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6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6号)
一、项目编号:三陕财购******* | ||||
二、项目名称: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陕西凤翼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 ||||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以西中贸广场15幢2单元9层*****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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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三陕财购*******号)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第5号),投诉人不服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三陕复决【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5号)》,责令本机关对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就投诉事项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我公司确认此次中标结果违法事实成立,违反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我公司作为此次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升改造工程及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楼建设项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采购)项目的合法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很高且公司综合实力很差,于2021年12月14日成立,成立年限很短,无中标业绩,产品质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并不理想的情况下评分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且投标的报价分数,技术部分分数,综合部分分数无明确公示,分数应该公开透明化!评审委员会评审员为何选择高价产品,且产品实力以及市场占有率很低的产品,对招标方以及我公司权益构成损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特提出投诉。 2、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290万元,中标公司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的报价为256万元,我公司本着对该项目医院服务的宗旨,投标报价给予最优惠力度148万元。我方投标产品在郑大一附院装机一台方舱CT,日最高流量400人次,全面满足医院需求,登封人民医院(2020年10月中标金额*******元)、南阳市卧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12月中标金额*******元)都有装机且质量服务受到好评,在满足招标方参数的情况下,且优惠力度之大,质保期:四年(含球管),终身维修,并且提供满足疫情爆发形势下,大量人员检测需求的免费车载CT及核酸检测设备来配合医院疫情防控需要。我方得分应是最高!招标方及招标代理此次所投产品完全满足并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机构以及现场评委未客观公正的选择投标产品,特提出投诉,请领导彻查此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认为我公司满足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此次所投产品完全满足并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由我公司最优报价最优惠服务的产品中标!现要求招标方撤销中标公司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地司中标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称:(1)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陕西凤翼天翔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标单位无业绩无实力属于歧视行为……(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采购人称: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结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全程有录像、有监控、有录音,开标后交易中心现场随机抽取评委,由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后推荐得分最高为中标候选人,并且有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我院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中标供应商称:我公司投标产品品牌是北京万东,万东1955年成立至今有67年的研发和生产的历史,北京万东每年在河南 省装机200台左右,至今累计有将近3000台的装机,这个装机数据足以说明万东被市场和用户认可……(因字数限制,详见附件)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经审查:本项目由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29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3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 4月7日组织开标和评审, 4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了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排名第4。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载明,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各标段详细性评审内容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另查本项目评标结果,本项目9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其中中标供应商上海方之聚实业有限公司总分83.04分;投诉人总分77.2分;河南福乐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总分78.67分;河南远中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分77.91分;河南旺雨商贸有限公司76.02分;河南省胜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分75.6分;河南领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分75.17分;郑州达河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7.06分;河南洋泰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65.93分。 上述事实,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一、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称技术部分分数、综合部分分数无明确公示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一、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投标报价满分为30分,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做法并无违法。 二、产品配置不同,导致价格不同,两者没有可比性。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相关内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 ||||
2022年9月21日 |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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