)。(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代理机构回复“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针对质疑事项2及质疑事项3的回复均提到我方提供的证明彩页并非盘福官方发布材料,而其官方发布彩页可见应标文件。既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官方彩页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发现其彩页中涉及的动态范围仅为106,无法满足该项参数的要求(详见附件4)。即便是中标供应商提供了其它证明材料来证明该参数,也属于证明材料的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应当引起重视并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如若其设备实际性能无法满足,应作扣分处理;如若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废除其中标资格,而不是简简单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了事。我方基于该情况合理质疑本次评标流程的严谨性及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度;事实依据5:针对“质疑事项6:★8.样品分析过程中可自动实时添加内标,实现内标校准功能,内标气瓶可现场重复充放使用。(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代理机构回复“经调查,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与招标要求的差异说明,并认为是正偏离。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首先,我方在质疑函中已给出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5)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内标进样进行校准。QitVenture 1不具备内标进样的功能,更无通过外界手段实现内标自动添加的可能,既不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也无法满足相关环境标准要求,根本不可能正偏离。其次,中标供应商所谓的“正偏离”,极有可能是宣称外标法满足现场分析需求且优于内标法;但对分析仪表或环境监测领域稍有了解的人就应当清楚,内标法相比外标法能消除不同分析条件及样品带来的误差,对于现场复杂污染物的分析有更准确的结果,中标供应商此举完全属于为强行响应招标参数要求而颠倒事实的说辞。最后,倘若外标法优于内标法,相关标准为何要求内标进样?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认可中标供应商给出的正偏离理由,而不认可生态环境部制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起草的环境标准要求,实在让我方匪夷所思。综上,根据质疑事项6代理机构的回复,不难看出中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堂而皇之在参数响应内容中颠倒事实,将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和环境标准要求的性能响应为正偏离,而评标委员会又因专业性不足等原因直接将中标供应商判定为符合要求,对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乃至最终评分情况都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事实依据6:针对“质疑事项7:★11.可通过外接电源供电,也可通过自带的电池供电,电池使用时长≥6小时。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代理机构回复“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符合招标要求的说明。并在协查回复函附件2中提供了有低电量提示灯(弹窗图)” (详见附件2)。所谓“灯”,即应具有照明、发光的特性,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弹窗截图和“灯”简直毫无关联,属于混淆概念、强行响应该参数,应作为扣分处理;事实依据7:针对“质疑事项13:★20.可将检测结果与环境标准链接,在主机面板上标识出超标的污染物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资料、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代理机构回复“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市场调研以及中标供应商的实机演示情况来看,QitVenture 1只能在主机面板上罗列定性出的物质的浓度情况,无法链接到环境标准,也不能在界面上标识出超标的是哪些物质,根本无法满足该项参数要求。根据代理机构的回复情况,中标供应商极有可能为谋取中标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响应参数,我方请求核查盘福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用盘福的同型号投标设备进行软件功能验证,以核实盘福存在的虚假应标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严谨性、专业度不足,且有对中标供应商倾向性的嫌疑,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实依据:根据代理机构回复的情况来看,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证明材料的前后不一致,以及混淆概念、颠倒事实,甚至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应标的可能;而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过程中,竟然允许中标供应商临时撰写一份参数符合招标实质性要求的承诺来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评标和复核过程中均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而不应以质疑回复证明文件为准。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以上情况,明显有对中标供应商倾向性的嫌疑。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请求:请求1:根据上述投诉事项,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首先,对于实质性要求的参数,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在开标后增补承诺函的行为,对投标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恰恰说明对于该项参数其在投标时未能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次,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具有内标功能,不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属于产品整体配置功能不完整、有缺项的情况;最后,作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采购的设备,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截止本项目开标之时没有任何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方面成功供货业绩,本次招标区域杭州钱塘地区也未有相关购销或应用业绩,同时未参与过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方面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很难体现设备的专业性及先进性;请求2:投标评审和复核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其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采取颠倒事实、混淆概念等手段强行响应多项招标参数,且极有可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作废标处理;请求3:我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暨合格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享有顺延中标资格;请求4: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我司请求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辩称:一、针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1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响应情况(P59),投标文件中发现有文件标识了预热时间5min51s(P79),所以认为该条投诉不成立,判为无偏离;事实依据2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响应情况(P59),投标文件中发现有文件证明,所以认为该条投诉不成立,判为无偏离;事实依据3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响应情况(P59),投标文件材料未完全响应招标条款(以分离TO-14标气为准,且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必须>1),没有相关材料佐证投标响应正偏离成立,所以认为该条投诉成立,判定废标;事实依据4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响应情况(P59),投标文件(P78) CMA检测报告显示甲苯测量上限≥5000μmol/mol,查投标文件(P86)技术评价分析报告显示动态范围:107,但未加盖CMA章,与招标要求不符,所以认为该条投诉成立,判定负偏离;事实依据5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信息(P59),投标文件材料未完全响应招标条款(样品分析过程中可自动实时添加内标,实现内标校准功能,内标气瓶可现场重复充放使用),没有相关材料佐证投标响应正偏离成立,所以认为该条投诉成立,判定负偏离;事实依据6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信息(P59),投标文件材料未完全响应招标条款(自带的电池供电,电池使用时长≥6小时。