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融媒体中心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合同公告

宁乡市融媒体中心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0084-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融媒体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金鹰之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8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玖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分项报价明细表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前宣

H5预约报名

前期推广+预约报名,含设计、文案、后台制作

¥5,000.00

1.00

¥5,000.00

/

2

宣传单页

地推派发

¥0.38

*****.00

¥3,800.00

/

3

加油站推广

长沙市区8个加油站,每天2人,周末两天

¥15,000.00

1.00

¥15,000.00

/

4

朋友圈定投

¥30,000.00

1.00

¥30,000.00

/

5

舞台及现场布置

舞美设计

¥8,000.00

1.00

¥8,000.00

/

6

舞台搭建及舞美

舞台区域宽35米,含舞台、灯光、音响

¥390,000.00

1.00

¥390,000.00

/

7

其他灯光

场灯及青铜博物馆外围氛围地灯

¥20,000.00

1.00

¥20,000.00

/

8

乐器音箱及鼓租赁

租赁5天(含彩排)

¥7,500.00

1.00

¥7,500.00

/

9

DJ台制作

¥3,000.00

1.00

¥3,000.00

/

10

氛围设备

冷焰火、烟机等

¥8,000.00

1.00

¥8,000.00

/

11

防油地毯

平方

保护麻石地面

¥18.00

1500.00

¥27,000.00

/

12

移动厕所

4天,设备含保洁

¥3,500.00

8.00

¥28,000.00

/

13

杂费

¥5,000.00

1.00

¥5,000.00

/

14

人员劳务

志愿者

首日30人

¥200.00

30.00

¥6,000.00

/

15

主持人

首日

¥4,500.00

2.00

¥9,000.00

/

16

舞美视频制作

全程演出舞美动画制作

¥30,000.00

1.00

¥30,000.00

/

17

导播录制

3机位+1摇臂+导播台(现场投屏)

¥28,000.00

1.00

¥28,000.00

/

18

活动保险

¥3,000.00

1.00

¥3,000.00

/

19

艺人

主咖

含税

¥530,000.00

1.00

¥530,000.00

/

20

人气歌手

含税,带乐队

¥180,000.00

1.00

¥180,000.00

/

21

DJ

¥5,000.00

1.00

¥5,000.00

/

22

原创开场表演

宁乡鼎你音频制作、定制舞蹈编排,“青铜+电光”服装制作

¥30,000.00

1.00

¥30,000.00

/

23

本土乐队

¥12,000.00

3.00

¥36,000.00

/

24

王者荣耀coser

含妆化、交通

¥1,800.00

5.00

¥9,000.00

/

25

艺人后勤

含大交通、小交通、餐补,不含住宿

¥30,000.00

1.00

¥30,000.00

/

26

宣传

打call预热视频

¥5,000.00

3.00

¥15,000.00

/

27

新闻通稿

10月7日、10月底两次

¥400.00

60.00

¥24,000.00

/

28

KOL

¥5,000.00

8.00

¥40,000.00

/

29

其他费用

交通运输费

含物料运输、大巴、工作交通

¥2,000.00

1.00

¥2,000.00

/

30

住宿费

活动期间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不含艺人)

¥180.00

48.00

¥8,640.00

/

31

餐饮费

¥7,000.00

1.00

¥7,000.00

/

活动直接支出小计

¥1,542,940.00

全程策划设计执行费

¥154,294.00

税费

6%

¥101,834.04

合计

¥1,799,068.04

合作打包价

¥1,799,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09 ——2022-10-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总价包干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的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拾万圆整(¥******元),用于邀约艺人档期锁定费用;第二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圆整(¥******元),用于活动第一阶段筹备费用;第三次付款:活动开始即9月29日(含)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肆万圆整(¥******元),用于活动第二阶段筹备费用;第四次付款:活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尾款,即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圆整(¥******元)。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名称:宁乡市融媒体中心纳税人识别号:********MB1C4302XQ地址、电话:宁乡市玉潭街道人民中路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宁乡支行 593*****186*****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称:湖南金鹰之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长沙银行电广支行账号:8001 2741 5202 025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电广支行(湖南金鹰之声传媒有限责任公司:800*****520202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谈判文件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过程中随时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甲、乙双方应在该活动涉及的设计、安装布置过程中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符合甲方活动要求。

