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47-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方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重大安全隐患地段增设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设备采购安装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重大安全隐患地段增设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设备采购安装 | 电子设备工程安装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壹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一体化抓拍单元 | 套 | 抓拍单元:DH-CP952-AU3镜头:OPT-11C16M-5MP支架:DH-PFA161-P | 大华/浙江杭州 | 86 | *****.00 | *******.00 | | 2 | LED频闪灯 | 个 | DH-ITALE-060AA-PW3510 | 大华/浙江杭州 | 189 | 1460.00 | ******.00 | | 3 | 智能交通终端管理设备 | 套 | 管理终端:DH-ITSE0800-GN8B-D硬盘:WD20EURX | 大华/浙江杭州 | 18 | 5900.00 | ******.00 | | 4 | 信号检测器 | 个 | DH-ITASD-020RA | 大华/浙江杭州 | 18 | 2230.00 | *****.00 | | 5 | 违停抓拍球机 | 套 | DH-PFA330 | 大华/浙江杭州 | 18 | 8800.00 | ******.00 | | 6 | 抱杆机箱 | 个 | DH-ITABXH-03M2 | 大华/浙江杭州 | 64 | 890.00 | *****.00 | | 7 | 落地机箱 | 个 | DH-ITABXH-03M3 | 大华/浙江杭州 | 18 | 2600.00 | *****.00 | | 8 | 企业级硬盘 | 块 | ST8000NM000A | 大华/浙江杭州 | 65 | 1800.00 | ******.00 | | 9 | 云存储节点 | 台 | DH-CSS7724S-VR | 大华/浙江杭州 | 3 | *****.00 | ******.00 | | 10 | 机动车左转箭头灯 | 套 | FX400-3-A | 金科/南昌 | 16 | 1900.00 | *****.00 | | 11 | 机动车信号灯(满屏) | 套 | JD400-3-A | 金科/南昌 | 22 | 2290.00 | *****.00 | | 12 | 人行信号灯 (双面双灯) | 套 | RX300-3-A | 金科/南昌 | 40 | 2190.00 | *****.00 | | 13 | 智能信号灯主机 | 套 | XHJ-CW-GA-DH048B | 大华/浙江杭州 | 5 | *****.00 | ******.00 | | 14 | 信号主机输出板卡组件 | 块 | SCB-048B | 大华/浙江杭州 | 20 | 1800.00 | *****.00 | | 15 | 联网型路口交通信号控制机机箱 | 套 | DH-ITABXH-03M3 | 大华/浙江杭州 | 5 | 3200.00 | *****.00 | | 16 | 八角菱形信号灯立杆 | 套 | 定制 | 晟业/扬州 | 14 | 9410.00 | ******.00 | | 17 | 套 | 定制 | 晟业/扬州 | 13 | 8970.00 | ******.00 | | 18 | 套 | 定制 | 晟业/扬州 | 22 | 8700.00 | ******.00 | | 19 | 前端三合一防雷 | 套 | LKX-M220/2/20 | 雷科星/湖南 | 64 | 320.00 | *****.00 | | 20 | 路由器 | 套 | 配套供应 | 中国 | 18 | 490.00 | 8820.00 | | 21 | 光纤租赁 | 点 | 运营服务 | 中国 | 21 | 3500.00 | *****.00 | | 22 | 人行灯杆 | 套 | 定制 | 晟业/扬州 | 40 | 2280.00 | *****.00 | | 23 | 电源线 | 米 | RVV3*2.5mm | 大唐电信/成都 | 3600 | 3.80 | *****.00 | | 24 | 信号线 | 米 | RVVP4*1.0mm | 大唐电信/成都 | 3600 | 3.90 | 14040.00 | | 25 | 光纤配线 | 米 | 4芯单模室外铠装光缆及相关配线 | 大唐电信/成都 | 3600 | 5.60 | 20160.00 | | 26 | 网线 | 米 | CAT6 | 大唐电信/成都 | 3600 | 3.60 | 12960.00 | | 27 | 立杆八位地笼 | 项 | 国标定制 | 中国 | 90 | 2460.00 | 2*****.00 | | 28 | 杆件后移 | 项 | 人工服务 | 中国 | 40 | 5000.00 | 200000.00 | | 29 | 安装辅材 | 项 | 配套供应 | 中国 | 21 | 8200.00 | 172200.00 | | 30 | 设备调试 | 项 | 人工服务 | 中国 | 21 | *****.00 | 3*****.00 | | 31 | 人工费用 | 项 | 人工服务 | 中国 | 21 | 15000.00 | 315000.00 | | 合计报价 | *******.00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42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本项目采购数量最终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设备到货,经甲方签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剩余3%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等)无息付清。(乙方将项目到货、开箱、合格证、安装过程、设计图、验收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使用说明及操作手册在项目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4.2收款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江滨支行(湖南方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68120100100205144)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两年。 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合同清单中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安装验收相关标准:工程规范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于制订规范的部门不同,因此在规范中所提要求的侧重点也有不同。设计、安装、施工及验收须参照下列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6-2017)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3-1997)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1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 833-201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2013)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GA/T 16.31-201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GA 329.3-2006)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GA 648-200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公安交通电视监视系统验收规范》(GA/T50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光缆通信系统传输性能测试方法》(GB/T 14760-1993) 《光纤通信系统通用规范》(SJ 20552-95) 《波分复用光纤通信系统通用规范》(SJ 20855-2002) 《粗波分复用光收发合一模块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 1351-2005)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44-89) 《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GB3659-83)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1987)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中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90.92)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6-88) 《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网络层安全协议》(GB/T 17963)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 920-2010) 最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 5、甲乙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2、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我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1503房 | 电话: | 0731-87822434 | 电话: | 0731-888514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