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没有相关材料佐证投标响应正偏离成立,所以认为该条投诉成立,判定负偏离;事实依据7答复:对照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信息(P60、P90),界面截图可查,但截图无法有效响应(在主机面板上标识出超标的污染物质),所以认为该条投诉成立,判定负偏离。二、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参与质疑答复,但采购人提议均未被采纳,回复函确实存在被质疑单位新增材料作为答复内容情况(回复函P4)。我单位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后认为:部分投诉内容事实依据可查,部分正偏离响应在投标文件资料无相应可信佐证材料,且存在实质性条款未响应情况,该投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1、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1”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4.预热时间:设备可快速预热,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热时间<6 min。(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 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响应,在投标文件第79页提供了CMA检测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一。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会议时,经现场与CMA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核实,未发现CMA检测报告造假。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产品彩页与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不同。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8页、第19页提供了产品彩页。详见附件一。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首先,根据盘福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公开发行的彩页(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所示,该仪器的热启动时间为<10 min,无法证明其预热时间<6 min。其次,从盘福同型号设备在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用户现场的演示情况来看,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根本不可能在6 min内完成预热,其所需的预热时间至少10min甚至更长。建议贵单位与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应急室等现场相关人员咨询该情况,以核实盘福存在的虚假应标嫌疑。此条参数属负偏离,应扣3分。”综上,我司认为应以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依据,在质疑答复函中答复“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2、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2”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5.样品进样:气体样品能通过吸附热解吸进样和定量环进样两种模式,可通过软件控制二者选其一使用,避免手动更换(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响应,在投标文件第79页提供了CMA检测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二。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会议时,经现场与CMA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核实,未发现CMA检测报告造假。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产品彩页与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不同。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彩页截图同上。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定量环和吸附热解吸进样分别为高浓度样品和低浓度样品定量的方式,为适应不同工况快速检测的需求。根据盘福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公开发行的彩页(附件2)所示,该仪器定量环配置为选配而非标配件。既为选配即需要在有需要时手动拆卸更换定量环和吸附热解吸进样管,无法做到通过软件控制自动二者选其一使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同时从流路上看,自动切换设计的定量环和热解吸管能同时在流路图上显示,并分别接入气路转阀的不同接口,而不是接入气路转阀的同一接口。此条参数属负偏离,应扣3分。”综上,我司认为应以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依据,在质疑答复函中答复“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3、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3”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6.分析速度:GC-MS分析时间≤6 min(以分离TO-14标气为准,且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必须>1)”。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响应,在投标文件第78页提供了CMA检测报告扫描件,在投标文件第85页提供了技术评价分析报告。详见附件三。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本参数不仅对设备的分析时间有要求,同时也限制了以分析TO-14标气为标准,以及其中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据我方了解,盘福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分析速度极慢,分析单标或组分简单的样品才能在6min内完成,而分析TO-14这类组分在39种或更多的样品时,不可能在6min内完成,更不可能在保证分析时间较短的同时有较好的分离度。恳请贵单位用盘福的同型号投标设备进行实际样品测试,以核实盘福存在的虚假应标嫌疑。此条参数属负偏离,应作废标处理。”但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恳请贵单位用盘福的同型号投标设备进行实际样品测试,以核实盘福存在的虚假应标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规定。本着“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四条)”,我司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视同认可质疑事项。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在质疑答复阶段随回复函一同提供的证明资料,起到辅助性作用,有利于质疑事项的解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为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非依据此质疑答复阶段出具的资料做出判定。综上,我司在质疑答复函中答复“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4、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4”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7.动态范围:107,为保证应急现场高浓度污染监测效果,设备监测范围上限应达到4000μmol/mol(甲苯)。(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 ”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响应,在投标文件第78页提供了CMA检测报告扫描件,在投标文件第86页提供了技术评价分析报告,在投标文件第18页提供了产品彩页。详见附件四。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据市场用户反馈,盘福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最多只能分析1000μmol/mol浓度的样品,更高浓度的样品需要稀释再进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参数属负偏离,应扣3分。” 但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 密。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为了避免在质疑答复阶段泄露评审信息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我司的质疑答复为:“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说明‘此项烦请招标代理机构查阅应标文件-证明材料。’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正是出于工作的严谨性及专业性考虑,我司在质疑答复函中仅告知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并未截取具体内容作为答复函的内容。不可以简单理解为投诉人认为的“简简单单的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我司认为应以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为依据,在质疑答复函中答复“杭州努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5、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5”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8.