1.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具体包括:活动场地、宣传所需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向乙方具体说明本次活动所应宣传的企业内容及企业特色。

1.3.活动方案确定后,甲方不得对项目具体执行方案所确定的活动地点、内容、时间、形式、流程等进行变更,若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尽可能为乙方提供较宽裕的工作时间,以保证乙方的准备时间和工作水准,尽量避免临时性的应急工作,双方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后,书面确认变更事项,因甲方变更调整导致乙方活动成本增加的,增加的活动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双方就增加的费用签署补充协议,与合同尾款一并结算)。

1.4.活动因疫情、天气等原因须改期举行,甲方通知乙方后可顺延活动时间。但甲方须在活动开始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若甲方未通知乙方,乙方到达现场后的所有物料(租赁或购买物料的费用)及相关演职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金额承担。若因延期举行导致乙方活动成本增加的,增加的活动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双方就增加的费用签署补充协议,与合同尾款一并结算)。

1.5.甲方应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并保证其所提供给乙方的与本合同活动策划服务相关的资料具备准确性和合法性。

1.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7.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具体执行方案的落实,在必要时协助乙方办理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1.8.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活动所需器材物料及其安装工艺的安全性,并对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承担责任。

1.9.若甲方负责办理活动的所有审批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则乙方协助提供报批需要提供的应由乙方出具的相关资料,如无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造成相关部门的行政罚款甲方应承担所有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1.10.甲方若对乙方活动执行有异议的,应由其指定联络人(张艳138*****050)在活动执行前即时与乙方的指定联络人(高芸185*****922)协调解决。若不能及时解决,则由甲方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否则,则视为对乙方的活动执行无异议。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在7日对乙方提交的结案资料进行审核,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许可证(如需)、营业执照等提供本合同内活动策划服务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并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2.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准时且按质按量完成活动,包括不限于物料进场、调试、活动场地布置和相关工作人员到位等,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3.乙方尊重甲方的活动主旨,在此基础上灵活运作,但不能偏离甲方认可的创意方向,不得做出不利于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2.4.若因临时变动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2.5.乙方应为履行合同成立专门的策划执行团队负责本活动的全部工作,如乙方策划执行团队成员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可适当进行人员调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逾期支付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的3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活动执行,每逾期1日,应按甲方已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事项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价款总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果未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有权在限定时间范围内要求整改。若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未履行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事项所对应的合同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该方须承担本合同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受损方未受清偿部分,仍须清偿。

一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条款、商业秘密条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1条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1.1.以下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本协议项下及相关的设计方案、软件硬件(包括原文/图像、形象设计、音频视频、电脑作品、数据库等),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包括商业名称、商标及图标)等等。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资料及信息,除非为本合同之目的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转让给包括乙方关联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乙方有权在自身业务的宣传、推广的范围内合理引用或介绍上述成果,但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1.2.乙方对其在本合同内提供的材料享有知识产权的,除非为本合同之目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全部或部分内容,但该第三方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司。

1.3.因一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具体执行方案、活动资源、活动话题、图片、音乐、音像制品、字体等)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人身、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等)或导致合同对方利益受损的,提供资料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在导致合同对方利益受损时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2条商业秘密

1.1.本合同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策划方案、传播策略、设计稿件、效果图、公司运营资料、营业状况、技术手册、客户名单、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相关的函电及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2.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3.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样稿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

2.4.甲乙双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梅花路158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55号湖南广播电视台广播传媒中心技术大楼
法定代理人:杨新貌法定代理人:龙小平
委托代理人:张艳委托代理人:高芸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

附件列表
  1. 成交通知书-宁乡首届青铜音乐节.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宁乡首届青铜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