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005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博物馆(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文物总店(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文物征集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程颂万《竹石图》立轴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2徐崇立小楷条幅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3郭宗熙行书条幅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4洪汝源水墨山水扇面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5刘通叔行书条幅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6郑世任、张星焕、乌什杭阿、王赠芳赠喻莘农楷书册页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7唐树森行书诗文信札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8周寿昌绢本小楷斗方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9章寿彝山水十页册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101951年长沙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法令手册》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2000
11195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470
12《中国青年》1925年第76期至100期合订本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13解放军总参测绘局等单位测绘的长沙市及部分乡镇地形地貌图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7000
14195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发给郑惠琼的拆迁建筑许可执照及拆迁通知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4200
151954年郑惠琼、丑汉臣租佃伏豪浏正街菜根香基地合约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1100
161953年长沙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郑惠琼购冯万云宝南街30号房屋契约书及契税缴款书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600
171950-1986年长沙市民郑惠琼、丑汉臣房产契税缴纳收据及购物票据等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181980年代陶峙岳回函手稿及部属亲友往来信函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191956年长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云龙的代表通讯录等资料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6000
20长沙市气焊厂职工欧阳建国保存的私人信函及有关资料 其他可移动文物详见采购需求1*****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玖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价格

备注

1

程颂万《竹石图》立轴

L:65

W:33

1

*****

2

徐崇立小楷条幅

L:55

W:41

1

*****

3

郭宗熙行书条幅

L:116

W:42

1

*****

4

洪汝源水墨山水扇面

L:50

W:17

1

*****

5

刘通叔行书条幅

1L:130

W:35

2L:100

W:27

1

*****

6

郑世任、张星焕、乌什杭阿、王赠芳赠喻莘农楷书册页

L:35

W:30

1

*****

7

唐树森行书诗文信札

L:76

W:23

1

*****

8

周寿昌绢本小楷斗方

L:19

W:18

1

*****

9

章寿彝山水十页册

L:100

W:76

1

*****

10

1951年长沙市人民政府秘书处编《法令手册》

1

2000

11

195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470

12

《中国青年》1925年第76期至100期合订本

1

******

13

解放军总参测绘局等单位测绘的长沙市及部分乡镇地形地貌图

29

7000

14

195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发给郑惠琼的拆迁建筑许可执照及拆迁通知

4

4200

15

1954年郑惠琼、丑汉臣租佃伏豪浏正街菜根香基地合约

1

1100

16

1953年长沙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郑惠琼购冯万云宝南街30号房屋契约书及契税缴款书

40×55cm

3

600

17

1950-1986年长沙市民郑惠琼、丑汉臣房产契税缴纳收据及购物票据等

115

件套

*****

18

1980年代陶峙岳回函手稿及部属亲友往来信函

99

******

19

1956年长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云龙的代表通讯录等资料

30

6000

20

长沙市气焊厂职工欧阳建国保存的私人信函及有关资料

132

件套

*****

21

民国“湖南制造”醴陵彩蔬菜纹瓷帽筒

通高29.5

1

*****

22

民国“长沙台田瓷业出品”醴陵釉下双彩花卉瓷壶

通高12

1

4200

23

民国“樵青民利出品”釉下绿彩竹石纹瓷壶

通高12

1

4200

24

民国“长沙市西牌楼汉记烟公司”贴花山水楼阁瓷壶

通高13

1

4200

25

清木柄铁枪

长124.5

1

*****

26

活字印刷字模

1

3200

27

光绪十七年辛卯长沙府浏阳县湖南黄氏总祠录

28.5*17

1

套(共3件)

*****

28

湖南省工业品公司长沙小百货采购供应站职工罗达成个人档案

1

1080

29

民国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特别训练班学生课堂笔记本

16.5*20

1

8280

30

民国“国货胜利出品”铜水盂

1

1440

31

侵华日军使用的合金袖珍手电筒

10*4*3

1

600

32

民国单发木柄铜筒小手枪

11.5*16

1

6000

33

民国二战时期日军棉质马裤

100*47*10

1

2280

34

民国二战时期日军呢质军裤

100*42*14

1

2280

35

民国二战时期日军毛哔叽士官军上衣

正身:66*55,袖口:53*15

1

3480

36

民国二战时期日军棉质单上衣

正身75*58,袖口:50*15

1

3480

37

侵华日军使用的昭和17年(1942年)制“一六年式”防空用防毒面具

4*9.6

1

1800

38

侵华日军战士使用的翻盖纽扣墨绿色帆布针线包

10*9

1

600

39

侵华日军军官使用的腰带

3*100

1

1100

40

日军步枪牛皮子弹袋

长14,宽5,高7

1

500

41

日军用铜质酒精炉

5*18.5

1

1100

42

“昭和十六年九月制陆军卫生材料本厂”急救布包

9*6*3

1

400

43

侵华日军使用的绑腿带

9****, 10*200

2套4件

960

44

日军帆布保暖水壶袋

26*20*4

1

500

45

日军用布质奉公袋

33*20

1

600

46

日军“高野部队、泽山部队本部逸见”军用牛皮文件袋

27*20*5

1

4680

47

军用毛皮帽

33*31

1

3480

48

日本铁质玻璃马灯

45*20*15

1

1800

49

日军侵华用“支那事变详图”

46*30

1

1080

50

昭和十三年(1938年)日军“支那事变战局详细大地图”

纵78,横53

1

1500

51

昭和十四年(1939年)支那事变战局明细地图

纵94,横63

1

1500

52

美制华尔顿手表

1

8280

53

1938年11月21日上海《文汇年刊》载“为长沙大火致孔院长电”抄件

19*26

1

***

54

车玉襄行书团扇

径25

1

*****

55

兰陵萧氏鹅羊山房重修碑记

H:205

W:117

1

35000

56

清绣山水人物百褶丝绸裙

W:80

L:140

1

8000

57

清光绪邹公汉白玉墓志

L:33

H:30

1

12000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博物馆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包括货物的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文物总店:43161000001815010055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严格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付款人:长沙市博物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货到且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滨江文化园长沙市博物馆地址:清水塘路24号
法定代理人:周慧雯法定代理人:罗欣
委托代理人:刘莹委托代理人:陈赐炜
电话:0731-82892568电话:0731-82228871
传真:0731-82892576传真:

附件列表
  1. 合同明细.xls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文物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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