样品分析过程中可自动实时添加内标,实现内标校准功能,内标气瓶可现场重复充放使用。(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产品与招标要求的差异说明,并认为是正偏离。详见附件五。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据我方调研及盘福同型号设备在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用户现场的演示情况来看,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不具备添加内标校准的功能。而在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内标进样进行校准。因此盘福该型号设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也不满足相关环境标准。此项参数属负偏离,应扣3分。”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位,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四位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评审权,应当予以尊重。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仅为征求意见稿,目前不具有约束力。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会议时形成会议纪要,仍然认定原评审结果不变。我司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综上,我司在质疑答复函中采纳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6、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6”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11.可通过外接电源供电,也可通过自带的电池供电,电池使用时长≥6小时。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16页、第59页作出了投标产品与招标要求的差异说明,并认为是正偏离。第20页提供了产品彩页。详见附件六。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根据盘福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顶空进样系统软件图片显示,该设备操作界面仅可查看顶空槽温度、传输线温度、流量、平衡时间等信息,未见专有的低电量提示灯(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此项参数属负偏离,应扣3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陈述了“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做出评审,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答复阶段,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协查回复函中提供了“顶空进样系统软件-低电量提示灯(弹窗截图)”。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会议时,专家认为该设备具有低电量提示功能,已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招标文件的并未要求低电量提示灯为“专有的低电量提示灯”,此处不可扩大理解为“专有”;7、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7”针对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中采购要求为:“★20.可将检测结果与环境标准链接,在主机面板上标识出超标的污染物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资料、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5页、第60页作出了投标响应,在投标文件第90页提供了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七。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据我方调研及盘福同型号设备在嘉兴市海宁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用户现场的演示情况来看,QitVenture 1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只能在主机面板上罗列定性出的物质的浓度情况,无法链接到环境标准……(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4.预热时间:设备可快速预热,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热时间<6 min。(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5.样品进样:气体样品能通过吸附热解吸进样和定量环进样两种模式,可通过软件控制二者选其一使用,避免手动更换(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设备可快速预热,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监测,预热时间:5min51s”“气体样品能通过吸附热解吸进样和定量环进样两种模式,可通过软件控制二者选其一使用,避免手动更换”,提供了CMA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与响应情况相符,检测对象与投标产品相符,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招标文件要求“▲6.分析速度:GC-MS分析时间≤6 min(以分离TO-14标气为准,且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必须>1)”,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最小分析周期可达到 4min 以内”,未响应“以分离TO-14标气为准,且甲苯与1,1,2-三氯乙烷的分离度必须>1”,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7.动态范围:107,为保证应急现场高浓度污染监测效果,设备监测范围上限应达到4000μmol/mol(甲苯)。(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107,为保证应急现场高浓度污染监测效果,设备监测范围上限应达到5000μmol/mol(甲苯)”,但技术评价分析报告(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不属于CMA检测报告,CMA 检测报告(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记载的检测结果与响应情况不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8.样品分析过程中可自动实时添加内标,实现内标校准功能,内标气瓶可现场重复充放使用。(提供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检测报告扫描件)”,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本设备内置外标曲线(常规五点法),提供对应的校准标准液,无需内标气。由于便携式设备中内标法属于单点单样品和单一浓度,在环境分析中涉及到的污染物浓度差异大、种类多,并且在色谱质谱分析中不同物理条件下,对不同类物质的响应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采用内标法无法准确预判未知物质的浓度。此外加内标后,在色谱中容易对待测组分造成重叠”,但未提供CMA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11.可通过外接电源供电,也可通过自带的电池供电,电池使用时长≥6小时。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可通过外接电源供电,也可通过自带的电池供电,备用蓄电池可连续使用 8 小时以上。有显示电池电量功能,且带有低电量提示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 招标文件要求“★20.可将检测结果与环境标准链接,在主机面板上标识出超标的污染物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资料、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可将检测结果与环境标准链接,在主机面板上标识出超标的污染物质”,提供了技术资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标注 ‘★’的采购需求每出现一项负偏离扣3分”“标‘▲’为实质性参数,必须响应,不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及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内容事实依据不充分、不明确,缺乏客观依据,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质疑回复内容无法让我司信服”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明显有对中标供应商倾向性的嫌疑”,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且投诉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另,如前述,中标供应商宁波盘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杭州意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严谨性、专业度不足,且有对中标供应商倾向性的嫌疑,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QTCG-GK-2022-141,标项二)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采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益平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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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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