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财政局关于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天等县财政局关于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CZZC2022-G1-******-SHGC 1、2分标)

二、项目名称: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2-G1-******-SHGC 包号:1分标、2分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旭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被投诉人:1.天等县乡村振兴局;2.广西森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1.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009号;2.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延长线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7栋2单元1410号

相关供应商:1.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2.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会荣大道恒丰国际新城状元府7号楼C25号房;2.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002号天富商业广场25号楼09号房四楼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与招标文件的标的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偏高,不合理,应视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不合理,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的分标名称与招标文件的分标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与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8:中标单位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验收标准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验收标准,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9: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未按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填写,应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10: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虚假应标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页第一章招标公告,本项目名称为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明确共分2个分标,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第1分标投标活动,该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项目名称填写为“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分标)”并无不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与招标文件的标的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页第一章招标公告采购需求内容载明:本项目共分2个分标,1分标的项目名称为天等县龙茗镇东南村等7个村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1分标的数量及单位为安装立杆式路灯622盏、挂壁式路灯492盏。天等县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第1分标投标活动,该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为“天等县龙茗镇东南村等7个村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并无不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林悦照明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偏高,不合理,应视中标结果无效。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载明: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022年6月21日,采购人及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均签署《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本项目评审专家小组完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评选出中标候选人。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页第1章招标公告内容载明:本项目名称为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共分2个分标,其中第2分标为2022年天等县驮堪乡独山村、文秀村、帡龙村等10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第2分标投标活动,该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项目名称填写为“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2 分标:2022 年天等县驮堪乡独山村、文秀村、帡龙村等10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并无不妥。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报价不合理,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或规定任何一项采购标的报价限额,各供应商拥有自主报价权利。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总投标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报价合理。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的分标名称与招标文件的分标名称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页第1章招标公告内容载明:本项目名称为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共分2个分标,其中第2分标为2022年天等县驮堪乡独山村、文秀村、帡龙村等10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第2分标投标活动,该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分标填写为“2分标:2022年天等县驮堪乡独山村、文秀村、帡龙村等10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并无不妥。该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与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不一致,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供《开标一览表》,并按要求盖章,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仅是提供格式,该公司也按立杆式路灯、挂壁式路灯进行了报价(由LED光源、太阳能板、太阳能板支架、蓄电池、电脑板控制器等各构件的报价之和计算),属于对此项做出了实质响应。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8:中标单位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验收标准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验收标准,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的商务条款第四项。验收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填写。该公司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商务条款偏离表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中此项并未要求如何填写,且该公司也对此项做了实质响应。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9: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未按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填写,应取消中标资格。经查证,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供《开标一览表》,并按要求盖章,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仅是提供格式,该公司也按立杆式路灯、挂壁式路灯进行了报价(由LED光源、太阳能板、太阳能板支架、蓄电池、电脑板控制器等各构件的报价之和计算),属于对此项做了实质的响应;招标文件49页第4.1中(2)规定,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10:中标供应商广西庆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虚假应标嫌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规范认定中小企业中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明函》(办法)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该公司根据生产厂家情况已参照招标文件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划分提供;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制造商的从业人员必须缴纳有社保。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都缺乏事实依据,所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广西森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等县龙茗镇、驮堪乡2022年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2-G1-******-SHGC 包号:1分标、2分标)的采购结果有效。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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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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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共基础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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